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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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會芳1由 分享
三、對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建議
我國財稅政策在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與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得差距,所以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
(一)財政支出政策方面
1.加大政府科技投入,特別是對重點領域的投入
目前我國的財政科技撥款占當年財政支出的比重偏低,應當在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基礎上加大政府對科技和技術創新的投入。同時應當根據國家發展需要和實施條件的成熟度,支持自主創新重點領域,主要應加強對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領域的科技投入,支持科技條件基礎平臺建設,支持戰略性帶頭產業的自主創新和支持、促進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
2.改變單一財政補助方式,創新資金投入方式
不同的科技活動有不同的特點,應通過貼息、有償使用、以獎代補、風險投資等多種方式,引導企業積極增加科技投入,全面提高企業自主技術開發能力,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
3.明確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范圍,完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政府采購在激勵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我國目前尚未明確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范圍,由財政部及科技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尚未出臺,目前只有少數地方政府出臺了地方的政府采購目錄,如上海市頒布的《2009 年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因此,應當盡快確定國家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范圍,使政府采購在促進技術創新上發揮更大作用。
4.建立健全財政科技支出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
建立健全科技支出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是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科技支出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建立財政科技支出的績效考評機制過程中,重點是要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基礎設施投入分類進行支出績效評價,建立科學的評價方法和指標體系。
(二)稅收政策方面
1.稅收優惠政策應加強中間環節的側重
長期以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重點都集中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銷售兩個環節,實際上是針對結果的優惠,而對創新的過程并不給予優惠。用這個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進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資則享受不到優惠鼓勵。雖然也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規模的擴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這樣的政策激勵作用下,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不足,同時也造成生產線的重復引進和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強大,而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今后的稅收優惠政策應把重點落在產品研究開發、技術轉化環節上,以促進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2.逐實現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模式轉變
一般來說,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也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目前發達國家支持、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間接優惠方式,我國運用的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只占34.19%,這對支持、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科技創新一定的負面影響。我國今后應該借鑒國際經驗再多一些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如技術開發基金等,并適當加大諸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的稅收優惠力度,逐步實現由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模式轉變,鼓勵企業資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設備更新,加快自主創新產業化進程。
3.推進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
“普惠制”是相對于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所體現出的“特惠制”而言的,說的是,支持、鼓勵企業創新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在區域上,也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屬行業上,而應定位在企業所從事的項目上,經稅務機關認定審核,只要企業所從事的項目符合創新要求,不論其是否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否是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論其所屬哪一個行業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待遇。這就要:打破區域界限、擴大受惠行業的范圍并兼顧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扶持,制定出獨立的一套促進中小企業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
4.填補政策空白激發高技術人才創新熱情
首先可考慮對創新工作者給予更多的稅收鼓勵,比如適度擴大科技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范圍,對科技發明方面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獲得者可視同稿酬所得減征部分個人所得稅等。其次針對自主創新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房補扣除不分行政、企事業單位房改與否,一律統一標準并放寬扣除金額,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以公平個人所得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