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簡論商業秘密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和協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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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園 盧韜1由 分享
三、商業秘密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
商業秘密的特征決定了信息公開范圍越小越好,而公眾知情權則要求公開商業秘密,尤其是與社會公共利益關系甚密的商業秘密。二者不同的價值追求,決定了商業秘密的保護和公眾知情權之間必然會出現沖突。
商業秘密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主要表現為:首先,商業秘密作為一項無形財產,其持有人在依法享有商業秘密時必定會因地制宜地通過內部和外部的措施使信息處于保密狀態。否則,商業秘密一旦被公開,其固有的價值將可能會完全或部分喪失。此時必然發生權利人保護商業秘密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其次,商業秘密的持有人在行使權利時可能會受到他人諸如知情權之類的合法權利的限制,比如在他人通過自行研發、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獲取該商業秘密或者國家在特殊條件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強制許可他人獲得、使用、披露該商業秘密等情況時,原權利人不能以自己擁有某項商業秘密而去阻止他人獲得該商業秘密的信息,由此也會產生二者的沖突。
四、商業秘密保護限制的理論依據
對知識產權法而言,其實質就是在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一種分配、法律部選擇與綜合。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是國家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專有利益或者說壟斷利益與社會公眾接近知識和信息的公眾利益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更為廣泛的促進科技文化和經濟發展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專有權的授予限制了知識和信息的自由流動,為此需要在知識專有權和知識共享權之間進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的整體福利。豎因此作為知識產權之一種的商業秘密權,有必要對其進行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不法權利人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濫用權利。商業秘密限制的理論基礎主要表現為:
(一)商業秘密權利限制的目的——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業秘密
權利限制的目的不在于削弱和縮小權利,相反在于擴大權利,更好的實現權利。對商業秘密的限制是在不斷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基礎上進行的,它與商業秘密的保護并不矛盾,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限制商業秘密的保護時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業秘密。
一方面,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進行限制有利于權利沖突的解決。社會中不同類型、不同主體的權利交織在一起,使商業秘密持有人的權利與其他人的權利沖突的可能性必然存在。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進行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沖突的發生,實現商業秘密持有人權利與他人權利的和諧共存。
另一方面,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進行限制有利于包括商業秘密權利在內的多種社會價值共同實現。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價值取向是追求經濟效率,這是與社會的其他價值目標息息相關的。而競爭秩序、社會公平等價值一直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要。如果商業秘密持有人的權利不受約束和限制,勢必會擾亂社會秩序、違背公平正義。為減少此種不利因素的出現,保證多種社會價值共同實現,限制上商業秘密的保護,禁止持有人權利的濫用是一種方法。
由此,商業秘密權利的實現過程是與其權利的限制聯系在一起的。限制的目的,僅僅是擴大權利和達成其他價值目標的一種手段。不斷限制商業秘密保護的過程,就是商業秘密持有人的權利實現的過程。
(二)商業秘密權利限制的法理基礎——權利不得濫用理論
博登海默認為,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無忌憚的個人和群體所濫用,因此為了社會福利,自由必須受到限制;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會成為濫用自由的潛在受害者。豏
權利必須受到限制,這對任何權利來說都是通用的。商業秘密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也必然遵循權利不可濫用的原則,如果權利人濫用其商業秘密權,影響了社會成員的利益,就必然要制約其權利。從法理學的角度講,一定的權利總是與一定的義務或者責任構成統一體的。對商業秘密權進行限制體現了商業秘密權利人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商業秘密權利的限制體現了促進權利人承擔確保包含商業秘密的相關產品和信息被公眾依法合理接近和利用的社會責任。
(三)商業秘密權利限制的價值目標——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商業秘密權利限制體現利益平衡原則,體現了公平和正義的法的價值目標。商業秘密權利的限制主要是為了協調各方利益主體的行為,尋求商業秘密權利人與有關各方利益主體的利益平衡與商業秘密相關的權益中商業秘密的其他主體的利益,尤其是公眾的知情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般的社會利益。從利益的角度考察,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便是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壟斷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一種平衡和整合。
五、商業秘密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協調途經
根據上文所述,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為了合理保護公眾知情權,有必要對商業秘密權進行必要的限制,以促進商業秘密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協調。具體而言,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公眾知情權對商業秘密權利限制的各種情況。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應當作出如下規定:
(一)規定商業秘密的強制許可制度
具體情況分為兩種:第一,如果商業秘密權利人長期擁有該項商業秘密而不予利用,且其不利用影響了公眾的知情權的行使;第二,商業秘密權利人利益該商業秘密形成的壟斷地位謀取暴利,而具備實施該商業秘密能力的第三人以合理條件請求商業秘密所有權人許可轉讓或使用其技術,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他人可以申請公開該商業秘密;不過,獲得該商業秘密的唄許可人應當對該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二)規定為了公共利益他人可以披露商業秘密
公眾知情權能否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在商業秘密的保護嚴重影響到人們的生活狀況或者切身利益時,應當允許人們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而公開商業秘密,以求得商業秘密的保護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