2017低保殘疾新政策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低保殘疾新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殘疾人補貼標準規定與政策
一、補貼對象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
具有東臺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殘疾人,可以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低保家庭內的殘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的特殊困難殘疾人。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
具有東臺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的重度殘疾人。
二、補貼標準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
1、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照我市低保標準35%發放,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照我市低保標準25%發放;
2、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照我市低保標準100%發放,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標準2倍以內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照低保標準60%發放;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城鎮、農村分別按120、8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
三、申領程序
(一)自愿申請。
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區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
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殘疾證,并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逐級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鎮區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窗口,向社會公開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須知、制式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圖等信息,方便申請人知悉辦理事宜。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對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材料報送市殘聯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送市民政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
審定合格的由民政局會同殘聯報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
(三)補貼發放。
殘疾人兩項補貼按季度于首月20日前發放。
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打卡轉賬存入補貼對象賬戶中。
非經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為保管賬戶存折,防止和杜絕冒領、重復領取、克扣現象。
(四)定期復核。
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
定期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四、政策銜接
(一)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補貼、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不重復享受。
(四)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五)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已享受補貼的殘疾人殘疾等級或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殘疾人戶籍遷移的,應在戶籍遷入地辦理補貼發放手續。
殘疾人注銷本市戶籍的,應停止發放補貼。
(七)我市已經實施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名稱應與本辦法一致。
補貼對象、補貼方式、補貼目的與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相同、相似,并長期實施的社會救助政策、為民辦實事項目、專項資助項目、殘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應參照本辦法調整為統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
補貼對象范圍和補貼標準低于本辦法的,要嚴格按本辦法執行。
(八)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由市、鎮(區)兩級財政按6∶4比例負擔,并將此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2017年低保最新政策
2017年最新低保標準【1】
記者近日從全省民政工作會議獲悉,作為今年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今年省定農村低保最低標準將從2300元提高到2650元。
“十三五”期間,每年都將提高350元,到2020年農村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達4050元以上。
省民政廳表示,在財力允許的前提下,鼓勵各地提前完成上述目標,加快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進程。
各設區市要盡快研究公布今年所轄縣(市、區)的農村低保標準。
新標準公布后,各縣(市、區)要安排好提標擴面和提高補助水平的工作,切實做到“按標施保、應保盡保”。
此外,今年我省將著力推進精準低保,充分發揮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作用,新增對象在入戶核定其家庭人均收入后,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原有對象在定期核查的基礎上,今年內要分期分批全部進行核對,把該保的對象保住,不該保的及時退出,切實做到有進有出、精準救助。
京將出臺低保新細則 5年內買過房者不能享用
有車或者常開車者不可享低保
[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擁有、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大型農具、農機具(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且未用于客貨運營的機動車輛除外)的家庭。
[擬修訂]改為:擁有或長期使用各種機動車輛……
解讀:南京曾有一個女低保戶被曝開私家車,被人舉報后,她說車是外地朋友借她名字辦的手續。
去年南京查出一些有車的低保戶,他們振振有辭說是朋友借自己開的。
今后,這個問題很明確,有車或者常開車,就不能享低保。
對房產超標界定更科學
[現規定] 無特殊情況,城鎮居民1人戶住房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2人戶超過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戶人均建筑面積超過房產部門公布的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擬修訂]對于房產超標問題,界定更科學:擁有2處(含)以上房產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住建部門公布的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解讀:過去細則比較籠統,把只有一套住房(面積大)的困難家庭給排除在外,也許這套大房子是遺產所得,或者當年買房時家庭還比較富裕,但后來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入困境了。
今后,只有一處房產的困難家庭,即使人均住房面積超標,也能申請低保。
5年內買過房不能吃低保
[現規定] 無特殊情況,申請前2年之內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購買商品房,或以商品房價格購買超過標準面積的經濟適用房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擬修訂]無特殊情況,申請前5年之內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因征地拆遷安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的家庭, 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解讀:將“申請前2年之內”改為“申請前5年之內”,要求嚴格了。
想想,能在南京買一套房子,起碼要大幾十萬,有能力買房子,是真窮還是裝窮呢?
此外還新增加一條“戶籍由外地遷入南京市在5年以內(含5年)的家庭,也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地人要在南京落戶,起碼得買60平方米的房子,剛落戶沒多久就吵著要進低保,一個戶頭里掛上好幾個人,家庭人均收入一算就低了,這很難讓人信服。
給“懶漢吃低保”設期限
擬增加一條: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人員,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得超過6個月,無特殊情況,累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得超過36個月。
解讀:低保的主要保障對象是老弱病殘和喪失勞動能力,靠自身努力難以改變生活狀況的低保家庭,政府對低保對象實施無固定期限保障的方式。
但現實中,卻有一些懶漢有勞動能力,就是不肯出去工作,賴在家里吃低保,甚至把低保當成了“鐵飯碗”。
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民政部門,這次修改時,民政局吸納了多方建議,決定給一些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實施有固定期限的保障方式,即連續吃低保不超半年,累計最多拿3年。
這也是參照了現行《失業保險條例》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的規定,并本著人性化的原則,在此基礎上順延一年。
在這36個月當中,街道和社區為他們提供就業崗位。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指導意見》【2】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國殘聯《關于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
《意見》指出,要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應扶盡扶、應保盡保、動態管理、資源統籌等原則,通過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形成脫貧攻堅合力,對符合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確保到2020年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的重點任務。
在政策銜接方面,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按規定程序納入低保范圍;符合扶貧條件的農村低保家庭,按規定程序納入建檔立卡范圍。
不在建檔立卡范圍內的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統籌使用相關扶貧開發政策。
在對象銜接方面,提出要完善農村低保家庭貧困狀況評估指標體系,以家庭收入、財產作為主要指標,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
在標準銜接方面,規定農村低保標準低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方,按照國家扶貧標準綜合確定農村低保的最低指導標準;農村低保標準已經達到國家扶貧標準的地方,按照動態調整機制科學調整。
在管理銜接方面,要求縣級民政部門、扶貧部門加強溝通,共享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農村低保對象名單等相關信息。
《意見》要求,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區、市)民政、扶貧部門將實施方案報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備案。
2016年12月底前,縣級民政部門、扶貧部門和殘聯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一次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臺賬比對。
從2016年開始,相關部門每年至少比對一次臺賬數據。
《意見》提出,中央財政安排的社會救助補助資金,要重點向保障任務重、地方財政困難、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傾斜。
要探索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根據社會救助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提供農村低保服務。
文件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6〕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國殘聯《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9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農辦 財政部
國家統計局 中國殘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確保到2020年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關于扶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銜接為重點,加強部門協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制度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應扶盡扶。
精準識別農村貧困人口,將符合條件的農村低保對象全部納入建檔立卡范圍,給予政策扶持,幫助其脫貧增收。
堅持應保盡保。
健全農村低保制度,完善農村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加強農村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堅持動態管理。
做好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準臺賬,實現應進則進、應退則退。
建立健全嚴格、規范、透明的貧困戶脫貧和低保退出標準、程序、核查辦法。
堅持資源統籌。
統籌各類救助、扶貧資源,將政府兜底保障與扶貧開發政策相結合,形成脫貧攻堅合力,實現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標。
通過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形成政策合力,對符合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確保到2020年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二、重點任務
(一)加強政策銜接。
在堅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著力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
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按規定程序納入低保范圍,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發給低保金。
對符合扶貧條件的農村低保家庭,按規定程序納入建檔立卡范圍,并針對不同致貧原因予以精準幫扶。
對返貧的家庭,按規定程序審核后,相應納入臨時救助、醫療救助、農村低保等社會救助制度和建檔立卡貧困戶扶貧開發政策覆蓋范圍。
對不在建檔立卡范圍內的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各地統籌使用相關扶貧開發政策。
貧困人口參加農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支付后個人自負費用仍有困難的,加大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幫扶力度,符合條件的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
對農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嚴格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二)加強對象銜接。
縣級民政、扶貧等部門和殘聯要密切配合,加強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在對象認定上的銜接。
完善農村低保家庭貧困狀況評估指標體系,以家庭收入、財產作為主要指標,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
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明確核算范圍和計算方法。
對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實現就業的農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體扣減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十三五”期間,在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認定時,中央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加強標準銜接。
各地要加大省級統籌工作力度,制定農村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方案,確保所有地方農村低保標準逐步達到國家扶貧標準。
農村低保標準低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方,要按照國家扶貧標準綜合確定農村低保的最低指導標準。
農村低保標準已經達到國家扶貧標準的地方,要按照動態調整機制科學調整。
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確保困難群眾不因物價上漲影響基本生活。
各地農村低保標準調整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管理銜接。
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定期、不定期開展走訪調查,及時掌握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化情況,并及時上報縣級民政、扶貧部門。
縣級民政部門要將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提供給同級扶貧部門;縣級扶貧部門要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名單和脫貧農村低保對象名單、脫貧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
健全信息公開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實施方案。
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省(區、市)民政、扶貧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各市縣要進一步明確銜接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行動措施,確保落到實處。
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區、市)民政、扶貧部門要將實施方案報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備案。
(二)開展摸底調查。
2016年12月底前,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抓緊開展一次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臺賬比對,逐戶核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掌握納入建檔立卡范圍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數據,摸清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家庭情況,為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奠定基礎。
(三)建立溝通機制。
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統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低保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不斷提高低保、扶貧工作信息化水平。
縣級殘聯要與民政、扶貧等部門加強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相關信息的溝通。
縣級民政、扶貧部門要定期會商交流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變化情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更新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據,加強信息核對,確保信息準確完整、更新及時,每年至少比對一次臺賬數據。
(四)強化考核監督。
各地要將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分別納入低保工作績效評價和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體系。
加大對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銜接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
各地民政、扶貧、農村工作、財政、統計等部門和殘聯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民政部門牽頭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扶貧部門落實扶貧開發政策,配合做好銜接工作;農村工作部門綜合指導銜接政策設計工作;財政部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貧困監測,及時提供調整低保標準、扶貧標準所需的相關數據;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查殘疾人情況,配合做好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殘疾人的重點幫扶工作。
(二)加強資金統籌。
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增加資金有效供給;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中央財政安排的社會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保障任務重、地方財政困難、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傾斜。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
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能力建設,探索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有編制內,根據社會救助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能力。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提供農村低保服務。
充分發揮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在落實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為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四)強化輿論引導。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基層政府便民服務窗口、公園廣場、醫療機構、村(社區)公示欄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努力營造積極參與和支持的濃厚氛圍。
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弘揚正能量,著力增強貧困群眾脫貧信心,鼓勵貧困群眾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奮斗實現脫貧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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