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復印的相關規定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復印的管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病歷復印的相關規定。歡迎閱讀!
病歷復印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 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 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 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第二十條 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條 病案的查閱、復印或者復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病例復印流程
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一、病歷復印合法人員:病歷屬于患者的隱私 ,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復印的合法人員,其他人員無權復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二、住院病歷復印時間:分為兩類:
1、歸檔病歷:患者要報銷(出院記錄須蓋公章)及其他資料,請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復印。
2、住院病歷:住院期間只提供檢查化驗結果,病案資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科復印。
三、住院病歷必須到病案科復印,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復印病歷。
四、病歷復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委托書;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委托書;
5、申請復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原件)、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若代辦人員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請復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或按指印委托書。其中新生兒(出生30天內)如需母親辦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如父親代辦需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
6、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托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閱保戶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注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醫務科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科進行查閱或復印。
五、病歷復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復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七、按照規定病歷復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A4紙0.5元/張。
八:復印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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