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證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
時間:
惠敏1219由 分享
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證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
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證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第三編 商事法律制度——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題型 | 13年 | 14年 | 15年 | 16年 | 17年 | |
A | B | |||||
單選 *1 | 1題 | 3題 | 3題 | 2題 | 2題 | 3題 |
多選 *1.5 | 1題 | 1題 | 1題 | 2題 | 2題 | |
案例 | 7分 | 18分 | 18分 | 9分 | 9分 | 12分 |
合計 | 9.5分 | 22.5分 | 22.5分 | 14分 | 11分 | 18分 |
項目 | 總結 | ||
時間 | 自從成立滿3年 | ||
股本 | 股本總額3000萬★★★ | ||
經營穩健 | 主業董高 3 年不變 (創業板2年不變) | ||
出資到位 | 出資到位股權清 | ||
股權清晰 | 股份資產無糾紛 | ||
無形資產 |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 ||
財務指標 | ★★★ 3年凈利3000萬 3年現金5000萬 或者收入3億元 沒有虧損未彌補 | ||
持續盈利 | 持續盈利無障礙 (創業板無持續盈利要求) 不存在: 經營、環境大變化 依賴關聯不確定 利潤來自報表外在用技術有風險 | ||
持續盈利無障礙 依法納稅不依賴 或有事項不存在 | |||
治理結構 | 治理結構很完善 | ||
管理規范 | 財會內控都規范 出具無保留意見 | ||
組織機構 |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而且不得有: 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 ||
公司無違法 | ①最近36個月內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或者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
時間 | 自從成立滿3年 ★★★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可以從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
經營穩健 | 主業董高兩不變 |
出資到位 | 出資到位股權清 |
股權清晰 | 股份資產無糾紛 |
主營業務 | 一種主業合法 |
財務指標 | ①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②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③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
組織機構 |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
無違法 |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未經核準,擅自公開證券,或者發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
1.承銷:代銷、包銷
承銷限制 |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
承銷團 |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
承銷期限 | 最長不得超過90日★★ |
代銷失敗 | 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按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
財務指標 | ★★★ (1)財務指標 ①最近3年連續盈利; ②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③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
持續盈利 | ①業務和盈利穩定;經營、環境等均無重大不利變化;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②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
管理規范 | 財會內控均規范 三年無保留意見 12月擔保不違規 |
組織機構 | 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不存在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
不違法 | 上市公司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行為: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④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已上市就可能被譴責)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立案查) 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募集資金 | 所募資金專賬戶 用途合法不投資 |
配股除了應當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
1.要約公告和競爭要約★★★
公告前取消 (要約撤回) | 收購人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購計劃,但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
要約價格 | 最低限價:收購人按照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
要約對象 |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
收購期限 | 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買賣限制 | 收購期內,收購人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補充】收購期內,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
要約不可撤銷 | 在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
要約變更 |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競爭要約 |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至少保證15天) |
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
中國證監會在對A上市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A公司于2012年5月6日由B企業、C企業等6家企業作為發起人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成立時的股本總額為82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l元,下同)。其中B企業以其擁有的金剛石生產線折股認購5700萬股,其他5家發起人以現金認購2500萬股。2015年8月9日,A公司獲準發行5000萬股社會公眾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此次發行完畢后,A公司的股本總額達到13200萬股。
(2)2016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召開會議,擬定向非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的方案(該擔保額為公司資產總額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方案。在如期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審議提供擔保的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遂交給董事會予以執行。
(3)A公司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D上市公司(本題下稱“D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D公司的發起人股東F國有企業(本題下稱“F企業”)訂立協議,受讓F企業持有的D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后,F企業必須在10日內將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后,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D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后,將所持D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H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結構中社會公眾股所占股本總額比例是否符合《證券法》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結構中社會公眾股所占股本總額比例符合《證券法》規定。(1分)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需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A公司的股本總額為13200萬股,社會公眾股占股本總額的比例為37.88%(5000/13200),故A公司股本結構中社會公眾股所占股本總額比例符合法律規定。(2分)
2、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提供擔保決議的通過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提供擔保決議的通過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1分)根據《公司法》規定,對上市公司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決議,且屬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1分)本題中,審議出售公司重大資產的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未達到2/3的標準,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2分)
3、A企業收購D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A企業收購D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由F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報告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后,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F企業。此外,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1分)
②收購行為完成后,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1分)
③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后轉讓所持D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收購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