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知識(3)
職業病防治知識
16、工業生產中的“四害”
廢氣:在工業生產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有毒、有害氣體,如果這種廢氣在空氣中含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就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以一氧化碳為例,這種氣體吸入人體后,會迅速與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相結合,形成“碳氧血紅蛋白”,使人體多個器官、組織喪失輸送氧氣的能力,造成人體組織缺氧而難以進行正常的生理活動,導致大腦、心臟等重要器官嚴重缺氧而麻痹、壞死直至生命終止。
廢水:工業和醫院廢水都有大量的有毒物質和致病菌,不僅危害工、農、漁業生產,而且威脅著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如用含鎘的廢水灌田,長出來的稻谷人們長期吃了會導致腎、肝、骨骼以及神經系統損害,而造成“骨痛病”。
廢渣:主要含有可溶性的有害物質,經雨水沖洗,會給地面水和土壤帶來污染。
噪聲:聲響在50分貝以下環境是安靜的:80分貝的噪聲,就開始有損害聽覺的危險;90分貝以上時,就對人體的健康造成損害。
(十三)職業病患者的處理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業病患者在治療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能力受損程度應按照已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 B/T16180—1996)進行鑒定,并按勞動保險條例,給以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十四)職業病的報告和統計
職業病的報告和統計,是為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據。如果某企業或單位發現職業病患者,企業或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照《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要求,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最近國家發布了兩個重要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
處理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加強安全管理、搞好生產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一、什么叫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人類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職業病主要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它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二、得了職業病怎么辦?
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應當及時到當地衛生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鑒定后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執行。診斷為職業病的,可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并與所在單位聯系,依法享有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賠償等待遇。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職業病的危害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它有害因素。
衛生部3月12日發布了《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將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10類,并詳細列舉了有關行業和工種,是用人單位明確職業病危害控制內容,勞動者了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職業病,以及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職業衛生檢查的依據。
這10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是: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
職業病危害因素,其它職業病。
四、職業病的預防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有關專家指出,勞動者缺乏職業病預防知識是近幾年職業安全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病預防知識培訓是減少和杜絕職業病的有效之舉。職業病的預防具有專業性,為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不認真學習和接受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教育。
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出資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多為慢性病,如果及時進行治療或者盡早脫離工作崗位,一般不會釀成慘禍。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故意隱瞞職業危害,更不要說告知勞動者了。所以,職業病防治法專門規定,勞動者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后,用人單位應調離其工作崗位并進行妥善安臵。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臵設臵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在嚴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設臵預防措施的警示牌。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職業危害如實告訴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勞動者不得使用。
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利。違反規
定,強令勞動者在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將勞動者的健康臵于危險的境地,不僅侵犯了職工的生命健康權,而且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拒絕執行用人單位的指揮行為,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其行為無效。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控是憲法賦予公民權利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具體體現。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檢控進行報復或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進行變相懲罰,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或行政處分。對因此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賠償。
2、用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應當履行的職業安全責任。
用人單位進行建設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進行職業病預評估,并且實行“三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將承擔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責任。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臵設臵職業病防治公告欄,告知勞動者預防職業病的措施和方法。在生產場所設臵報警裝臵,配備必要的防治設備,進行專門的職業危害檢測。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的工藝、材料、技術,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職業病危險因素應立即進行整改。如果用人單位未做到這些除將受到經濟處罰外,嚴重的還可能被責令停產。
用人單位在管理過程中的職業安全責任。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從人員設臵到職業病危害檢測等都要有專門的制度;其次,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進行職業病危害方面的專門約定,負責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預防知識教育和提供專門的防護設備,經常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發現勞動者存在健康損害的立即進行相關治療和工作調動;再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實記載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狀況,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第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要存入用人單位職業
衛生檔案。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將受到警告或罰款處罰。
用人單位在支付職業病待遇方面的責任。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規定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臵;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3、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4、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對此不作出處理,意味著用人單位拒絕履行職業病防治義務,有關管理部門應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有責任將本企業的職業危害情況向廣大職工講明,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臵設臵公告欄”。這是保護勞動者健康的一項比較重要的措施。因為,許多勞動者者對自己所從事勞動的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如何預防不一定很清楚,有必要在醒目位臵加以提醒。加強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增強防范意識,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預防職業病的重要手段。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這是勞動者享有
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續存期間變動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與原來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致,從事的是原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職業病危害的告知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職業病危害的合同告知義務,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而用人單位則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明確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權利義務關系,職業病防治義務人是用人單位,而不是政府部門,健康權益主體是勞動者。充分發揮全社會的作用,做到行業自律、工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
社會的不斷進步是廣大勞動者共同努力的結果,在各行各業上辛勤工作的人們在用自己的聰明才智,創造財富。而生命權和健康權是人們應該擁有的兩項最基本權利,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很多部法律?!堵殬I病防治法》就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
某些行業的勞動者在辛苦工作的同時,還面臨著健康的威脅,一些職業相關疾病在侵害著勞動者的健康,長時間的操作電腦有可能引起頸椎病,過度勞累可能引起腰肌勞損。但是,這相對下面的例子來講是比較輕的:2002年發生在白溝箱包廠刷膠工人苯中毒死亡事件以及北京市某賓館在做室內防水涂料裝修時發生了一起3人急性苯中毒事故,1人當場死亡。這樣的職業中毒事故每年都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不容忽視。 《職業病防治法》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它從根本上維護了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從法律的高度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堵殬I病防治法》包括七章79條,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之勞動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健康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職業病事故處理所需一切費用;最后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分析,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再次發生。
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該怎么辦?
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應當及時到當地衛生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鑒定后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執行。診斷為職業病的,可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并與所在單位聯系,依法享有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賠償等待遇。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有何保障?有哪些權利?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均可受法律保護。當勞動者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申請作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地為勞動者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1、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其進行診治;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承擔其費用;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診斷為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臵。
3、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生活保障,按國家工傷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診療和生活保障費用則由用人單位負擔。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臵好職業病病人。
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該怎么辦?
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非常強的一項工作。該工作需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可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進行鑒定。 銷售、購買和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時應注意些什么?
這是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義務的規定。凡向用人單位銷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闡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使用單位在購買時應認真檢查一下產品說明書、包裝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學品時,應讓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讀懂,弄清其化學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對該種化學品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預防并配戴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凡是沒有標明產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單位不得購買和使用,尤其是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否則將依法由使用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某種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
行上崗前健康檢查,目的是斷定勞動者從事某種作業前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從事該項作業,是否有職業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傳染病、精神病等。為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提供客觀證據。
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體檢,這是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從事有害作業勞動者的健康狀況進行常規的必要的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職業病有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早期影響,以致能及時診斷和處理,對可疑患者可進行觀察,對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者及時調離,安排適當的工作。
離崗時的健康檢查,是指勞動者在離崗前對其進行全面的健康檢查。體檢的內容與項目是依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工種中所存在的職業有害因素情況而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較為敏感的指標,目的是了解和判斷該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后,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
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注意些什么?其費用由誰負責?
對勞動者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于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
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盡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