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對小額訴訟制度的幾點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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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鋼1由 分享
三、進一步完善小額訴訟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進一步完善小額訴訟程序
從《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的修改來看,小額訴訟程序與原有的簡易程序有著諸多相似之處,但作為一項新的民事訴訟制度,其自身還有待不斷的成長完善。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涉及新的小額訴訟制度的條文僅有兩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適用該程序的法院是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是簡單的民事案件;三是案件的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四是實行一審終審。一項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小額訴訟程序的順利實施并準確實現其設立初衷自身尚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在案件受理的方式,法律文書準備及送達,開庭方式、時間,審理程序或方式等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設立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
從國外有關小額訴訟的成熟立法來看,大多設立專門的“小額賠償法庭”專門處理小額訴訟案件,即方面了當事人訴訟,又方面了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從我國目前的法院體系設置來看,基層法院大多設立有人民法庭,該法庭處理一些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可以考慮在人民法庭原有職能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改造,根據不同地域范圍及人口設立相當數量的小額訴訟法庭,提高訴訟效率。
(三)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從國外有關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分析,一般都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效率。但在我國當前司法人員職業能力以及道德素養普遍讓人懷疑的前提下,立法上必須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予以考慮,否則雖然案件的標的額較小,但法院的裁判并不能達到“案結事了”效果,反而會滋生新的矛盾。建議在明確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的情況下,在司法解釋層級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進行配套規定,以使該程序真正發揮其自身特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