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就業的政治論文(2)
關于就業的政治論文篇二
就業弱勢群體就業問題探索
摘 要:就業弱勢群體是指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群體。解決就業弱勢群體就業問題,對有效控制社會失業率、維護社會穩定、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非人力資本勞動力嚴重供過于求,市場制度無情的競爭機制以及各種名目的就業歧視,農民進城引發的“就業替代”效應,政府、社會對就業弱勢群體就業扶助不足和法律援助缺位,是就業弱勢群體就業難的主要原因。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需要政府的積極作為、法律的保障援助和社會的關注支持。
關鍵詞:就業弱勢群體;失業;就業扶助
中圖分類號:F24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0892(2006)ll一0016-04
一、要重視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
弱勢群體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弱勢群體是指那些因自身客觀條件或來自社會環境的限制,在生活的物質條件方面處于弱勢地位,造成生活絕對和相對貧困的人群。就業弱勢群體是指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群體,是就業愿望迫切,但難以通過市場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群體。由于就業過程的不平等和歧視,這一就業群體在求職和就業中容易遭遇挫折和困難,且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很難改變這種狀況。就業弱勢群體包括以下亞群體:(1)在國企改革中下崗的年長勞動力群體,他們中的多數人知識和技術嚴重老化,加上年齡偏大,再就業十分困難;(2)殘疾人群體,由于存在生理疾患,他們往往不能與常人平等地享有就業權利;(3)低學歷群體,他們科學文化素養較低,普遍缺乏就業的人力資本,也缺乏不斷學習、提升人力資本的能力和條件;(4)女性就業群體,女性就業歧視是一個世界性的普遍現象,我國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包括女性大學生就業也不能幸免。另外,從某種意義上講,進城打工的農民工也是就業弱勢群體,農民工群體是在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戶籍制度的雙重束縛下形成的一種就業弱勢群體。一般說來,農民工進城后并不能真正融入城市主流社會,他們不容易進入正規就業體系,城市社會對他們“經濟吸納、社會拒入”,使他們成為城鎮就業體系中的“邊緣”群體。以上亞群體“弱”的共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第一,在競爭性的就業市場上,他們都是弱者,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下,他們的就業機會極少,多數人會淪為失業者。第二,他們都渴望就業,但就業預期普遍不樂觀。第三,他們為了獲得難得的就業機會,往往會接受較低的薪酬和苛刻的條件,因而他們的生活普遍處于貧困狀態。
就業弱勢群體是社會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對他們的就業問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首先,有效解決就業弱勢群體就業問題,是化解我國就業難題,確保就業目標實現的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了未來五年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包括城鎮新增就業和轉移農業勞動力各45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在“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同時并存,城鎮就業壓力加大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速度加快同時出現,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的就業形勢下,實現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的目標是相當艱難的,這一目標最終能否實現,將直接取決于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狀況。其次,有效解決就業弱勢群體就業問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著力點。失業是社會不和諧音符,“失業對個人來說是一出悲劇,對社區來說是造成紊亂和緊張的一個原因,對社會整體來說,則是生產資源的一種浪費。”現代社會學研究表明,社會風險最易在社會承受力最低的弱勢群體身上爆發。就業弱勢群體不僅處于社會生活的底層,而且由于就業難,缺乏改變自身生活狀況和社會地位的機會和能力,成為城市較為固定的貧困群體,并可能影響其后代的就業競爭能力。因此,如果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長期處于失業狀態且就業預期極其不樂觀的人群就會產生不滿甚至怨恨情緒,嚴重時會引發危害社會穩定的行為(如集訪、鬧訪等群體性事件)和違法犯罪行為。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穩定社會,社會穩定指數一般由通貨膨脹率、失業率、社會保障覆蓋面、貧困人口比重、貧富差距等五個指標組成,除通貨膨脹率外,其他四個指標都與就業弱勢群體有關聯,可見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怎樣的意義。再次,有效解決就業弱勢群體就業問題,是縮小貧富差距、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失業是最大的貧困,有關機構調查表明,80%左右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下降,是因其家庭主要成員長時間下崗或失業造成的。失業造成的貧困既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失業的真正代價,超越了表面上的經濟成本,它包含失業者付出的健康代價。所謂健康代價,應該包括失業對人們心靈和人格的傷害,失業是阻礙人全面發展的首要元兇。因此,解決好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是一個關系到人人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的大問題。
二、就業弱勢群體就業難在何處
首先,從總體就業形勢看,勞動力的供給與需求嚴重失衡,是造成就業弱勢群體就業難的根本原因。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豐富而資本相對稀缺的國家,人均資本占有量很低,在一定的生產力條件下,資本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有限。非人力資本勞動力嚴重過剩是我國就業市場的基本特征,從嚴格經濟學意義上講,在我國充分就業只能是長期就業目標,現階段根本無法實現。在這種背景下,強勢群體的就業都存在一定的缺口,更不用說就業弱勢群體了。因此,就業弱勢群體就業難的局面將持續相當長的時間。
其次,市場制度的競爭機制導致就業弱勢群體成為就業市場無情的犧牲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往往更愿意雇用素質和技能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的高“技價比”勞動者,那些素質、技能水平低,缺乏工作經驗的求職者自然會受到勞動力市場的排斥。因此,就業弱勢群體的存在說到底是市場競爭、淘汰的結果,市場制度本身無法解決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相反,市場會不斷地制造就業弱勢群體。另外,受利益的驅使,市場還存在名目繁多的就業歧視現象,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戶籍歧視、學歷歧視、身體歧視等就業歧視廣泛存在,且種種歧視往往都以所謂市場“理性”選擇的面目出現。
再次,農民進城帶來“就業替代”效應,會加劇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困難。農民工與城鎮就業弱勢群體在低端就業市場展開直接競爭,這種競爭演繹,很自然地帶來了城鎮就業弱勢群體在就業市場的淘汰率上升,這種“就業替代”效應隨著農民進城步伐的加快而不斷蔓延,城鎮居民在“機器排斥”和“農民替代”雙重壓力下,就業空間日益縮小。
最后,政府和社會對就業弱勢群體就業救助的不足和法律援助的缺位,也是就業弱勢群體就業難的原因之一。
三、促進就業弱勢群體就業的思路
解決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需要采取特殊的
手段和措施。認為只要發展經濟,增加就業崗位就能解決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的觀點是錯誤的。在很多情況下,經濟增長、就業增加并不能惠及就業弱勢群體。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與此同時,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卻越來越嚴重,我們要研究這種“悖論”背后深層次的問題,用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這一世紀性難題。
1.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需要政府的積極作為。
面對就業弱勢群體,政府通常有兩種做法,即失業救濟和就業扶助。現在的問題是,在財力有限的前提下,政府究竟應該著力于失業救濟還是就業扶助?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讓每個失業者失得起業,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但是,在我國就業市場一般勞動力嚴重過剩的形勢下,就業弱勢群體很難通過自身的努力進入主流經濟社會活動的一般性崗位,大部分要通過輔助性服務業、社區服務業、公益性崗位等進行保護性安置。因此,僅僅有失業救濟在我國是遠遠不夠的,就業扶助是有益的,也是必須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弱勢群體的就業和再就業中應發揮的主要作用有:第一,制定和實施促進就業的宏觀經濟和社會政策,切實把促進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主要包括扶持私營經濟,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第三產業等政策措施。第二,政府擁有的就業資源向就業弱勢群體傾斜。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擁有全部就業資源,政府可以采用“低工資、廣就業”的模式確保全民就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再壟斷全部就業資源,但在國有經濟中,國家還掌握著相當數量的就業資源,這些就業資源的使用究竟應該遵循怎樣的原則,是效率優先,還是幫助弱勢群體就業,體現社會公平?在國有經濟改革過程中,“減員增效”成為國有企業的普遍做法,必須承認,“減員增效”是以犧牲就業特別是犧牲弱勢群體的就業為代價的。現在,我們都認識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在維護社會公平方面,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無可替代的責任。因此,政府手中的就業資源理所當然地應該首先用于扶助弱勢群體的就業。國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的實現形式,它的經營應該體現全體人民的意志,既要追求效率,更要為社會公平盡一份責任。筆者認為,國有企業經營模式應該多樣化,讓部分國有企業的就業資源用于扶助就業弱勢群體,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第三,政府運用適當的方法創造就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可不可以創造就業,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有些學者不主張政府通過創造就業來扶助就業弱勢群體,認為政府創造就業,就是政府為了消滅失業現象,開辦本來不需要的項目,招聘本來不需要的勞動力,讓他們從事本來不需要的工作。大量的錢財被消耗掉了,但只有一小部分落到了被救濟者手上。“要救濟的是人,而不是廠房,何必為了救濟一群人,而苦苦撐起一座廠房呢?為什么不干脆讓他們失業,然后直接把救濟金交給他們呢?”在這里,我們要思考這樣幾個問題:首先,政府創造就業是否就一定是“開辦本來不需要的項目,招聘本來不需要的勞動力,讓他們從事本來不需要的工作”?回答應該是否定的。實踐證明,類似交通協管、社會幫教等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是有益的,也是深得百姓歡迎的。其次,對政府創造就業的成本和代價,我們不能僅算經濟賬,暫且不論政府創造就業的成本是否一定大于對失業人員花費的社會保障費用,我們要看到創造就業與失業救濟的社會效應是不同的,創造就業帶來的不僅是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它帶來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失業者對未來的信心和社會參與的滿足感。再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創造就業絕不是“計劃經濟”的翻版,政府可以運用或借用市場的手段來創造就業,如通過“政府買斷”的方式為就業弱勢群體提供工作崗位,就是政府運用市場的手段創造就業的舉措。政府購買就業崗位是一種財政轉移支付的特殊形式,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有效解決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現階段政府應該增加這種形式的財政轉移支付。當然,政府購買就業崗位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政府買斷”模式實際上是一種為弱勢群體而建立的就業托底機制,其受益對象只能是就業弱勢群體中的最困難人群,它的受惠面不能太大。政府購買就業是一種具有“大鍋飯”性質的就業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幫助就業弱勢群體就業,至于效率則是次要的,我們可借鑒市場手段,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效率。
2.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需要法律的保障援助。
運用法律來維護弱勢群體的就業權益,是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如美國早在1967年就開始實施《年齡歧視法》,禁止雇傭中的年齡限制。法國也立法禁止在招工廣告中使用年齡限制,并禁止企業實行強迫退休制度。日本在就業促進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對特殊勞動者,如高齡勞動者、殘疾人、婦女的就業促進。在我國,殘疾人、女性求職者、年長者在就業市場上遭遇歧視,法律缺位和有法不依是主要原因。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體系,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都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但是,面對就業市場的種種歧視現象,我們的法律顯得蒼白無力。比如。我國《勞動法》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實際上,這樣的條款很難對用人單位和雇主形成有效約束。因此,我們要盡快完善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體系,尤其要加快《就業促進法》(或《反就業歧視法》)的制訂,依靠法律來遏制層出不窮的就業歧視。
3.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需要社會的關注支持。
保護就業弱勢群體是一個社會問題,雖然政府對就業弱勢群體的保護處于主導地位,但是,由于政府財力不足,能夠動用的就業資源有限,就業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最終需要整個社會的關注與支持。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就業弱勢群體社會支持網絡,是解決就業弱勢群體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具體講,就業弱勢群體社會支持網絡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和幫困體系。全覆蓋的社會保障是對就業弱勢群體的“托底”扶助,具有“安全網”和“生命線”的意義。社會幫困則是運用社會捐贈等手段扶助社會弱勢群體,屬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有著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社會捐贈也存在較大的上升空間。二是社會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以完善的社會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支持失業人員和就業弱勢群體實現再就業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就業扶持政策和措施,對促進就業、解決弱勢群體就業問題具有顯著的作用。這一體系一般包括發育完善的勞動力市場、充分的勞動力供求信息、完善的培訓體系等內容。近年來我國的勞動力市場發展很快,各方面的功能也在不斷完善,在調節勞動力供需方面已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整個社會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還亟待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勞動派遣制度是勞動力市場發育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也是發達國家就業的一種重要方式,我們很有學習、借鑒的必要。所謂勞動派遣制度是指勞動中介服務組織與勞動者間簽訂勞動合同,并開展對勞動者的培訓、管理、職業介紹與保障,然后勞務派遣組織與企業和用工單位簽訂經濟合同,并派遣勞動者到企業和用工單位工作。這種制度安排在整合社會組織資源、疏通就業市場信息、提升失業者就業和再就業成功率方面具有積極的成效,應該大力推廣。三是社區非正規就業體系。非正規就業是指在非正規部門(規模很小的從事商品生產、流通和服務的單位)的就業和正規部門中的短期臨時性就業、非全日制就業、勞務派遣就業、從事分包生產或服務項目的就業。非正規就業已成為發展中國家解決失業問題,安排弱勢群體就業的重要渠道。在我國,就業弱勢群體進入正規部門就業的障礙較大,國有、集體單位等傳統正規部門很難充分吸納弱勢群體就業。因此,應加強政策引導,促進非正規就業的發展,鼓勵就業弱勢群體接受短期臨時性就業、非全日制就業、勞務派遣就業等靈活的就業方式,以及到勞動技能要求較低、資金投入較少、經營條件要求簡單、經營方式靈活的非正規部門實現就業。非正規就業只能依托社區,這就要求社區做大量的組織、引導和疏通工作,社區應該成為就業弱勢群體就業的主渠道、大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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