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法二十四條
你知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能力要求是怎樣的嗎?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做了解釋。下面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對其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修改提示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法修訂前第二十條的修改,與原法相比,在第二款中增加了金屬冶煉單位、道路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刪除了“方可任職”的規定,增加了第三款有關注冊安全生產工程師的規定。這樣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強了金屬冶煉單位、道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管理;二是取消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準入“先崗后證”;三是引進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釋義】
一、本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同時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民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促進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一項原則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又要考慮經營規模,還要考慮單位的性質、危險程度等因素。一般來說,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和了解并能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以及與本單位有關的安全標準;
(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決策及事故預測和防護知識,具有審查安全建設規劃、計劃、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決策知識;
(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過一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具有一定的從事本行業工作的經驗,基本熟悉和掌握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
(4)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較好地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本單位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根據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這些人同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他們的安全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
對于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也是一項原則要求。一般來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要求高于主要負責人,并要有相應的現場安全管理能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并能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以及與本單位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相關的安全標準。
(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決策及事故預測和防護知識,具有審查安全建設規劃、計劃、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決策知識。
(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過一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具有從事本行業的經驗,熟悉和掌握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并能夠熟練地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運用。
(4)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較好地組織和領導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較好的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三、由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于事故多發的領域,因此,對此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有更加嚴格的要求。本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這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將依法給予生產經營單位處罰。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考慮到實踐中考核、培訓亂收費的問題嚴重,生產經營單位反映強烈的現實而作出的針對性很強的規定。這一規定有利于防止有關主管部門重收費、輕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實際效果,亂發考核合格證的現象,使考核能夠真正起到把關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門的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使考核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五、本條規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在生產經營單位從業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人員。當前,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非常突出。全國中小企業就業人數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總人數的80%左右,工礦商貿中小企業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占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的總起數和總死亡人數50 左右,特別是中小礦山、化工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無專業化的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人員,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為此借鑒注冊律師、執業醫師、注冊會計師等做法,建立注冊工程師制度,逐步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對安全專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也是很多國家和地區通行的做法。美國、日本、新加坡和我國香港、臺灣等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分別實施注冊安全師、勞動安全咨詢師、安全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等職業資格。在我國,山東、天津、河南、湖南、海南、新疆、西藏等地方法規也對注冊安全工程師進行了嘗試規定,例如,《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從業人員不足300 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因此,本條規定,危險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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