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
車庫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
車位產權,就是指車位的所有權,一般而言,車位屬于小區公有部分,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如果自己想要購買的,最好購買有產權的車位。那么,車庫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車庫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供大家參閱!
車庫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
產權是享受權益轉讓、買賣、贈與;使用權只是從物管哪兒拿到的一種暫時使用權,不可轉讓、買賣或贈與。
目前現行的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多次因車位引發的案件審判結果表明,凡是購買的車位不屬于人防工程,只要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么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法律的保護,當簽訂使用權租賃合同時,切記最高租賃年限只有20年。
如果上述停車位已經納入面積分攤范圍,停車位就屬于公共使用面積,物業無權以買賣的方式進行交易,只能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
車庫產權是多少年
1、一般的車位產權年限都是寫在房子的產證后面的,隨房子走的,車庫的產權一般是50年;單獨的車位就是40年的。
2、《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3、因此建筑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
4、需要強調的是,《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對規劃車位、車庫的出售及出租對象進行了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
5、這就意味著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條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車庫產權與房產有多大區別
1、車庫證和房產證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證件,前者通過合同形式確認,后者通過國家法定機構確認。對于居住使用是一樣的,買賣交易、拆遷補償方面,都按市場價值為基礎進行,通行商品交換等價補償的原則。
2、如果沒有小區的住宅所有權,即使擁有100%的車庫獨立所有權,也不能申請任何銀行的按揭貸款。
3、中國目前停車位很缺乏,繼而在2010年除了炒房地產、看世界杯之外,還有一樣就是炒停車位。在南京較高價的已經達到35萬一個停車位,這既有力的彰顯了現在停車位緊缺的現狀及程度。停車位標準尺寸?又以廣州為例,廣州汽車增長率為22%,這不難想到,停車位要怎么開發才能跟上這個步伐。
4、在停車位很缺乏的這個大的走勢的基礎上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搶車位,亂占車位等層出不窮,上班找不到車位、回家車無處可停、有急事更是急得團團轉,這些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這方面問題也在困擾著大家。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部分車位符合物權法要求的專有部分規定,歸屬于車位的建造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并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后,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于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因此,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則屬于小區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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