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制度
非煤礦山是指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煤炭除外)的礦山和尾礦庫。下面學習啦小編為大家介紹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24號令),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根據省安監局《關于建立全省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精細化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安監辦〔2009〕23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通過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精細化監管制度,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進一步完善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信息管理臺帳,全面掌握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有效控制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第三條 全市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正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已通過安監部門審查備案的非煤礦山企業均為精細化管理的對象。市安監局局負責湘潭電化集團有限公司湘潭錳礦及其尾礦庫、湘潭市生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礦場、湘鋼白云石礦等企業的精細化管理;各縣(市)區安監局負責轄區內其它非煤礦山的精細化管理。
第四條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按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信息登記表》樣式,詳細登記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的基本情況,并在每年年終前上報市安監局。
第五條 加強非煤礦山企業的現場監管,對事故易發部位及工藝要及時登記在案,重點進行監管執法。
第六條 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非煤礦山,要及時進行登記建檔,督促企業針對性地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控管理。
第七條 加強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求企業立即停止一切生產,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的要求,對隱患進行整治,待隱患整治到位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如有必要可以提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督辦,規定督辦整治時限,并按督辦等級進行逐一登記。
第八條 嚴禁所有非煤礦山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企業的生產行為。
第九條 要督促地下開采礦山企業加強提升設備的管理,對提升設備沒有按照要求進行檢測檢驗合格的,要一律停止運行;對使用未經檢測合格提升設備的企業,要嚴厲打擊。
第十條 對不按照設計要求超高超寬開采和存在大面積采空區未有效處理到位的,一律停止開采;未經采空區穩定性安全專項論證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復產。
第十一條 對存在嚴重水患災害和地質災害威脅,但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礦井以及沒有建立完善機械通風系統,存在無風作業的地下工作面的,要一律停產整頓。
第十二條 對安全管理滑坡,拒不整改安全隱患或整改無望,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及時上報市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立許可證預警機制,對《采礦許可證》將到期的非煤礦山企業,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辦理《采礦許可證》延期手續,如過期仍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上報市安監局暫扣期《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到期的企業,提前三個月通知企業辦理延期手續,如過期仍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下達停止一切生產活動的強制措施決定書,并上報市安監局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吊銷、注銷后仍在進行生產活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及時上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并通報電力和公安部門,停止供應電力和火工產品。
第十五條 年初,市、縣兩級安監部門要列出本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執法計劃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中,要做好現場檢查記錄,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并將檢查的有關情況錄入湖南省涉危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涉危系統)。
第十六條 加強企業事故信息管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企業、市縣安監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及時上報事故信息,并馬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事故救援。對發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要登記在案,并及時錄入《涉危系統》。
第十七條 嚴格非煤礦山的許可檔案管理,嚴格按照《關于印發〈湖南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湘安監管一[2006]1號)進行“三同時”備案,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要保存好審查審批資料文件,加強許可證申請資料和許可檔案管理。
非煤礦山的有害因素
起重傷害
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事故和觸電。在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選礦車間和機修車間存在大量的起重設備,發生起重傷害的幾率比較大。其危害因素主要表現為牽引鏈斷裂或滑動件滑脫、碰撞、突然停車等。由此引發的事故有毀壞設備、人員傷亡、影響生產等。起重傷害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超載;牽引鏈或產品未達到規定質量要求;無證操作起重設備或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開關失靈,不能及時切斷電源,致使運行失控;操作人員注意力不集中或視覺障礙,不能及時停車;被運物件體積過大;突然停電;起重設備故障等。在生產過程中,還存在壓力容器爆炸、高溫、腐蝕、雷擊、地震、采光照明不良等危險、有害因素。
輻射
輻射危害:一般非煤礦山開采,即使不是生產鈾等放射性礦石的礦山,都含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質,如氡。氡的產生是226鐳原子衰變的結果,這種衰變是自然發生的,人們無法控制這種衰變,因而氡的產生是連續的,氡從巖石里跑到空氣中的過程也是連續的。氡進入人體的主要途徑是呼吸道。吸人的氡經上呼吸道進入肺部,并通過滲透作用至肺泡壁溶于血液循環系統分布到全身,并積聚在含脂肪較多的器官或組織中,按其本身固有的規律進行衰變,損害肺部和上呼吸道,加速某些慢性疾病的發展,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
火災
火災具有突發性的特點,雖然存在有事故征兆,但由于監測、預測手段不完善,以及人們對火災發生規律掌握不夠等原因,火災往往在人們意想不到的時候發生。火災事故后果往往比較嚴重,容易造成重大傷亡,尤其是特大火災事故。因此,必須加強對火災事故的預防。發生火災事故的原因比較復雜,因為構成燃燒條件的三要素(著火源、可燃物、助燃物)普遍存在于人們的生產、生活中。例如,著火源有明火、化學反應熱、物質的分解自燃、熱輻射、高溫表面、撞擊或摩擦、電氣火花、靜電放電、雷電等多種;可燃物有各種可燃氣體、可燃固體、可燃液體。非煤礦山火災事故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生活和生產用火不慎。通過對大量火災事故的調查和分析表明,有不少事故是由于操作者缺少有關的科學知識,在火災險情面前思想麻痹,存在僥幸心理,不負責任,違章操作。
(2)設備不良。如設計錯誤且不符合防火或防爆的要求,電氣設備設計、安裝、使用維護不當等。
(3)物料的原因。例如,可燃物質的自燃,各種危險物品的相互作用,機械摩擦及撞擊生熱,在運輸裝卸時受劇烈振動等。
(4)環境的原因。如潮濕、高溫、通風不良、雷擊、靜電、地震等自然因素。
(5)管理的原因。
(6)建筑結構布局不合理,建筑材料選用不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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