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組織管理制度(2)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實行晝夜執勤制度,并加強特殊時期的執勤。執勤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進行消防宣傳活動,普及消防常識,檢查督促消防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 對在本責任區域改變生產儲存物資的性質以及進行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向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保障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組織消防人員熟悉本責任區域的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重點單位等有關情況,建立必要的業務基礎資料檔案。
第十三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執勤、滅火、搶險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和《公安消防部隊訓練大綱》的規定執行。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組織消防人員加強滅火戰術、技術的訓練,制定本責任區域的重點單位滅火作戰方案,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地演練。
第十四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對本責任區域發生的火災應當立即組織撲救,并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人員、車輛、器材裝備,在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以及全市性的消防活動中,應當服從市公安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五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人員的傷亡保險和傷殘保險由本單位負責辦理。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人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中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有關勞動保險或傷亡撫恤的規定辦理。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可以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申報革命烈士。
第十六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為撲救本責任區域外單位的火災或參加其他搶險救援所消耗的燃料、滅火劑、器材裝備等費用,由事故單位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看過“消防組織管理制度”的人還看了:
3.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5.單位消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