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機制論文(2)
法律機制論文
法律機制論文篇2
論環境保護法律機制的完善
摘要:環境惡化問題已經影響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環境問題的出現有自然原因,也有社會原因,對于社會原因既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人類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其中,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機制是擺在人類面前的最緊迫的任務。
關鍵字:環境問題環境保護法律機制
環境惡化問題的形成既有大自然演化的因素,也與人類文明進步的發展進程有關。其中人為的原因占主要方面,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人類經濟活動的快速開展,人類正在破壞和污染周邊的環境,在早期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代,社會生產力低下,人類對環境所造成的污染,自然界還能承受,大自然憑借自身的修復能力,很快能修復這些影響。但是近代工業革命以來,工業革命帶來了科技的巨大進步,大大提高了人類的生活水平,然而人類在享受勝利的果實時,人類的活動已經深刻地影響了生態環境的變遷,所造成的損害大大超出了自然界能承受的范圍,使環境條件發生了不利于人類的大的變化,給人類的生存、生活造成了災害。環境狀況日益惡化,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社會問題。環境惡化問題已經引起世人的廣泛關注,對于人為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加以遏制,因此,當前最緊迫的任務是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機制。
環境行為在社會控制方面,是由社會組織體系運用社會規范并配之相應的手段或者方式,對社會個體、社會群體以及社會組織等社會成員污染環境和損害生存的問題進行約束和禁止,對各類與環境有關的社會關系進行調節并制約。環境行為在社會控制方面,有不同的表現方式,其中強制的或者硬性的社會控制主要體現為經濟、法律、行政、紀律等方面,比較軟性的社會控制則體現在道德、風俗、習慣、信仰等方面。在環境行為的社會控制所體現出來的諸多方面中,軟性的社會控制與人的素質有很大關系,這需要隨著社會的進步逐步完善。而在硬性控制中,法律控制對環境行為的控制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最有效的手段。為了發揮環境行為的法律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對環境關系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整。
環境法又稱環境保護法,是對人們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環境法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的,是在經濟法、民法等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興的法律部門。其他法律部門比如經濟法也涉及到環境關系的法律調整,但是經濟法著重的是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對天然財富的保護,是為了經濟效益,但是環境法是從保護環境因素,維護生態平衡著眼的,是為了環境和生態效益,最終是為了保障人類健康。環境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具有強大的約束力,是人人都應該遵守的。
環境法規范人們的行為,保護和改善環境,目的是為了協調人類和環境的環境,保護人類的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環境法產生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隨后迅速發展,70年代末、80年代初,環境法在中國迅速發展,現在已成為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環境法也可以作廣義理解,包括國內環境法還包括國際環境法。環境法的內容包括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制度、法律責任、訴訟程序、管理機構及其權限等的綜合性規定;防治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惡臭物質污染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地面沉降等公害的規定;保護土地、水、海洋、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礦產資源、水產資源等自然環境要素的規定;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溫泉、療養院、公園、綠地等特殊自然和文化環境的規定等等。
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需要制定完備的環境立法,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法律,以環境保護管理單項法律為內容的國家環境法律體系。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還在逐步的完善中。需要完善的方面主要體現在:1.環境立法要與環境執法協調好。立法做好了,是基礎,還要執行好,監督好才是關鍵,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2.法律體系自身內部的協調,消除自身矛盾。法律體系是在不斷地修改中完善的,首先要克服自身存在的矛盾,才能避免沖突。3.環境法律體系要與市場經濟相協調。環境法律也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經濟協調好,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4.國內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協調。國內環境法既要結合本國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法律,還要與國際環境法協調一致,避免沖突。同時借鑒國際社會有關環境和資源保護方面的成功立法經驗,做好有關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配套立法。
健全的環境法律體系是基礎,環境立法要與環境執法協調好,因此,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還必須嚴格環境執法,是擺在我國當前環境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嚴格環境執法首先必須有健全的執法機構,充實的執法力量,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改善執法條件。
這要求政府部門加大投資,積極創造條件,解決執法工作中的環保設備,環節執法人員力不從心的現象。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環境保護法律執法監督機制,對環境執法行為進行規范。各級政府都要權利支持環保部門依法監管,做到少干涉,甚至不干涉,多鼓勵,牢牢記住,保護環境,是當前的首要職責,確保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同步進行。再次是要加大執法力度,深入廣泛地開展環境執法檢查,嚴格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做到違法必究。在環境執法過程中要求執法人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在現實執法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口惠而實不至”的現象。
執法人員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但這與法律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有很大關系。同時盡一切可能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提高自覺行為。最后要建立環境執法責任制,分工明確,責權清晰。環境法并非只有一個環保局在執行,而是牽涉到很多部門,比如海洋歸海事局管,河流江湖歸水利部管,森林歸林業局管等,如果執法人員不具備高素質以及相應的技術,對環境的管理與監督只能停留在表面現象。在環境執法中要把責任落實到個人,解決執法機構之間職責不清楚的問題,提高執法效率。
健全的環境保護法律是通過社會控制人們的環境行為,其最終目的是給人類創造舒適的生活環境。因此是每一個公民都必須遵守的。環境作為一項新的權利,與人的生存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保護環境,關系國計民生,關系著和諧社會的建設,要樹立“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社會大局觀念。環境問題會導致生存危機,制約著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要處理好環境保護法律的問題。
法律機制論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