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廣州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詳解(2)
2015廣州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詳解
廣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辦法
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含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人員的資格),應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鎮政府或區(縣級市)街道辦事處核準,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
廣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標準
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準為每人每月11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個月,以基礎養老金為基數,加發0.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39。如果待遇領取人員首次申領養老金時年齡大于6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可以參考這個表格:個人養老金計發月數表(2012)
3、直接領取養老保險規定:已年滿60周歲、選擇繳費參保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選擇不繳費、且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4、關于出國及死亡領取規定:
領取養老金前: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前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除政府補貼外,可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或依法繼承,政府補貼轉入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
領取養老金后: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后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含利息),除政府補貼的余額外,可一次性依法繼承,政府補貼的余額轉入地方統籌準備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終老。
5、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新規定實施前,已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正在繳費的參保人,按本辦法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其原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從本辦法實施之月起,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加發基礎養老金;
(三)已領取老年生活津貼的參保人,從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停發老年生活津貼,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改發基礎養老金。
注意:按月領取養老金(含領取基礎養老金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人員,應于每年6月底前,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從當年7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再予以補發。
根據《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廣州市人社局重新修訂制定了上述《辦法》。此次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對參保人的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作出相關規定。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采取“當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委托我市部分金融機構代收。金融機構將于征收當月進行滾動批量劃扣,集體經濟組織或參保人應確保銀行賬戶資金充裕。如集體經濟組織或參保人銀行賬戶資金不足,超過當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繳當月應繳養老保險費的,將作為欠繳養老保險費處理;對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欠費,將視為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核銷處理。
同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當月的養老金發至參保人銀行賬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按省、市的相關規定,在每年的4至6月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
對于未按規定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當年的7月起暫停發放其養老金。
已領取待遇的養老關系不再轉移
征求意見稿明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戶籍新遷入廣州市的人員,申請參加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需由原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參保及待遇申領情況協查函》。已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未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按國家有關規定轉移接續;未在原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的,可按《實施辦法》規定參保繳費并享受待遇。
市人社局方面表示,12月3日至12月12日期間,市民可通過登陸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閱征求意見稿的具體內容,并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根據《辦法》,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廣東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都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參保人可在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中自主選擇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