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低保新政策
2017低保新政策
近些年來,我國的城市貧困問題日益嚴重,城市低保群體隨之產生。研究和解決城市低保問題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之一。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低保新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廣東低保政策
什么是低保?
低保,全稱為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低保線。對達到低保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最低生活保障有“指標”嗎?
答: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沒有“指標”、“名額”限制。
當地戶籍的居民,凡屬同一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低保,實行應保盡保。沒有“排隊輪候”、“指標”、“名額”等限制。
如何申請低保?
答:根據國家和省最新規定,申請低保不需要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申請,可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攜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向戶主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委會(居委會)代為申請。
申請人要如實、完整地書面申報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信息化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有異議的組織民主評議做出結論,無意義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鎮、街和村、社區兩級進行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低保金額是怎樣確定的?低保金是發現金嗎?
答:低保家庭享受的低保金額,按照當地月低保標準減去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得到的差額,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低保金不發現金,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賬戶。
低保待遇能享受多久?
答:享受低保待遇沒有時間限制,但低保對象要接受定期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低保待遇,不符合條件的就要退出低保。低保對象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
已經納入低保的家庭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如實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低保金。
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不動產、機動車輛及其它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是不是個人只要有困難就可以納入低保?
答:不是,低保是以家庭為單位,低保對象認定有三個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其中,核算家庭收入時,除了要核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入外,還要對申請人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且戶口分離的義務人,每個義務人按申請家庭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入申請家庭的收入。
如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低保對象或特困供養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低于或高于法定勞動年齡、在校生、有失業證明的,可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不按申請家庭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入申請家庭的收入。
騙取低保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低保申請人如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金的,由民政部門停止低保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可以處非法獲取的低保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拘留。
2017年國家低保政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第九條 對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采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顧。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條 城市居民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訴。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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