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碩士畢業論文參考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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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碩士畢業論文參考例本篇1
淺析高職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
摘要:職業教育的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我國職業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多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校企合作得不到法律的強有力支持。因此,應對校企合作在高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現狀加以分析,并對完善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加以思考。
關鍵詞:校企合作;職業教育;法律保障
校企合作在高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新型工業化需要職業教育的支撐,需要大量高素質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而這種人才的培養則有賴于學校和企
業兩種不同的教育環境通力合作,通過課堂教學和生產實踐相結合加以實現。高職教育校企合作成功與否對高職教育辦學的成功、特色的彰顯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高職院校學生實踐技能(或職業技能)的培養離不開校企合作。理論夠用、強化實踐是高職學生知識能力結構的基本特征。學生較強的實踐技能的培養與鍛煉完全依靠學校的實驗、實訓條件是不可能也是不現實的,目前我國高職教育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辦學經費較緊張,各方面條件還不完善成熟,許多高職院校還難以建立起完整的實驗、實訓體系,而且完全依賴于學校的仿真實驗、實訓容易導致學生實踐能力與企業實際需要相脫節。校企合作,依托企業建立校外實訓基地,利用企業的現有資源與條件對學生進行實踐技能培訓,不僅可以降低培養成本,還可以及時把握企業、行業的最新需求,提高學生的崗位適應能力。成功的校企合作應該是“雙贏”的結果,既可以實現人才培養目標,又可以為企業提供需要的優秀人才,還可以在實習、實訓過程中為企業創造利潤。
高職院校“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離不開校企合作。“雙師型”是高職教育培養目標對師資隊伍的特殊要求。“雙師型”教師是指既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能夠承擔專業理論教學工作,又具有本專業領域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能夠承擔專業實踐教學工作的教師。高職院校“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的途徑主要有兩條:一是從社會上引進或聘用既有豐富實踐工作經驗,又有較高學術水平的高級技術人員充實教師隊伍,或聘作兼職教師;二是學校有組織、有計劃地選派專業教師到企業培訓,提升教師實踐教學的能力。無論是從企業引進或聘請還是學校自主培養,都離不開企業的積極支持與合作。
此外,高職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制定與完善、專業設置、教學計劃的制定乃至課程的開發,都需要企業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校企合作是高職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我國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方方面面諸如校外實訓基地建設、“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專業指導委員會的設立等等,大都只是流于形式,未進入實質性的合作,這無疑已成為制約高職教育提升質量、進一步發展的“瓶頸”。要進一步促進高職教育校企合作,改變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現狀,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對高職教育校企合作行為進行規范,為高職教育校企合作提供堅實、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國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現狀
職業教育法律體系不健全、不完善。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相對于德國職業教育具有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國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顯得相形見絀。在德國,關于職業教育的法律多達幾十種,對企業、學校、學生三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而我國只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這是我國唯一一部規范職業教育的法律,地方政府可在其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條例。然而,地方政府并未在《職業教育法》允許范圍內積極地制定具體實施條例,《職業教育法》作為一般性的法律又過于原則性與概括性,無法對現實的職業教育活動產生有效的約束力。
《職業教育法》對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乏力。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職業教育法》作為一般性法律的原則性、指導性與規定性特點,使其對中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力不從心。單從《職業教育法》有關內容規定來看,也未能很好地體現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力支持與保障,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內容涵蓋不全面。
《職業教育法》對企業參與支持學校職業教育的有關規定只有兩個方面。一是教師隊伍建設方面,《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提供方便。”這一條規定了企業在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特別是“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方面有“提供方便”的義務。二是學生和教師實習方面,《職業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這就是我國《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保障的全部內容。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所要求的校企合作遠遠不止以上兩個方面,而是貫穿于職業教育的全過程,從培養目標的確定、教學計劃的制定到師資隊伍建設、學生實驗實訓的開展與指導直至就業,無不需要企業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合作應追求“雙贏”的結果,校企合作也不例外。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既要強調企業的義務,同時也要保障企業的權利,如企業應具有獲得合作院校各方面真實信息的權利、學生實驗實訓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權利、學生實驗實訓盡量為企業節約成本并創造利潤的權利等。而我國的《職業教育法》只強調了企業的義務,卻未同時明確企業應享有的權利,這似乎不合乎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
其二,只強調了義務,但未強調否定性后果。
《職業教育法》的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第四章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以上法律條款規定了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有關義務,但對企業未承擔相應義務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規定,這顯然是不可取的。《職業教育法》不同于刑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條例等強制性法律,《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各權利義務主體的規定不明確是其一直以來遭受詬病的原因之一。對各方權利、義務及后果的規定不明確,導致企業不愿意參與,職業學校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想極力促成校企聯姻,而企業卻無意問津。
加強我國職業教育法律保障的思考
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一個重要原因,要改變這種狀況,謀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新突破,首當其沖便要從健全職業教育法律體系著手。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缺乏傳統文化的內生保障力量,因此更要依賴于國家法律的外部強制力量加以保障。基于對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現狀的分析,筆者以為,我國職業教育法律的完善應著重于以下幾方面:
與時俱進,完善《職業教育法》。法律是實現高等職業教育騰飛的有力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從1996年制定到現在已經有近十年的歷史了,在此期間,我國的職業教育迅猛發展,大批高等職業院校如雨后春筍般地涌現出來,高職教育的實踐在探索中逐步走向成熟,高職教育校企合作也在摸索中不斷展開、創新,而存在的問題也不斷地凸顯出來,這與當初制定《職業教育法》時的社會現狀大不一樣。法律根植于現實社會,法律的制定要反映現實,并應根據現實需要不斷完善,因此,應根據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對《職業教育法》進行補充完善。只有這樣,《職業教育法》才能充分發揮對職業教育的保障作用,推動我國職業教育不斷向前發展。
調動各方積極性,制定具體實施條例,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可以從兩個層面著手,一是上層立法,即由人大會專門的立法機構立法,二是下層立法,即由具體行政部門立法。其他立法機構在不違背《職業教育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除人大之外,我國還有國務院和地方人大以及地方人大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教育部和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規章。如果說人大會制定的《職業教育法》可以作為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母法的話,各立法機構可以《職業教育法》中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規定為依據,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職業教育法》的實施細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門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制定更為可行、更適應當地經濟發展需要的職業教育法律規范。社會的發展瞬息萬變,通過上層立法來解決職業教育發展中的問題,顯然不如由行政部門立法及時。因此,在構建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充分利用地方的優勢,制定適合地方職業教育發展的職業教育法規,促進校企合作,培養符合新型工業化需求的技能型人才,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職業教育發展之路。
建立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機制。首先,應該完善校企合作中的經費制度,企業幫助學校進行職業教育培訓,要有資金的支持,法律必須明文規定政府、企業、學校以及學生個人作為職業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各自所應承擔費用的義務,以及不承擔法律義務所應負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次,應該明確政府、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法律責任,并且應明確相應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再次,應明確企業與學校、企業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用法律強制力保障校企合作的順利實現。
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建設與完善既有近憂也有遠慮。一是在現階段應改革一些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規定,二是應該從長遠考慮,建立完整、高效、有序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1]沈示春.德國“雙元制”教育散談[J].現代技能開發,2002,(10):101-102.
[2]徐朔.戰略調整 規范化 企業參與:發達國家職業教育發展改革的三熱點[J].教育發展研究,2002,(2):56-58.
[3]梁艷清.高職校企結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職教論壇,2006,(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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