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問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要遵守,那么交通法律法規你又懂得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問答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問答
1、哪些人應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樣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一是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是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四是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3、《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乘車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4、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12個月實習期內,應該遵守哪些特別的規定?
答: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除要遵守一般駕駛人應該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的一般規定外,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5、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可能會受到哪些處罰?
答:《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方式有行政處罰(俗稱罰款)和累積記分(俗稱記分),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6、在可以通行機動車的“鄉間小路”上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接到報警是否要受理案件?
答:過去,舊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不適用于鄉村小道(鄉道),于是,當在這些鄉間小路上通行時發生了事故,當事人要求交警處理,交警部門可以“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為理由,不予受理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規定只要在能通行機動車的“鄉間小路”上發生事故,交警部門必須受理案件,進行現場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7、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辦?
答: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首先要安定情緒,不要驚惶失措或者情緒激動;其次要依照有關的道路交通法規處理事故。應當依次做好以下事情:搶救傷員;報警;保護現場、收集證據;看管財物;配合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另外,應當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8、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如何報警?
答:發生交通事故后,拔打警電話110(也可撥打122),報警時應當告知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車輛號碼、類型、有無危險物品,人員傷亡情況,車輛損壞情況,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如果對方當事人逃逸的,應當告知逃逸車輛號碼、類型、顏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有關的情況。如果車輛損傷嚴重,有起火爆炸的危險,應當疏散人群,報警的同時告知其通知消防部門,或者隨后撥打消防電話。
9、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哪些情況可以不報警自行處理?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這也就是說,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而不必報警:(1)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其成因沒有爭議;(2)只有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而且對于基本事實沒有爭議的。
10、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自行解決交通事故?
答: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如果雙方自愿協商解決不報警的,仍然應當注意保留證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要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另外,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具體做法如下:
1.立即停車,各方當事人應主動出示駕駛證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2.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事故事實”以上部分,各方簽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3.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務區、應急車道內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應急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協商解決賠償事宜。
4.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賠償協議”部分,之后共同到責任方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5.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交通事故發生后,哪些情況必須報警?
答: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 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 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 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 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除此以外,在交通事故人身傷亡的情況下,無論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是否有爭議都必須報警;在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爭議的,仍然應當報警。
12、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后又出現爭議的,能否要求交管部門繼續處理?
答: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就事故責任及損害賠償自行協商解決的,表明當事人對事故損害事實及責任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真實,《協議書》自雙方填寫后即為生效,且可作為認定事故事實的證據,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如果事后雙方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而又到交通管理部門要求處理的,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可以受理,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只能以《協議書》記載的事實來認定事故責任,并依據此進行相應損害賠償調解。如果當事雙方僅就損害賠償的數額及給付出現爭議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管理部門不再處理,雙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13、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但對損害賠償不能達成協議的,應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僅就損害賠償不能達成協議的,仍須填寫《協議書》,寫清事故事實。雙方持《協議書》,駕駛事故車輛共同到責任方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的,可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可能會發生,就是在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均沒有爭議,但承擔事故責任一方當事人拒絕填寫《協議書》,也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這種情況,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14、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什么時候介入? 答:以前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處理完后,保險公司才給錢。現在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介入。
15、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如何確定?
答:因一方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16、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多久?
答:調解期限一般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17、哪些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
答:若發生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8、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答: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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