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論文(2)
民主政治論文篇二
現代民主政治淺說
一、政治概說
數千年的中國史是一部專制史,皇權高于一切,是一切權力的中心。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合一,君權不容分割,皇帝不僅是國家元首,也是行政、司法和軍事的決策者。統治者借助父權來加強君權,借助禮制來調整倫理關系和等級秩序,借助神權來提高皇權,借助刑法來鎮壓民眾。法制淡薄,人治盛行。除了春秋戰國等少數時期外,中國基本上處于封建威權的高壓之下,有的只是神權、君權、軍權等權杖的揮舞,哪里有半點治者和被治者之間的“雙向的交流”?根本不具有政治的基本特征“永遠是雙向的交流,而非個體的獨白”(安德魯·海伍德)。據此,我們可以講:中國無政治,只有統治。如果非要給“統治”冠以政治之名,我覺得,用以下任何一個名詞來形容它都是比較恰當的:“專制政治”、“愚民政治”、“特權政治”、“極權政治”等等。
對于舶來品的“政治”(法語politique、德語Politik、英語politics,都來自希臘語πολι?;現代中文里的“政治”一詞由日語轉譯politics,孫中山先生認為:“政就是眾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之事,就是政治。”),長久以來,我們被迫接受的概念是:“政治指階級,政黨,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國內及國際關系方面的活動。在階級社會中政治就是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任何階級的政治都是以維護本階級的經濟利益,建立和鞏固本階級的統治為目的”。這個定義是標準的階級斗爭版,缺乏人性,它十足地解釋了什么是“統治”而非“政治”。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人類試圖改善生活并創造美好社會的活動就是政治”。我的理解,凡是治理國家或治理團體的事都可以稱為政治,而不僅僅局限在國家層面的統治管理上。任何需要公眾參與的體系的建立和運行、規則的制定和實施、社會利益的處置與分配等,都是政治?;蛘甙凑锗嵆仍凇墩螌W基本理論》(廣州人民出版社,2001)中的定義:“政治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人們圍繞一定的利益,借助于社會公共權力來規定和實現一定權利的一種社會關系和活動”。規范地講,政治是人們制定、維系和修正其生活的一種規則的活動,這種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永遠是雙向的交流,而非個體的獨白”。安德魯·海伍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將政治歸納為四類:作為政府藝術的政治;作為公共事務的政治;作為妥協和共識的政治;作為權力和資源分配的政治。我認為其中最重要的是通過妥協、調解和談判而非武力和赤裸裸的權力爭斗來達到目的。
或者,我們參照伯納德·克里克的說法來理解:“政治是這樣一種活動,它根據不同利益集團對整個共同體福祉和生存的重要性,給與相應的權力,以此來調解它們在既定的統治單位內的關系。”
二、民主是現代政治之本
“民主政治”一詞產生于古希臘,其意為“人民的統治和民眾的權力”。在古希臘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政治民主則現實地表現為一種由具有公民資格的全體奴隸主和自由民按大多數人的意志直接治理城邦國家的政治制度。近代以洛克、盧梭等為代表的啟蒙學者,把民主政治與人的生存、財產、追求幸福等基本權利看成是人生來就有的自然本性,是神圣不可剝奪的,是政治文明之根本。在國家生活中,應以民主為價值取向,而政治民主則應體現為人民主權,政府的存在與合法性必須以獲得公民同意為基礎。以杰弗遜、密爾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則把政治民主視為一種國家的政治體制,即建立以分權制衡為原則的代議制政府體制。在這種體制下,人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政府,間接實現人民的統治權力,而在政府內部則是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以及地方自治,使其互相制約以達到權力的平衡與協調。
二十世紀以來,人們對政治民主的理解呈現出多樣化趨勢。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三:一是將政治民主理解為公民參與政治的權力;二是把政治民主看成是以代議制、政黨制、分權制、普選制為主要內容的政治制度;三是將政治民主定義為一種進行立法或者決策的程序與方法。不管怎么說,政治民主有其實實在在的內容:國家權力機構必須由真正的普選產生;經選舉合法產生的政府才能掌握人民賦予的權力,不允許非民選的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取代合法政府;國家權力機構無論采取什么形式,都必須采用分權與制衡原則,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或權力濫用;人民享有充分的知政權、議政權和監督權。
主權在民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盧梭提出來的,他認為國家是自由人民相互結合、訂立契約的產物,強調國家的主權屬于全體人民,政府是執行國家主權者意志的機關。如果政府違背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就有權利推翻他。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說對后世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十九世紀60年代,美國總統林肯進一步提出了國家為“民有、民享、民治”的口號。1905年在《民報》發刊詞中,孫中山先生提出了三民主義(即“民族、民權、民生”)。而今,世界上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人民主權原則作為國家的憲法原則。
主權在民解決的是權力來源問題。無論是在奴隸社會,還是在封建專制社會,一國一地的最高權力有兩個來源:一是來源于武力、二是來源于血緣,而官員的權力只有一個來源,即來源于封建君主。權力有一個顯著特征:來源于誰,聽命于誰。也就是說,誰給他的權力,他就聽誰的指揮。專制君主的權力來源于它自己的武裝力量或者來源于他的父輩和兄長,因此,他只要牢牢控制住軍隊,就可以號令天下,就可以為所欲為。官員的權力來源于君主,他就只聽命于君主。這樣,人民群眾就被排斥在權力之外,處于無權的地位和被壓迫、被奴役的地位。誰要想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如果自己沒有世襲的血緣關系,就只有依靠武力,依靠陰謀詭計,依靠不擇手段,用暴力,用政變等方式去奪取政權。因此,專制社會無政治,只有暴力統治、野蠻統治、血腥統治、陰謀統治、不擇手段的統治。人民主權原則從根本上改變了權力的來源,確立了人民是國家主權的擁有者,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未經人民選舉和認可的政府就是非法的組織。這樣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人民的地位,人民從無權的、被壓迫的地位上升為國家的主人。從而保證了政府保護而不是侵犯人民的利益,保證了政府按照大多數人的意志來執政,來行使權力。然而,僅僅有原則是不行的,還不能保證人民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這是因為人民的分散性,很容易被架空,被利用,被欺騙。正因為如此,世界上所有的統治者都慣于使用“蒙、騙、瞞、奸”伎倆(蒙蔽事實,欺騙公眾,隱瞞真相,強奸民意),都聲稱自己是代表人民的,就連“二戰”中臭名昭著的世界人民公敵希特勒、墨索里尼等也反復宣傳他們是工人的代表、農民的代表、學生的代表、商人的代表、士兵的代表。然而,他們一旦奪取了權力就廢棄了所有保障人民主權原則實現的一系列最重要的民主制度,如議會制度、政黨制度、分權制度等等。他們是地地道道的獨裁者、暴君、法西斯。因此,要真正實現人民主權原則,還需要有一系列經受了歷史驗證的制度和程序來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如選舉制度、分權制衡、代議制度、法治原則等等。
事實上,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人民主權原則仍然不斷地遭到踐踏。沒有一個極權主義者、專制主義者不標榜自己的統治是最“民主”的。這樣的“民主”正如安德魯·海伍德的評價,是“一種假扮民主的絕對專制形態,其基礎是領袖聲稱擁有意識形態知識的全部解釋權,這種情況中的人民統治,不過是通過群眾集會、游行和示威等精心組織的活動,向全能領袖的意志表達一種儀式化服從”。領袖欽定的民主是“只有我說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別的民主都是虛偽的,你們除了崇拜我、忠于我、緊跟我,別無選擇”。(安德魯·海伍德《政治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這是對集權專制者的所謂“民主”的入木三分的準確刻畫。
三、平等自由是現代政治之魂
專制政治與民主政治的顯著區別,就在于專制政治只有特權和專制,而沒有平等和自由。平等自由是政治文明的價值取向,政治文明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和保障人民的平等自由。平等自由也是政治民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公民享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和自由。
平等,歷來是人類追求的美好理想,是人類追求的價值目標。人人生而平等,并非是假說和假設,而是人類經過社會實踐對自身自然本性的理性認知的結果。盡管人與人之間在生理上、心理上及智力上等方面確實生而有別,確實存在著差異,這種差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與人的關系。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人在具有個體差異的同時,也具有某些共同點,這些共同特性或一致性構成了人與人之間平等關系的基礎。卡爾·馬克思曾論到:“平等是人在實踐領域中對自身的意識,也就是人意識到別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別人當作和自己平等的人來看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質的統一。人類的類意識和類行為,人和人的實際的同一,也就是說,它表明了人對人的社會關系或人的關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48頁)。馬克思肯定了人類本質的統一,并揭示了平等的本質:人對人同等對待的社會關系。又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113頁寫到:“一切人,作為人來說,都有某些共同點,在這些共同點所及的范圍內,他們是平等的這樣的觀點自然是非常古老的。”羅伯特·達爾在《論民主》中認為,平等是一種內在的平等,是一種道德判斷,它體現了對于人的價值的一種最為根本的觀點,對于這種觀點是幾乎不能再用進一步的理性推導加以證明的(李柏光、林猛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72頁)。伏爾泰也指出:“一切享有各種天然能力的人,顯然都是平等的;當他們發揮各種動物機能的時候,以及運用他們理智的時候,他們都是平等的。這種天然的平等,是任何統治者、獨裁者、暴君無法破壞的。中國的皇帝,印度的大莫臥爾,土耳其的帕迪夏,也不能向下等的人說:我禁止你消化,禁止你上廁所,禁止你思想。”薩托利認為,“平等表達了相同性的概念,兩個或更多的人或客體,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處于同樣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狀態,那就可以說他們是平等的。”
平等自由觀念和權利源于市場經濟。卡爾·馬克思說:“如果經濟形式,交換,確立了主體之間的全面平等,那么內容,即促使人們去進行交換的個人材料和物質材料,則確立了自由。可見,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產的、現實的基礎。作為純粹觀念,平等和自由僅僅是交換價值的交換的一種理想化的表現;作為法律的、政治的、社會的關系上發展了的東西,平等和自由不過是另一次方的這種基礎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上),197頁)
雖然人們對平等的認識并不一致,但是都同意平等的核心內容是反對等級特權、剝削、壓迫和歧視。與此一樣,人們在對平等的分類認識上也是說法眾多。盧梭將平等劃分為自然平等和社會平等,并認為只存在社會的不平等而不存在自然的不平等。薩托利將平等分為完全平等與比例平等。其中對于完全平等人們又有不同的劃分。有人將平等分為無差別的平等和按比例的平等,并認為前者是絕對的平等而后者則是相對的平等。有人將平等分為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認為形式平等是指相同的人給予相同待遇而不顧劃分標準的實際內容和劃分標準的道德評價;實質平等要求劃分標準科學合理,并且實際上平等。還有人將平等分為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機遇平等。也有人將平等分為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
事實上,平等是一種關系,一種社會關系。如果我們不和別人進行比較對照,也就沒有什么平等和不平等。這說明,平等是個人在特定社會結構中與他人的關系。
具體地講,平等有四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的政治權利、法律權利平等。人人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人享有同等的權利保護,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權;二是社會權利平等,即人人都享有同等的社會尊嚴,享有反抗社會歧視的權利;三是機會均等,就業、就學、任職機會均等,崗位向才能開放,每個人都有相同的進取機會,都有平等的起點。國家負責制定全體公民平等的活動規則;四是決策程序中立,即在制定集體事物的決策過程中應當在平等地聽取各方意見的前提下以委員會方式投票,按多數原則制定政策。
從語義上講,平等是一種權利,是指每個人都有同樣的抉擇的機會(注意,是每個個體都有同樣的抉擇的機會,而不是每個個體都一樣)。在人類的歷史上,正因為有了平等的概念,才使人們能夠認識到“不平等”;正是由于一種法律將平等確立為其基本原則,
盡管在開始時只有少數人才能享有平等的權利,卻導致多數人產生了平等的要求,并最終爭得了平等的權利。正是由于有了經濟活動中的平等,于是導致政治上的平等、家庭中的平等要求的出現。而“民主”只不過是平等在政治方面的表現而已。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識的現實化,人類的特性就是自由自覺的活動。人使自然界和自己的生命活動變成了“自己意志和意識的對象”,內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法國《人權宣言》中這樣寫到:“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自由始終與法律相聯系。在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是這樣界定的:“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因此,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洛克先生在《政府論》中多處講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這種自由。但是自由,正如先人告訴我們的,并非人人愛怎樣就怎樣的那種自由(當其他任何人的一時高興可以支配一個人的時候,誰能有自由呢?)”;“專制權力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絕對專斷權力,可以隨意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這不是一種自然授予的權力,因為自然在人們彼此之間并未作出這種差別”;“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政府論》,北京三聯出版社,2007)。伏爾泰先生也告訴我們:“成為自由,那就是只受法律支配”。“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是我愿意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伏爾泰語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自由:(1)自由是指人們可以做一切不損害他人利益的事,它們以別人也享有同樣的權利為前提;(2)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3)人的自由權利是由法律規范的。孟德斯鳩先生在《論法的精神》里說:“政治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對此,馬克思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5)
自由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合法律性,如前所述,自由只能在法律范圍內實現,并不意味著隨心所欲地各行其是。第二,自由是理性的行為,自由在理性指導之下,兩者不可分離。關于自由的理性,洛克先生告訴我們:“我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在任何事物中都是我們的最高裁判和導師”。“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里多次引述康德的觀點:“人是一種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馬克思也認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質”,它“使人們成為理性的存在物”。
四、法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法治既是政治的基石,也是實現人民主權的基本保障。法治與民主相適應,人治與專制相適應。同時,作為一項原則,法治就是運用法律來治理整個國家,從政府的公共管理到公民的個人行為,都必須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凡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懲治。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有意或無意地混淆“法治”與“法制”,事實上二者有嚴格的區別。(1)法治是動態過程,是指法律運行的狀態、方式、程序和過程。以法律治理國家、社會,尤其是政府要依法辦事。法制是靜態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簡稱。不僅在民主社會有法制,封建專制社會中也有法制。(2)沒有民主,可以有法制,沒有民主,絕不會有法治;(3)法制是法律制度,是為政治服務的;而法治是治理政治的尤其是治理公共權力的;(4)法制關注的焦點是秩序,法治關注的焦點是法律至上的權威,是法律對各種社會主體的規范,特別是對公共權力的有效制約。法制的對應概念是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治的對應概念是人治。
法治思想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來得的,他認為法治優于人治,由于法律是眾人決定的并且不帶感情因素,實行法治的意義在于能夠杜絕徇私舞弊行為和使民眾普遍遵守法律,以實現社會的公正和穩定。到十七世紀,資產階級為了反對封建專制,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號,鼓吹“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679年英國革命者迫使國王簽署了《人權保護法》,以保障資產階級的人身自由權利。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也強調“要法治,不要人治”。從此以后,法治原則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近代西方國家創立了以“控權法”為基礎的現代行政法,現代行政法的產生和實行,使法治原則得到了具體的貫徹落實。
從另一方面講,法治的特點是中立,迫使政府依法辦事的手段是中立的,政府的行為原則也應當是中立的。當人類擁有了政府——壟斷所有暴力手段的管理社會的機構,人類社會就擺脫了野蠻的叢林法則,進入了“文明社會”。但是,在這個社會里,許許多多的事實說明,各級政府是最大的、最多的行政案件的違法者,政府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的最大、最直接的威脅。因此,如何限制政府濫用權力成為推進政治進步的一道難題。政治文明亦指政府依照憲法來行使權力,現代憲法應當只有人權、司法權之類的基本原則,而不能把神話權力、突出權力、鞏固權力的條文也寫進去,否則,“憲法”將不成為憲法,這樣的憲法只不過是統治者的專制工具、宣傳工具、欺騙工具而已。法治的根本目標不是治民,而是治理官員、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或執政黨的“胡作非為”。
法治還意味著除了立法權獨立、行政權獨立外,司法權也要保持獨立。即“三權分立,相互制衡”及地方完全自治。人類歷史上從來不存在家長式的“民主”,也不存在個人、組織或者政黨統一領導下的“法治”,任何號稱存在家長領導下的“民主與法治”,并為其歌功頌德者,如果不是弱智,那就是別有用心,自欺欺人。
五、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
現代政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以代議制為基本模式,以民意政治為基本內涵,以選舉政治為基本內涵,以責任政治為基本要求。這四個方面的特征,也是區別民主政治和專制政治的標志。
現代民主政治是指人民的政權和人民的統治,即國家由人民直接、平等地掌握或者分享公共權力。但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不可能使全體人民直接、平等地掌握和分享國家權力。對此,積極倡導人民主權的盧梭甚為認為: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因為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止的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即使在互聯網高度連通的今天,也不可能什么事都有全民來公決。因為社會需要效率,效率需要分工,大部分人都必須從事一定的職業,精通政治業務的人畢竟是少數,如果什么事都要大部分人來做決定,那勢必會作出很多錯誤的或不合時宜的決定。盧梭雖然提出了人民主權的主張,卻沒有找到能確保其實現的有效措施。在理論上成功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的是十九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密爾,他在《論代議制政府》中指出:既然在面積和人口超過一個小市鎮的社會里,除了公共事務的某些極少部分外所有的人參加公共事務管理是不可能的,從而就可能得出結論:一個完善的政府的理想類型一定是代議制政府。在代議制下,主權屬于人民,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這種權力,而是通過法定程序選舉一定的代表來代為議政、立法、決策。這種代議政治是當今世界政治民主制度的基本模式,它是一種間接民主。
民主政治以民意為其基本內涵。遵從人民的意志治理國家,這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代議政治中,國家權力的“所有權”與“行使權”是分離的。所有權屬于人民,而行使權則交給了由人民選舉的代表。也正因為如此,就決定了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服從人民的需要,這就是民意政治。人民是一個極為廣泛的集合概念,它不僅在數量上表現為眾多的人員,而且在素質上也顯現出復雜的成分。因此,少數服從多數就成了唯一能夠協調不同意志的政治原則。通過少數服從多數,使人們各自分散的意志成為一種共同意志,這種共同意志被盧梭稱為“公意”。而政治民主所需要的民意政治就是基于少數服從多數而產生的協調意志。民意政治的另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保護少數。保護少數就是要允許并保護少數人意志的存在,其重要標志就是少數人具有陳述和堅持自己觀點的權利。不能對少數人實行壓制和強迫。這就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內容和基本任務。
六、縱、橫分權制衡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權力配置模式
近、現代西歐、北美、日本、澳大利亞等成功的政治實踐證明,國家權力三分是權力配置的最佳模式,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三個不同的機關掌握,各自獨立,相互制約,通過以權制權達到整個國家權力的平衡和穩定,以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防止腐敗產生。社會的真正和諧穩定、長治久安亦源于分權制衡。
孟德斯鳩先生在《羅馬盛衰原因論》中寫到:“政治上的自由是公共自由,要保障公共自由,就應該避免把權力單獨委托給一個人、幾個人或多數人,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為此,提出一條原則,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用權力來約束權力,形成一種能聯合各種權力的政體,其各種權力既調節配合,又相互制約,即權力要分開掌握和使用”。(《羅馬盛衰原因論》商務印書館,1962)
亞里士多德先生在《政治學》一書中提出了比較含混的“議事”、“行政”、“審判”分權思想?,F代的分權學說是十七世紀英國的洛克先生提出來的。他的“三權”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三部分。他認為,行政權和外交權應該由國王掌握,立法權由議會掌握。三權相互獨立,互相制約。但是,洛克先生的分權學說并不完善,因為“對外交往權”與行政權聯系緊密,不可分割。所以,洛克的三權分立實際上是二權分立,即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分立。
十八世紀孟德斯鳩研究了洛克的《政府論》及其分權思想,考察了英國的政治制度后,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科學地闡述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大大發展和完善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分權制衡理論。他認為,公民的自由只有在政府的權力不被濫用的情況下才能得到保障。歷史的經驗反反復復證明,任何不受約束的權力最終都會走向腐敗與反動,走向與它的人民為敵。因此,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孟德斯鳩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如果其中的兩權或者三權同時被一個機關、組織、政黨或者一個人掌握,公民人身自由和財產就會被權力所侵犯,就會導致集權與專制。因此,三權應當各自獨立,相互制約,通過以權制權來達到三權之間的平衡。如果其中某一機關的權利大于其他機關,并且不受其他兩機關的制約,那么,自由也將不復存在,也會導致權力被濫用。孟德斯鳩的“分權制衡”學說避免了洛克對權力的不當劃分所引起的分權制度的實際運用困難,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強調了法治的重要性,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重要的實際應用價值。它不僅成為反對封建專制的思想武器,而且成為大多數國家建立政權后的基本政治憲政原則。
美國的聯邦黨人漢密爾頓、麥迪遜等人所著的《聯邦黨人文集》發展了分權制衡的思想,提出了更深層次的分權制衡方法,即橫向和縱向的雙重分權。橫向分權除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以外,在每一權力部門內部也要實行分權,以防止某一機關或者個人的權力過大。同時,中央和地方也實行嚴格的縱向分權,即中央政府只負責國家層面的相關事務,不得干預地方政府事務;地方政府實行相對自治,對本轄區內選民負責。美國獨立后,把分權制衡原則作為一項基本的憲法原則:即立法權屬于國會參、眾兩院,但總統對國會的立法有批準權和否決權,國會也可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行政權屬于總統,但總統任命部長和締結條約需經國會同意批準,政府的一切開支,包括辦公費、差旅費以及機構的編制和人員的限額都要國會審批確定,國會還可以調查一切政治活動,可以彈劾總統和官員;司法權屬于法院,法官實行終身制,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后再由總統任命(國會已經否決數十名大法官提名),
法院有權審判經國會彈劾有罪的總統,有權審查國會的立法和總統的命令是否違憲,國會也可以彈劾聯邦法官。總之,美國分權的原則是,寧可分得支離破碎,自相矛盾,也不要全面統一,高度集中。現在,分權制衡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的一項基本憲法原則。
七、選舉是現代政治的基本制度
選舉是公民通過投票等方式推選其代表擔任國家公職的政治制度,選舉制度是人民推選代表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代議制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模式,在代議政治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是通過人民選舉的代表來實現的,因而選舉制度就成為了政治民主得以實現的基本手段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列寧認為,國家公職人員由選舉產生是民主共和政治的一個標志,而專制君主政治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其最高權力主體君主是世襲而非選舉產生。同時,從現代民主政治的實踐也可以看出,選舉制度在一個國家政治體制中的作用大小和地位高低以及選舉制度本身的合理與完善與否,都客觀地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的發展程度。
為了確保選舉能夠順利、公正地進行,各國都對選舉采取了某些形式的監督和控制,最為常用的就是選舉訴訟制度。選舉人、被選舉人及選舉辦理人員和助選人員等等的非法行為,致使選舉產生不正確結果,就會引起訴訟。選舉訴訟管轄一般分為四種:(1)由普通法院管轄,即選舉訴訟與普通訴訟相同,這方面英國最為典型;(2)由特定法院管轄。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就屬這一類型;(3)由議會管轄。按照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眾議院是本院議員的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4)由憲法委員會管轄,法國最為典型。
八、責任是現代政治的基本要求
專制政治與民主政治的一個顯著區別就在于,在專制政治下,統治者對其行為不負任何責任或者尋找替罪羊將責任推卸掉。在現代政治下,統治者的行為則必須對人民或人民的代議機關負責。
責任政治源于人民主權理論。根據人民主權理論,統治者的權力是由人民的原始權利所委托的,因而受托者(即政府)就有責任就其行為過程及其后果向人民作出交代,特別是要承擔由于自己的主觀原因而產生的不利的政治后果,這就是政治責任。政治責任的基本規則要求:任何具有權力的主體都必需直接向人民負責,或者直接向人民的代表機關(即間接向人民負責)定期匯報工作,接受代表的質詢。既然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就必須對人民負責,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具體而言,政府的行為必須直接受代議機關、從而也是間接受到選民的制約,直接對代議機關從而也是間接對人民負責:(1)政府必須回答代議機關的質詢;(2)政府如果失去了代議機關的支持和信任就應被解職或自動辭職。政府如有失職行為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直到政府下臺??梢?,沒有責任政治到就不可能對政治權力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有切實的保障。
責任政治也是解決民主與效率之間相互沖突的一種重要手段?,F代政治必須追求民主與效率的雙向目標。一般來說,通過選舉制、分權制、法治等原則的實行,只解決了實現民主政治的一個目標,即保障權力的行使民主化,但不能解決和保證政府行政的效率問題。而責任政治的實行為解決效率問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因為政府不但要為違法行政和濫用職權承擔責任,而且也要為效率低下承擔責任。因此,實行責任政治,把權力與責任聯系起來,使權力與責任對等,使掌權者不僅要對權力運行的效率負責,而且要對權力的正確行使負責。如果出現權力運行的效率低下,或者在行使權力時失職、越權、以及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時,掌權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責任政治是政治民主的必要保障,也是現代政治的基本要求和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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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9日,星期日,修改于三門峽上陽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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