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處理流程是怎樣的(2)
交通事故人傷民事訴訟程序
一、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二、立案審查
1、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1)不符合立案條件;
(2)裁定不予受理;
(3)裁定駁回起訴。
2、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受理后
A.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B.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C.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2)排期開庭
A.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B.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三、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等;
(4)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5)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6)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四、達成調解協議
(1)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2)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3)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五、上訴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
A.維持原判
B.改判
(3)發回重審
(4)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六、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
(2)上訴的裁定: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3)上訴的判決:
A.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B.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C.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D.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E.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F.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G.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H.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I.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J.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K.維持原判
L.改判——發回重審
(8)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
七、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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