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法的各種“三”
有關勞動法的各種“三”
勞動法作為典型的社會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有關勞動法的各種“三”,希望你喜歡。
有關勞動法的各種“三”
一、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工資不含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上規定,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是指另付3倍還是另付2倍?從該條文的表述看,1.5倍、2倍、3倍工資報酬顯然特指加點、加班行為產生的“加班工資”,有別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因這些時間段都不是法定工作時間,因此獲取的工資報酬不可能含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法定節假日本是有薪日,勞動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倍”工資的,加班的3倍工資基于加班行為產生,不應當包含本薪。
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第二條對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資,不是200%.
二、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資實際另付2倍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由于實踐中勞動者未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已經支付了100%的工資,因此在核算的時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資即可。
三、1年以上、3年以上均包含本數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關于“以上”、“不滿”等詞語的理解,“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各部門法律規定基本上一致。所以,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三年以上包含三年。
看過“有關勞動法的各種“三””的人還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