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合伙企業法律制度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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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合伙企業法律制度高頻考點
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合伙企業法律制度高頻考點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考點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
兩個以上合伙人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可做有限合伙人) | 2-50人,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 只剩普通:轉普通; 只剩有限:解散 |
合伙協議 | 書面合伙協議 | |
出資 |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 勞務: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 |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
名稱 | 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 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
A、合伙人可以分期繳付出資
B、合伙人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得低于認繳數額的20%
C、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D、合伙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出資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對首次繳付的出資額,沒有法定限制。
【單選題】甲、乙、丙、丁四人準備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
A、甲提議邀請某國有企業作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業
B、乙要求作為普通合伙人以勞務作價出資
C、丙建議企業名稱為“××有限合伙公司”
D、丁認為貨幣出資沒有比例限制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的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考點二】合伙企業的財產★★★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
財產構成 | 合伙人的出資 + 以合伙名義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 |
份額轉讓 | 對內: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對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協議另有約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出質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無效,給債權人造成損失,該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 可以出質;另有約定除外 |
A、若合伙協議對此有特殊約定,應當按照特殊約定進行
B、張某不能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張某欲以其在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合伙協議不得對此作出特殊約定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合伙人是可以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但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質作出約定,如有特殊約定的,應按特殊約定進行。選項C于法無據,所以不當選。選項BD錯誤。
【考點三】合伙事務執行★★★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
執行方式 | 全體合伙人執行; 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 |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以下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參與決定入伙、退伙、選擇事務所;提出建議;查閱賬簿、獲取財會報告;自己訴訟、代表訴訟;為本企業擔保 |
表決辦法: 全體合伙人 一致同意事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 1.全體一致同意事項(分可約定例外和不可約定例外) 2.其他事項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②處分不動產; ③轉讓或者處分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④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 |
一致同意事項(不可約定例外) | ①除名;②普通合伙人將財產份額出質; ③普通合伙人死亡,無、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成為有限合伙人; ④普通合伙人喪失行為能力人轉為有限合伙人 |
A、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無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
D、聘用非合伙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的,其在被聘用期間具有合伙人資格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監督權,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企業的合伙人,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單選題】某普通合伙企業2015年成立,張某于2016年提出入伙,如果原合伙協議沒有相關的約定,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張某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B、張某應當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
C、張某應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D、張某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點評】新入伙的合伙人的責任,對內而言,合伙協議可以進行約定;對外而言,普通合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考點四】合伙人的義務★★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
競業禁止 | 不得自營或與他人經營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絕對禁止) | 不受限制,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
交易禁止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相對禁止) | 不受限制,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以下順序: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 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A、該合同無效
B、該合同有效
C、該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甲公司是否知道該合伙企業的內部規定
D、該合伙企業不應承擔因不執行合同給丁公司造成的損失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1)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內部限制必須以第三人知道這一情況為條件,否則,該內部限制不對該第三人發生抗辯力。(2)當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時,合伙企業不能因為有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就不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
【多選題】下列關于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B、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C、取得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的代表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
D、特別授權的合伙人只在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以上四項內容的表述均是正確的。
【考點六】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普通合伙 | 特殊的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1.合伙企業財產清償; 2.不足的,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內部可以追償 | 因債而異:▲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該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其他人有限責任; 其他債務:所有人無限連帶責任 | 一般:因人而異 有限合伙人以認繳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等責任(無限連帶責任) |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考點七】合伙人個人債務★★★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抵銷禁止、代位禁止:合伙人的個人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主體不同);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 |
①以合伙人分配的收益清償; ②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份額: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既不購買也不同意轉讓給他人的,給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削減其合伙份額 | ①以合伙人分配的收益清償; ②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份額: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
(一)入伙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條件 |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 |
責任 |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已經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已經發生的債務以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
類型 | 責任 ★★★ |
自愿退伙:協議退伙 通知退伙 |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退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對退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退伙時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法定退伙:當然退伙 除名 |
協議退伙 |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通知退伙 |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當然退伙 |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⑤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時間 |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
(2)除名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發生。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程序 |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A、甲不承擔責任
B、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甲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有( )。
A、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有受賄行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合伙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D、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選項AB屬于除名的情形,選項CD屬于當然退伙的事由。
【點評】當然退伙與除名都屬于法定退伙。當然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沒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法定事由),不得不退伙,比如某會計師事務所,其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那么其中一人由于非法執業被吊銷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證書,那么這人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資格,這就是當然退伙。而除名是合伙人自己主觀上的錯誤,故意給企業造成損失,不履行出資義務等等,這合伙人的存在不但不會給企業帶來收益,反而是累贅,那么其他合伙人就可以把他趕出合伙企業,這就是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