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養老金并軌方案及實施辦法(全文)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甘肅省養老金并軌方案及實施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政發〔2015〕8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9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改革的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第三條 改革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第四條 改革的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五條 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 參保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繳費比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參保人員應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財政全額供款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財政差額供款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按財政供款同比例納入財政預算,其余部分由單位自行籌集。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八條 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第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章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十條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改革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計發辦法,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第十一條“老人”老辦法。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下同)機關事業單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國家和本省統一規定的待遇項目,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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