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辦法
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辦法
事故發生后,在進行事故調查的過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質的認定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那么具體的安全事故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呢?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安全責任事故方面的處理辦法,供大家參考。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劃分及整改措施
(1)事故類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責任分析。
(4)事故性質的認定。
(5)事故經濟損失分析。
在事故調查的過程中,通過對事故類型的分析和確定、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責任的分析和確定、事故性質的認定和事故經濟損失的分析,才能對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較完整。
事故責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是確定事故責任的依據。責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責任者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對事故性質的認定可以依據國家法規和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等來評定。
安全事故處理應當注意:
(1)區分事故的性質,按事故的性質可分為以下幾種:自然事故、技術事故、責任事故。
(2)確定事故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通過對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對應于這些原因的人及其與事件的關系,確定是否屬于事故責任者;按責任者與事故的關系分為: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3)事故責任分析的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诎凑沼嘘P組織管理(勞動組織、規程標準、規章制度、教育培訓、操作方法)及生產技術因素(如規劃設計、施工、安裝、維護檢修、生產指標),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事故隱患)的責任;
?、郯凑沼嘘P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后果(性質輕重、損失大小)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搶救和防治事故擴大的態度、對調查事故的態度和表現)提出處理意見。
安監總局新規定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已審議通過,7月27日正式公布,將從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年內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瞞報謊報,以上這些行為在2010年10月起都將被從重處罰,甚至可罰“最高值”。
《規則》列出了12條“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令限期改正卻逾期未改正;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續違法;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瞞報、謊報;拒絕、阻礙或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等。
出現這12種情形中的一種,處罰標準就要選擇法定處罰幅度內的“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但是不能高于處罰上限。
相應的,規則也列出了從輕處罰的情形,包括:主動投案,如實交待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配合安監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其中“立功表現”指當事人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或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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