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積分落戶如何申請最快(2)
北京積分落戶如何申請最快
北京積分落戶新政策的積分指標的賦分原則
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政策整體框架可以概括為“4+2+7”。
即4個資格條件: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人參加積分的條件,
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證、法定退休年齡以下、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無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積分;
2項基礎指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
7項導向指標:包括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能力、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方面;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每項指標的賦分原則是什么?
上述負責人介紹,積分分值是對申請人在京穩定就業和居住情況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能力、道德行為規范等方面的綜合考量,主要根據不同指標的獲取難度和重要性,來賦予相應分值和權重,并注重平衡好指標間的分值匹配關系。
該負責人表示,最主要還是就業、合法穩定:合法穩定住所兩個基礎指標的分值賦予,其他指標加分或減分基本均與就業和居住分值相匹配。
以一個人40歲時申請落戶為例,假設他大學本科畢業22歲就來到北京工作,工作10年以后在北京買了房,這樣他的合法穩定就業積分是54分,合法穩定住所積分是13分,教育背景積分是15分,還有20分的年齡加分,總積分是102分。
如果他的職住區域從城六區搬往郊區,年均納稅額達到10萬元以上,或者從事創新創業工作,那么還能獲得最少3分、最多38分的加分。
北京積分落戶疑問解答
今天下午,北京市政府網首都之窗公布了積分落戶政策內容。根據文件規定,申請人獲得積分落戶資格后,共有9項具體積分指標,其中2項基礎指標,包括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7項導向指標,包括職住區域、創新創業能力等方面。
對于基礎指標的設置,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居住證暫行條例》對特大城市建立積分落戶政策主要指標設置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設置了‘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兩項基礎指標,以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連續居住年限為計分標準,體現了面向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的政策定位,通過突出就業、居住的基礎性作用,來體現通過勞動積累在京申請落戶的重要性”。
至于設置職住區域指標,該負責人稱,這符合城市空間布局調整促進城區與郊區協調發展的要求,有助于引導優化人口布局。
據介紹,目前,城六區面積占全市平原面積的22%,但聚集了全市60%的常住人口和72%的就業人口,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到2020年,北京城六區常住人口要比2014年下降15個百分點,因此為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對其中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到郊區就業和落戶給予加分鼓勵。
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設置創新創業指標,主要是考慮人力資源與城市發展需要相匹配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北京作為國家科技創新中心、文化中心,對相關領域的人員需求較高,所以政策設置了創新創業指標,對在科技文化領域取得突出成績的申請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創業和創業中介服務人員,分別予以加分,來保障城市發展對人力資源的需要。
北京積分落戶積分指標項目及分值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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