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變化對比表
導語: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是由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決定在未來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業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2008-201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變化對比表 隨著近幾年小微企業蓬勃發展,國家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也是逐年加大,所得稅優惠政策力度空前,筆者特別匯總了自2008-2014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比表,讓大家一目了然的了解最新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年份 | 政策依據 | 政策核心內容 | 變化點 | 2008年 |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首次以法律形式給予優惠。 | 2009年 | 財稅[2009]133號 |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1.所得減半征收; 2.減半征稅上限為3萬元。 | 2011年 | 財稅[2011]4號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減半征稅優惠期限延長1年。 | 2011年 | 財稅[2011]117號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1.優惠期延長4年; 2.減半征稅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6萬元。 | 2014年 | 財稅[2014]34號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1.優惠期延長1年; 2.減半征稅上限從6萬元提高至10萬元。 | 2014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2.享受優惠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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