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怎么合理避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該怎么合理避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合理避企業所得稅的方法,希望大家喜歡。
合理避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的避稅著眼點,一般在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的認定以及納稅人對于稅收優惠措施的運用方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方面。
(1)刻意膨脹“成本、費用和損失”,利用各種虛假支出及列支項目,盡可能地擴大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縮小凈收入,少納所得稅。
(2)膨脹“利息、工資和捐贈”,縮小計稅依據。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明確規范了準予扣除的項目及標準,在這一點上的避稅將會有所收斂。
(3)說服稅務人員,在工資標準的調整上施加有利于企業的影響。
(4)在聯營企業和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讓定價等方式,轉移利潤,使利潤在稅負最輕的地方沉淀起來。
(5)掛靠所得稅各種優惠等等。
由于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征稅,即純收入征稅,直接涉及各種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企業為自身的利潤必須要尋求各種減輕稅收負擔的途徑。其主要方法是少做收入,多列成本,縮小利潤總額,由于少做銷售收入的避稅方法已述,其內容基本相同,故略。
(一)提高耗用材料單價避稅
實行實際價核算材料的企業,材料發出時,會計制度規定可采用先進先出方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計算其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材料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但一些企業為了少納所得稅,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過變換材料計價方法加大材料發生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規定的計價方法計算材料發生成本,而隨意提高材料發出單價,多轉材料成本,造成當期利潤的減少,從而避交所得稅。
按計劃價核算材料成本的企業,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計算產品成本時,必須將材料的計劃成本通過“材料成本差異”的分配和結轉將其調整為實際成本。但一些企業為了減少本期利潤,減少所得稅應納稅額,在計算材料成本時,將材料成本差異賬戶作為企業調節利潤的“調節閥”,在差異額和差異率上做手腳。如在核算差異額時,將材料盤損、無主賬款等直接調增本期利潤的業務記人差異賬戶推遲實現利潤。在計算差異率時不按正確的差異率計算方法計算差異率,而是人為地確定一個差異率,超支差(藍字)按高于正常差異率的比例結轉差異,節約差(紅字)按低于正常差異率比例結轉差異。也有的企業當材料成本差異為節約差時,干脆長期掛賬,不調整差異賬戶,從而擴大生產成本,擠占利潤,達到減少本期應納所得稅的目的。
(二)在工資問題上的避稅
1.做假工資表,虛報冒領工資,多提福利費個別企業為了加大成本,減少利潤,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同時建立自己的小金庫,多提福利費,弄虛作假以做工資表的手段,用空額工資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來的空額工資形成小金庫,用于一些不合理開支,同時加大了計提福利費的基數,多提福利費進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潤,逃避了一部分所得稅的繳納。
2.濫發加班津貼,加大成本費用開支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對節假日加班的人員,可按實際加班人數、天數及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職工加班津貼。津貼標準是:計時工人節日加班發給日標準工資20%,假日加班發100%;計件工人節日加班發給標準工資100%,假日加班不發津貼。沒有月標準工資的計件職工,按加班前12個月實際所得的平均日工資計算。一些企業在發放加班工資時,弄虛作假,不按實際加班人數、標準發放,擴大發放范圍、發放標準,甚至無加班也虛發加班津貼。這樣,加大了成本,相應沖減了利潤,減少了所得稅的繳納。
(三)人為縮短攤銷期限避稅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待攤費用賬戶應核算企業已經支出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一年以內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預付保險費、應由銷售產品分攤的中間產品稅金、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票和一次交納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然而,一些企業往往利用待攤費用賬戶,調節企業的產品成本高低,不按規定將攤銷期限、攤銷額轉入“制造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賬戶,而是根據產品成本的高低,人為地縮短攤銷期。特別是在年終月份,往往將應分期攤銷的費用,集中攤入產品成本、加大攤銷額,截留利潤。
(四)虛列預提費用避稅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費用賬戶核算企業預提但尚未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修理費用等。
由于預算費用是預先從各有關費用賬戶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提取時直接加大“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卻不需以正式支付憑證為依據人賬,待實際支付費用后再從預提費用中列支。一些企業正是看中了這一點,為了減少本期應納的所得稅,在使用預提費用賬戶時,人為地擴大預提費用的計提范圍,提高計提標準,甚至有的企業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費等,虛列預提費用,實際上提而不用長期掛賬,或用于其他不合理的開支。其結果是企業利用預提費用提取,或通過加大“制造費用”,加大本期的產品成本;或通過加大“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直接截留利潤,總之直接減少本期應納的所得稅。
(五)高轉成本避稅
高轉成本避稅,指兩種情況:一是高轉完工產品成本;二是高轉產品銷售成本。
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生產費用,既包括完工產品成本,也包括在產品成本,企業應于月末將匯集到“生產成本——基本生產”中的總成本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進行分配。在總成本一定的條件下,期末在產品成本保留的多與少,直接影響完工產品成本的高低,從而影響銷售成本的高低,影響企業計稅利潤的多少。
由于產品成本計算方法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一般不十分熟悉會計核算的人很難從中發現問題。因此,一些企業利用這一點,在期末在產品的計算中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庫存產品成本,多轉完工產品成本,以隱蔽的方式截留利潤,減少應納所得稅。
在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諸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產品銷售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產品銷售利潤的多少。
產成品采用實際成本核算的企業,產品銷售成本的計價一般采用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中途不能改變計價方法,也不能兼用幾種計價方法。然而,納稅人為加大產品銷售成本,減少本期已實現的利潤,要么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反復變換銷售成本的計價方法,要么不按規定的計價方法計算產品銷售成本,以達到多轉產品銷售成本,減少實現利潤,少納所得稅的目的。
產成品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企業,在結轉產品成本時,應同時結轉產品成本應負擔的產品成本差異。但企業會通過不轉或少轉成本差異的方法,隱匿應實現的利潤。
企業所得稅新政策
一、直接減免稅
(一)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7號)。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第一條第一款。
(三)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2.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60%以上;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4.企業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全部生產人員的1/6;5.企業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接受繼續教育,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年檢;6.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7.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第一條。
二、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一)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優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青海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礎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二條、第四條;《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上浮我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幅度的通知》(青財稅字〔2014〕908號)第二條。
(二)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青海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礎上上浮50%,即6000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第二條、第四條;《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青海省民政廳關于上浮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幅度的通知》(青財稅字〔2014〕909號)第二條。
三、支持棚戶區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
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一)棚戶區位于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托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于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屬于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于該片棚戶區建筑面積的25%;(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
四、降低稅率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
(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三)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電子商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
五、所得減免
(一)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8.遠洋捕撈。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二)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三)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即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6號)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是指:
1、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免征所得稅兩年。
(二)、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6、 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三)、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 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 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
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四)、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
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繼續免征所得稅。
(五)、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是指: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六)、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七)、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100%
企業原從業人數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100%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
3、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減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八)、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公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公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3、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
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得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
(2)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
(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
(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范圍僅限于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3、享受水手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例: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3)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4)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5)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十)、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間的免征所得稅。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利用自身擁有的自然資源,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旅游業(不包括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進行農產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務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業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稅。
(十二)、對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地質勘探單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減辦征收所得稅。
(十三)、新成立的對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稅的政策,可以執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產副食品的企業在"八五"期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1、對專門生產醬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醬、醬腌菜、糖制小食品、兒童食品、小糕點、果脯蜜餞、果汁果醬、干菜調料(不包括味精)和飼料加工的企業,字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2、對新辦的某些食品工業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一年。
3、對專門生產嬰、幼兒食品和直接供應大、中、小學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業或車間,其產品不進入市場,實行內部供應價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4、對新恢復的傳統名特食品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減辦征收所得稅。
(十五)、對新辦的飼料工業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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