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勞動法童工(2)
2016版勞動法童工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2)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應當按照什么規定執行?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是否適用范圍<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請示》的復函(1997/10/8)
福建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是否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請示》(閩勞關〔1997〕5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第28條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的處罰問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應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和勞動部《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力字〔1992〕27號)執行。
(3)哪些單位和行業可以招用未滿期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他部門違法招用的,應如何處理?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10/1)
第十三條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童工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8/8/13)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
你廳《關于童工問題的請示》(內勞監字〔1998〕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第八條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根據上述規定,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三個特殊行業外,其他用人單位(如汽車修理部等)招用未滿16周歲的學徒工,無論這些學徒工是否獲得經濟收入,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關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關法律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
勞動部關于界定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通知(1992/5/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國務院1991年發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現對該規定中
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的概念界定如下:
文藝工作者,系指專門從事表演藝術工作的人員。 運動員,系指專門從事某項體育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的人員。
藝徒,系指在雜技、戲曲以及工藝美術等領域中從師學藝的人員。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用后,用人單位應切實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促使他們在德、智、體諸方面健康成長,并應負責創造條件,保證少年、兒童依法接受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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