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安全知識問答
法律安全知識問答
法律安全是法律所達致的秩序與法律自身規范、事實邏輯自恰性的同一。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法律安全知識問答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安全知識問答——交通安全
1、哪些人應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樣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一是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是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四是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3、《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乘車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4、初次申領駕駛證的駕駛人在12個月實習期內,應該遵守哪些特別的規定?
答: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除要遵守一般駕駛人應該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的一般規定外,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5、駕駛人違反可能會受到哪些處罰?
答:《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方式有行政處罰(俗稱罰款)和累積記分(俗稱記分),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6、在可以通行機動車的“鄉間小路”上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接到報警是否要受理案件?
答:過去,舊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不適用于鄉村小道(鄉道),于是,當在這些鄉間小路上通行時發生了事故,當事人要求交警處理,交警部門可以“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為理由,不予受理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規定只要在能通行機動車的“鄉間小路”上發生事故,交警部門必須受理案件,進行現場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法律安全知識問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是什么?
答:《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安全發展,并提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這一方針反映了我們黨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對于指導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個方面的含義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產過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持安全第一,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預防為主,就是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預教、預測、預想、預報、預警、預防的遞進式、立體化事故隱患預防體系,改善安全狀況,預防安全事故。在新時期,預防為主就是通過建設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實安全責任、加大安全投入,構筑堅固的安全防線。
綜合治理,是指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的要求,自覺遵循安全生產規律,正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抓住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環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的問題。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者之間的關系?
答:"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安全第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和靈魂,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徑。只有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體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減少事故損失,實現安全第一。綜合治理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真正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落到實處,不斷開創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是什么?
答:(1)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2)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并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4)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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