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最新消息
2017年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最新消息
養老保險是老人生活的依賴,退休老人更加關注自己每個月的養老金,在職員工也想知道每個月交了這么多養老保險之后,能領取多少養老金。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養老保險的政策最新消息,一起看看吧。
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隨著通貨膨脹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顯得越發重要起來。為了給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選擇了養老保險這一方式,這就使得養老保險的需求量增大。相關部門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出了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以此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養老保險的種類
城市有:
社會保險中的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農村有: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除此之外還有商業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按照目前的規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滿15年,即必須滿180個月。中間可以中斷,不影響領取養老金,但如有中斷,會影響養老金待遇。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二局人士曾對外表示,“最低的繳費年限是15年,從社會保險可持續來看,這是非常不利的,這個問題在業內已得到共識”。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朱銘來在接受采訪時認為,根據我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現狀來看,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確需要適當延長一些,這是一個必然趨勢。
朱銘來解釋道,此前確定的15年為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是因為我們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處于體制改革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確定最低繳費年限時,要考慮到當時有些職工處在下崗的階段,后來又要重新找工作,所以年限規定較低。但是未來的勞動力市場一定是處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中的,所以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是可行的。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也持有同樣的看法,他表示,最初制定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的時候,是因為20世紀90年代剛開始建立社保制度,那時許多企業員工已四五十歲了,以前從未繳過社保費,從建立社保制度開始繳費只有十多年就該退休了;另外還有自謀職業者、非全日制工,為了吸引、鼓勵他們參加社保,就把最低繳費年限定為15年。
但現在人們預期壽命延長,退休年齡延后,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自然變長了。而且蘇海南表示,人們對最低繳費15年的理解也有偏差。按規定,凡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單位一年就應繳一年社保費,一直繳到退休,并非只繳15年就可不繳;而自謀職業者如只連續繳費5年,到退休年齡時只能領取很少的養老金。所以,適當延長繳費年限,既是適應人們預期壽命延長的需要,也是保障勞動者退休后生活的需要。
朱銘來認為,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是有一定好處的。一方面對于繳費的勞動者來說,繳費年限邊長,未來養老金的給付金額就有了更好的保證。就是繳得越多今后拿的就會越多。比如現在如果勞動者僅滿足15年最低的繳費年限,到了養老的時候,可以拿到養老金,但是拿到的金額是很低的。隨著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斷增加,提取時可以提出的金額也是不斷上升的。提取金額增加,才能真正起到保險的保障作用。
另外一方面,對于一些企業來說,適當延長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起到督促繳費作用。因為現在有一些企業繳費年限過低,最低繳費年限期滿之后就立刻與職工斷絕了勞動關系,職工不能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所以延長最低年限對企業也有刺激作用。
雖然業內專家紛紛認為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好處多多,也是情理之中,但很多繳費者并不這樣認為。且對于沒有穩定工作的人來說,反對聲音強烈一些,為延長最低繳費年限可能會加重生活負擔。還有一些繳費者認為,這只是為了彌補養老金缺口、緩解養老金壓力。并質疑,前人改革所帶來的代價為何要由自己承擔。便由此產生了心理上的不平衡,存在意見的分歧。
對于如何做好分歧的協調工作,朱銘來認為,主要還是由于一些宣傳的工作沒有到位。在改革前讓民眾了解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并在改革后,用數字說話,讓民眾看到養老金在提取額度上確實有所增加。現在還只是要求民眾加大責任和義務,并沒有說明這之后會帶來怎樣的好處。這就需要由社保部門做好宣傳工作,讓民眾認識到延長繳費年限的利弊,才能更好地做好后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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