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處分應降多少工資
開除黨籍處分應降多少工資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開除黨籍處分要降工資,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開除黨籍工資應降多少
一、停職審查期間工資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職務崗位津貼、基礎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補)貼暫停發放,本人基本工資和其它各類補貼按原規定發放。審查結束后,國家公務員如未受到降級及以上處分、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未受到降職及以上處分的,補發其停職審查期間停發的津貼和補貼,否則不予補發。停職審查期間,遇國家和省規定調整工資(含調整標準,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工資和崗位津貼)時暫緩執行。審查結束有結論后,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調和補發工資。受黨紀處分的人員比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受行政紀律處分人員的工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包括受到黨紀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指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增發的一個月工資)。受警告、記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職務工資檔次,國家公務員同時不得晉升級別工資。受降級、降職及以上處分的,在處分期內除不得晉升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外,還要相應降低工資檔次。受到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人員,其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后第一個考核稱職(合格)年度起重新計算。國家公務員正常晉升級別工資的考核年限按“去中間接兩頭”的辦法計算。
(一)國家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工資處理。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現任職務對應的級別工資標準降低一級級別工資,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則不實施降級處分,可給予其它行政處分。
(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受降職處分的工資處理。受到行政降職處分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按降低一級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并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降職前的職務工資標準降低一檔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如屬于同級職員正職重新明確為副職的,其職務工資檔次按降低一檔后的標準執行。職務崗位津貼按降職后的職務相應調整。
(三)受撤職處分的工資處理(包括撤消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黨內職務)。
1、國家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后,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并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撤職前的工資標準降低一級級別工資和一檔以上職務工資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確的職務或最低職務工資標準。級別工資降低后如仍高于新任職務級別工資最高級別的,按新任職務的最高級別執行。未明確職務的按辦事員職務確定。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受撤職處分后,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撤職前的職務工資標準降低兩檔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確的職務工資檔次。專業技術人員受撤職處分的,按降低一級以上重新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并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撤職前的工資標準降低兩檔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檔次。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時,若低于新任職務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低檔,高于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高檔。如暫時沒有明確職務的,按最低職務確定。
3、上述對象職務崗位津貼按重新明確的職務相應調整。
(四)受降職、撤職處分的人員,其職務工資若在原職務(崗位)最低工資檔次的,則先按原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下一職務(崗位)工資標準后,再按規定降低其職務(崗位)工資和重新確定其職務(崗位)工資檔次。
(五)事業單位中具有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雙肩挑”的人員,行政職務受到降職、撤職處分的,專業技術職務自然解聘。其中工資標準按專業技術職務執行的,應在原執行的工資標準上按處分規定降低工資,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檔次或最低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檔次(新聘專業技術職務,受降職處分的要比原專業技術職務降低一級確定,受撤職處分的要比原專業技術職務降低一級以上確定)。
受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待處分期滿后方可根據本人表現由單位決定是否聘任。
(六)軍隊轉業干部受處分后的工資處理。
軍隊干部轉業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后,因違紀違法給予其行政降職、撤職處分的(包括受到黨內撤職處分),應同時降低或撤消其享受的原職級待遇,并按新確定的職務重新確定工資和享受相關待遇。
(七)受到錯誤處分和處分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待遇處理。
1、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職務工資檔次和級別工資的考核年限,受開除處分期間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2、受到除開除處分以外的其它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前達到退休年齡的,如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此類對象處分期滿,仍應辦理解除處分手續。
三、受行政刑事處罰人員的工資處理
(一)被取保候審、被監視居住和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人員工資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被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和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并按以下規定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本人原職務崗位津貼、基礎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補)貼停發,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綜合補貼、其它補貼按75%計發,提租補貼、醫療補貼等按原規定發放。
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組成中的獎金、職務崗位津貼、基礎津貼停止發放。技術工人的原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原崗位工資按原標準發放。綜合補貼、其它補貼按75%計發,提租補貼、醫療補貼等按原規定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組成中的職務工資(固定工資部分)照發,綜合補貼、其它補貼按75%發給,工資組成中的津貼工資(活工資部分)、職務崗位津貼、基礎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補)貼停止發放,其余各類補貼按原規定發放。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后,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未受行政處罰,又未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被扣除的工資、補貼給予補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補貼。
(二)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確定;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扣發的工資補貼等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扣發的工資補貼也不予補發。
(三)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工資處理。
1、國家公務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政法機關給予勞動教養處罰的,原則上由所在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辭退手續,并一次性發給本人生活費。生活費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1個月的基本生活費標準,最高不超過24個月。1個月的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本人受行政處罰停發工資時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基礎津貼和綜合補貼之和的40%確定。
2、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被政法機關給予勞動教養處罰的,或國家公務員受上述行政刑事處罰,如根據具體情況暫不宜作出辭退處理的(但不得留在原機關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如下規定處理:
(1)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緩刑期間安排臨時工作并停發原工資,只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被羈押或受行政處罰停發工資時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綜合補貼、其它補貼之和的60%發給;原為機關工勤人員的,按其原工資組成中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綜合補貼、其它補貼之和的85%發給;原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本人原工資組成中的職務工資(固定工資部分)、綜合補貼、其它補貼之和的85%發給。上述對象的職務崗位津貼、基礎津貼和特殊津(補)貼、機關工人工資組成中的獎金和事業單位工資組成中的津貼工資(活工資部分)停止發放,其余各類補貼按原規定發放。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
緩刑期滿后重新分配工作的,若保留干部身份,則其工資待遇根據新定職務(專業技術人員按其判刑前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至少降低兩級聘任或者不予聘任),比照受撤職處分的工資處理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基礎上,其職務(崗位)工資按再降低一檔確定。工勤人員工資按緩刑前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標準降低兩檔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聘任的崗位等級或最低崗位等級的工資標準并再降低一檔確定。如單位不明確其職級的,一律按最低職務(技術等級)確定其工資標準。但新定職務(崗位)工資不得高于同職務同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
緩刑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緩刑期滿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待遇從其緩刑期滿后的次月起執行。
(2)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3)被判處拘役的人員,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后,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后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4)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四)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治安拘留、強制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等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除宣告緩刑的以外),主管部門應即辦理行政開除手續。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受并安排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工作年限重新計算。
(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計算為連續工齡,并計為晉升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考核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后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四、離退休人員受行政處理和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處理
(一)因在職期間違紀而在退休后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后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準,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經退休,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和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由原單位按其管理權限根據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照兩年一次正常升級增加退休費辦法所確定的金額降低其退休費。
2、原為國家公務員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工資為標準,降低一級級別工資,退休費按降低后的工資標準重新確定。
3、原為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應給予降職處分的,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標準,降低一檔職務工資和相應的津貼工資,職務崗位津貼按降低一級職務確定,退休費按降低后的工資標準重新核定。
4、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享受工資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級以上職務,并按重新確定的職務核定相應的職級工資待遇和職務崗位津貼標準,以此重新確定其退休費待遇。同時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5、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理,以退休時所享受工資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理,其中不夠三職的撤到最低職務為止。工資待遇和職務崗位津貼按重新明確的相應職級核定,以此重新確定其退休費標準。并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6、上述對象從受行政處理的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退休費標準執行。對處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退休期間因違紀且錯誤性質嚴重,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由原單位按其管理權限根據以下辦法在退休待遇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按照兩年一次正常升級增加退休費辦法所確定的金額降低其退休費。
2、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降級、降職及以上處分的,首先按照兩年一次正常升級增加退休費辦法所確定的金額降低其退休費基數,然后再按以下處分種類降低其退休比例,重新確定退休待遇。
(1)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降級、降職處分的,退休費按原退休比例降低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計發。原為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務崗位津貼標準按降低一級職務確定。
(2)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撤職處分的,退休費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0%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計發,并按降低一級以上的職務,重新核定職務崗位津貼,同時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開除處分的,退休費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計發,并按降低三級以上的職務,重新核定其職務崗位津貼,同時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離退休人員離退休期間,因違法被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在離退休期間,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治安拘留、強制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受處罰期間停發離退休費,遇國家和省規定提高離退休費標準時不予調整。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以其本人離退休前標準工資及有關津貼、補貼標準比照在職人員的處理辦法給予確定。
1、緩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的生活待遇按以下辦法確定。
(1)離休人員取消享受離休待遇,改按退休人員管理。其中: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離休時本人一級級別工資、兩檔職務工資標準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離休時本人兩檔職務工資標準,并相應降低津貼工資(活工資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
(2)退休人員中,執行機關職級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時本人一級級別工資、兩檔職務工資標準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時本人兩檔職務(崗位)工資標準,并相應降低津貼工資(活工資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執行機關工人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時本人一級技術等級工資、兩檔崗位工資標準,并相應降低工資組成中的獎金(活工資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
(3)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緩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的生活待遇按退休前的職務工資標準降低三檔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
(4)上述人員的職務崗位津貼按處罰前原職務降低三級及以上職務等級重新確定。
2、被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期滿的,按照本文第四條之(二)款的規定,以是否給予行政處理而確定相應的離退休費。
(四)離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宣告緩刑的以外),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由原單位作出取消其離退休費和享受的其它有關離退休待遇的決定。刑滿釋放后,確有生活困難、無經濟來源的,由原單位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離退休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屬錯判或原判過重改判為免予刑事處罰的,離退休待遇的處理,比照在職同類人員的有關處理原則進行。
五、其它有關規定
1、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休養的國家公務員,如果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則仍具有公務員身份,此類對象犯錯誤,應作為在職公務員同類人員處理,不能按退休人員的辦法處理。考慮到這些公務員已提前離崗,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時,以公務員提前離崗時所確定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事業單位內部退養人員同樣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2、對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行政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由榮譽稱號的審批機關撤消其榮譽稱號,收回其有關證、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六、本意見從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均按本處理意見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參照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什么是黨籍
黨籍是黨員的政治生命,也是一個黨員政治信仰的體現,黨員個人應十分珍惜,黨組織在處理有關黨員的黨籍問題時,也應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謹慎的態度。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從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員資格,就有了黨籍。取得了黨籍,是一個人從組織上被承認為黨員的依據 。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勸退出黨、除名、自行脫黨、自動退黨、不予登記、開除黨籍的,就失去了黨籍。
黨籍是指政治賦于黨員資格的象征。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從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員資格,就有了黨籍;取得了黨籍,是一個人從組織上被承認為黨員的依據。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勸退出黨、除名、自行脫黨、自動退黨、不予登記、開除黨籍的,就失去了黨籍。黨籍是黨員的政治生命,也是一個黨員政治信仰的體現。
開除黨籍與除名
中央紀委法規室:開除黨籍是對黨員作出的一種紀律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根據《黨章》第九條的規定,對有以下三種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一是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二是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三是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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