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學生法律論文
法學院學生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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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學生法律論文篇1
淺析農村電工招聘使用中的勞動糾紛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國發[1999]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19號)文件精神,全國各地在推進“兩改一同價”(改革電力體制、改造農村電網、城鄉用電同網同價)的工作中,在對過去亦工亦農的村組管電人員(簡稱“村電工”)招聘使用上,由于年齡原因,不能按照國家社保參保條件而未招聘使用的村電工,導致勞動糾紛現象突出,上訴(訪)人數眾多,據不完全統計,從2002年至2013年,福建、湖南、河南、四川等都相繼出現了村電工集眾上訪和上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一、農村電力及村電工形成的歷史
1.農村電工的形成
農村電工的形成主要是根據農村用電的歷史所產生的,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0年-1982年集體辦電時期,當時人民公社由區公所牽頭,組織各生產隊社員投工投勞,修建了微型或小型發電站,解決了個別鄉鎮和村組用電問題。同時,用上了電的鄉鎮或村組安排專人管理線路和抄表收費,鄉電工、村電工、組電工應運而生。
第二階段:1982年-1988年群眾建電時期。在國家實行農村包產到戶時,各村組通過賣大集體時期的倉房、耕牛等,自籌資金和組織人力架設農村低壓線路,使絕大部分群眾用上了電。每個鄉設一名鄉電工(屬鄉八大員之一),每個村設村電工,每個組設組電工。
第三階段:1988年-1999年電力普及時期。隨著農村集體、集資辦電的興起,90%的村組群眾用上了電,用電照明得到了大面積普及各鄉鎮按照國家能源部1989年頒發的《鄉電管站管理辦法》(能源農電[1989]1286號)要求,成立了鄉農電管理站;各村組用電按照臺區總表計量的方式,由各村組安排人員(村電工)管理本村組線路并負責將電費收取后每月向鄉農電管理站繳納。
第四階段:1999年-2014年,“兩改一同價”時期。1999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該通知的核心是“兩改一同價”.即:改革農村電力體制,要求將所有的農電管理站改革為供電企業的供電所;改造農村電網,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農村電網改造面達到100%.同時,國務院[1999]2號文件授權國家經貿委為兩改一同價的實施部門。在此過程中,國家經貿委相繼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電力[1999]915號、《關于推進和規范縣供電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電力[2000]971號)。
以上文件中,均明確指出將鄉農電管理站改革成為供電企業的供電所后,對原有的村電工要通過考試合格后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農村電力資產由供電企業接收后通過降低電價的方式償還。并沒有要求接收農村電力資產就必須接收村電工。
由于每個縣的村電工人數是供電企業職工的2倍以上,因此,各縣在與國家電網公司簽訂以資產為紐帶的控股和代管的《電力體制改革協議》中,職工人數均只包含全民所有制職工,不包含村電工。
2.村電工的報酬來源
供電企業通過以各村組變壓器臺區總表計量的方式向村組躉售電,各村(組)指派村民通過亦工亦農的方式管理本村組線路并負責收取用戶電費向鄉農電站解繳電費,當時的村管電人員(即村電工)報酬來源的方式是:一是在70年代到80年代的大集體時期村組通過計工分來計發村電工的報酬;二是在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國家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時,在包產到戶后,村電工直接從用戶頭上按每度電收取0.05元,每只表收取1元座表費作為村電工報酬;三是隨著國家行業管理的深入,為避免村電工隨意加價收費而加重老百姓負擔,各市縣由物價部門按照1989年國家能源部頒發了《鄉電管站管理辦法》的通知(能源農電[1989]1286號)文件要求,不允許村電工直接通過用戶加價收費作為報酬,相繼出臺文件要求供電企業在電價外每度電加收5分錢,隨同電費收繳后專款專用,單獨擺賬,每個月再由供電部門根據每個村電管理的村組用電量的多少返還給村電工。
二、村電工解決的基本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14年年底,全國1646個縣在處理村電工用工上,陸續按照國家[1999]2號文件和國家經貿委[1999]85號文件要求,分別擬定了《方案》報相關部門批準后,對男同志年滿45-55周歲以下,女同志40-45周歲以下的村電工通過考試,優先進行招聘為專職電工后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專職電工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補繳了養老保險。對超出年齡階段的村電工,參照國家《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700-1500.00元/年·人,最長不超過12年的標準,與村電工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并領取了補償金。大多數村電工與供電企業雙方均無異議。對持有勞動關系爭議的村電工,相繼都通過“一裁二審”的司法程序。從全國范圍來看,基本都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均駁回了村電工勞動關系主張的訴訟請求。
三、村電工主張勞動關系等事項
目前,全國范圍內的村電工在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主張與供電企業存在勞動關系中認為,在2002年以前,在鄉農電管理站存在期間,勞動關系雖然不成立,但2002年以后,勞動關系應該成立,其理由是:國務院1999年頒發了關于《批準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要求從1999年開始,用三年時間完成“兩改一同價”(電網改造全面完成,改造面達100%,改革電力體制,形成一縣一公司,城鄉居民用電實現同網同價),村電工的報酬是供電企業從農網維護費中在列支。因此,沒有聘用的村電工要求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法》一是補繳從事村電工期間的“五險”,二是補發從事村電工期間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每月8天雙休日,每年10天法定假日),全年106天;三是雙倍支付勞動報酬。
四、電力企業抗辯的理由
目前,雖然社會上有部分人員或部門認為村電工與供電企業屬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應該成立。但供電企業則認為,村電工與供電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及事實不充分。
第一,1989年,國家能源部《鄉電管站管理辦法》中第五條明確了“鄉電管站是服務性管理組織,行使鄉人民政府的管電職能”;第六條規定:“鄉電管站實行鄉人民政府和縣電力部門雙重領導,由縣電力部門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因此,供電企業下設的供電所與村電工簽訂的《安全協議》等方面的資料,只是作為電力企業行業管理的一種表現形式。
第二,雖然國務院在1999年出臺了(國發[1999]2號)文件,要求用三年時間完成“兩改一同價”,但實際上,國家落實“兩改一同價”工作中,在改造農村電網的投入上嚴重不足,至今全國范圍內仍有1/3的村組未進行農網改造,木電桿、破股線等現象依然不同程序存在,“一縣一公司”的電力體制改革仍未完成,有的縣仍然存在兩家供電企業,一個屬于國家電網公司的全資公司,另一個屬于國家電網公司的控股公司,甚至有些縣的供電企業仍然還是地方縣級供電企業。到2014年元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才對全國范圍內的部分縣級控股公司批準為國家電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四川省僅31家“一縣一公司”的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第三,2007年4月6日,國務院再次批準了《關于“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7]19號),意見中明確指出了“電力體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是階段性的,改革任務尚未全部完成……”,“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穩步推進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開展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要切實加強對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各項工作規范有序,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十一五”期間后三年……適時開展輸配分開改革試點和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等。進一步說明了全國農村電力體制改革沒有也不可能在從1999年開始,用3年時間完成的這一特殊情況。
第四,國務院授權國家經貿委作為全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部門(國發[1999]2號),國家經貿委在《關于推進和規范縣供電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電力[2000]971號)中“躉售縣供電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時,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關于農村電力體制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規范操作,公司組建后,繼續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躉售縣的政策”;國務院批準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強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和國家經貿委《批轉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實行縣(市)鄉(鎮)電力一體化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經貿電力[1999]85號)等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優秀的村電工通過統一考試,擇優聘用,并簽訂合同實行合同管理,按照證據倒置的原則,從另一個方面印證了村電工沒有通過考試聘用之前與電力公司不具備勞動關系。
第五,按照國家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保[2005]12號)文件精神,供電企業所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中不包含對村電工的管理,不適用于村電工,沒有對村電工形成約束力,只對全民職工的管理。因此,勞動關系不成立;村電工是電力企業改制和改革中存在的一種特殊情況,他們主要是以農民或兼職其他的村組會計、村長、書記或農副業、個體經營等為主的職業,無須遵守供電企業的上下班工作制度,抄表收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調節決定時間,吃住都在家里,其報酬的來源與電力企業的職工存在著本質的差異,沒有進入公司的成本,實際是從用戶頭上收取后再由供電企業返還給村電工作為報酬。
第六,從全國1464個類似的縣級控股公司中,如河南、湖南、福建等都出現了村電工上訴情況,村電工主張的勞動關系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13年四川滬州納溪區沒有使用的255名村電工中,244人按照每年710.00元的標準給予了經濟補助,其中有11人起訴到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敗訴后2013年上訴到四川省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駁回訴訟請求,維持原則,認定村電工與供電企業勞動關系不成立([2013)滬民終字第337號].
五、幾點建議
法院在審理村電工與供電企業勞動關系糾紛中,普遍認為:農村電工是以農業為基本職業,在從事村電工工作的同時沒有脫離而且主要是以農業生產,仍然繼續承包經營、耕種生產隊發包的土地,不接受供電企業的隸屬管理,無需按固定時間上下班,吃住均在自己家里的特殊勞動群體,與電力企業職工在身份、隸屬關系、工作性質、工資來源等方面均有本質的不同,農電體制改革時,將原鄉電管站改革成供電企業的供電所并企業之間的合并行為,完全是按照國家政策遵照政府指令的執行行為,村電工與供電企業所產生的勞動糾紛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出現的特殊情況。同時,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2號文件精神,國家經貿委于2000年10月13日印發了《關于推進和規范縣供電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經貿電力[2000]971號),要求“躉售縣供電企業在上劃直接管理過程中,省電力公司要規范運作,加強內部管理,進行財務并賬和統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電力企業要創造條件,積極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員,共同處理好債權債務。與電網建議無關的債權、債務由當地政府負責處理。”
由此可見,電力體制改革中出現農村電工與供電企業的勞動糾紛化解,不僅僅只屬于供電企業的責任。勞動關系糾紛的化解是各級政府和電力企業共同的責任,因此,一是在出現村電工與電力企業的勞動糾紛時,縣人民政府應召集信訪、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統一口徑,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和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不能全部將矛盾推向供電企業。二是按照《信訪條例》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縣級各相關部門、供電企業一道作好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三是按照新的《信訪條例》要求,省、市、縣在辦理村電工上訪案件時,決不能因為“怕上訪”而縱容個別人員的過高要求。四是,縣政府應針對個別年齡偏大,家庭情況困難而又沒有被供電企業招聘上的村電工,除供電企業給予一定的補助(償)外,通過民政途徑,適當考慮給予低保照顧。
法學院學生法律論文篇2
論賣淫嫖娼現象及其治理
摘要:賣淫嫖娼活動污染社會環境,敗壞社會風氣,已經成為嚴重危及社會的一大公害。近年來,黨和國家對賣淫漂娟這一丑惡現象一再取締和打擊,卻不能根除。目前,賣淫嫖娼主要體現為多樣化,公開化,組織化等特點,治理賣淫嫖娼問題,必須提高認識,開展教育引導活動,同時既要加強監管力度,也在加大打擊力度。
關鍵詞:賣淫嫖娼;犯罪;治理
一、賣淫嫖娼的定義
現代意義上的賣淫嫖娼,是指男性和女性之間,建立在金錢、財物之上,而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的行為。不特定男女雙方之間的相互勾引、結識、講價、支付、發生性行為是賣淫嫖娼行為的行為構成要件。
賣淫,是指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為目的,在不受任何強迫即自愿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嫖娼,是指以給錢或者財物等為誘惑,與賣淫的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眾所周知,賣淫的人通常是女性,而嫖娼的人則一般是男性。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的觀念也在不斷發生變化,賣淫嫖娼的雙方已經不再局限于男性與女性之間,同性之間也可能會發生這種行為。
二、賣淫嫖娼活動的現狀
(一)賣淫嫖娼活動數量之多
據公安部門統計,從1984年到1991年,累計查處62萬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了25萬人次,從1993年開始,這樣的數量在不斷減少。1993年減少的數量不多,為24.6萬人次。而從1995年上半年開始,數量顯著減少,為11.3萬人次;在1996年4月查獲14.2萬人次。如果從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處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萬人次的話,那么從1984年到1997年,全國累計查處過212萬人次。
(二)賣淫嫖娼活動逐漸半公開化甚至公開化
賣淫嫖娼活動已經不再像80年代那樣處于比較隱蔽的狀態,而是逐漸半公開化,甚至公開化。在許多夜總會、發廊、歌廳、酒吧、洗浴中心都成為賣淫嫖娼場所的招牌,有些地方已經出現“紅燈區”,甚至一些經濟技術開發區也容許和縱容賣淫嫖娼活動。例如,東莞許多酒店、桑拿等娛樂場所從事色情服務,東莞的不少市民早已對地下色情行業習以為常。在國內地下色情業地位特殊的東莞的掃黃行動一直沒停歇過。
(三)賣淫嫖娼活動呈組織化、團伙化發展
很多情況下,旅館、美容院收“地點費”、媽咪收“管理費”、皮條客收“介紹費”、小姐收“坐臺費”、嫖客付費,其整個銷售流水線上下承接流暢,組織化特征逐步清晰。從更大的范圍來說,性產業已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系統與運行機制。
(四)賣淫嫖娼人員逐漸多樣化
從年齡上講,不僅有成年人,而且未成年人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現象也日趨嚴重。從職業上講,不單是農民、個體戶、司機、經理、企業職員,甚至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學生、軍人也參與賣淫嫖娼活動。比如賣淫的人,在80年代初左右大部分是已經結婚的婦女,沒有結婚的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所占的比重比較小,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少女賣淫、未婚女性賣淫的人非常多,甚至男性賣淫的現象也是比較常見的。
三、賣淫嫖娼的原因
(一)人的性本能的失衡
弗洛伊德還認為人的個性或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形成的。“本我”是一切生來本能(如食、色等)的源泉。人們所進行的活動,通常是由人們的性本能決定的,犯罪也是這樣的。盡管這些說法無論從專業或社會角度來看都過于牽強和夸張。但它也反映了這一犯罪的本源——人的性本能。而社會協調機制在這方面的失衡則易造成賣淫犯罪的泛濫。
(二)病態家庭、婚內性生活不協調等產生報復心理
家庭或夫妻感情破裂,使一部分婦女產生病態的逃脫報復心理,而“性解放”的流毒又會使她們闖入誤區。許多賣淫婦女都遭受過不同程度的人生情感挫折、受到過性侵害,由于年輕文化低,缺乏社會經驗,分析認識能力和自控能力都不強,遭到挫折后,往往悲觀厭世,破罐破摔或因心胸狹窄,產生強烈的報復心理,尋求性刺激。
(三)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賣淫嫖娼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商品經濟是一種采取自主經營方式的自由意志經濟,它的發展,尤其是在其體制初建漏洞尚多的時期,由于人、財、物大流動,就給賣淫嫖娼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時空條件。賣淫者往往以外出打工、經商為名,掩蓋其賣淫行徑;嫖娼者則多是借經商之機,尋歡作樂。
四、賣淫嫖娼的治理
(一)加強教育工作
在黨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要配合基層黨政組織、工、青、婦、司法等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引導人們認識賣淫嫖娼行為的嚴重危害性,使廣大群眾和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道德觀。而對于那些從事賣淫活動的人,更要加強對她們的教育,引導她們積極向善,使她們能夠從內心真誠悔過。
(二)提高思想認識,堅定嚴厲禁娼的決心
各級黨政領導和相關負責人應深刻認識到,開展打擊取締賣淫嫖娼活動不是一項臨時的措施,更不是一項可有可無,可松可緊的工作。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不是靠“色情”服務就能解決的。開展打擊取締賣淫嫖娼活動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的具體體現,是實施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戰略的必要措施,各級領導應以國家、民族大局為重,堅決打擊和取締賣淫嫖娼活動。
(三)大力發展經濟,促進就業
大力發展經濟,為失業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減少失業率,鼓勵勤勞治富,實現人們共同富裕,以勞動為榮、以奢侈為恥。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也不斷豐富、多姿多彩,即使這樣也要發揚老一輩革命家艱苦奮斗的精神,遏制“拜金主義”、“笑貧不笑娼”這樣的錯誤觀念。
(四)加大對公共場所的日常治安管理
一要組織各主管部門加強對文化市場、賓館、旅店、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采取簽訂杜絕賣淫嫖娼活動責任書等管理形式,取締色情陪侍活動,堵塞賣淫嫖娼分子可利用的各種漏洞。二是基層主管民警要熟練掌握這些娛樂場所內的基本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處理和糾正。三要采取發動群眾、重視舉報、鼓勵和獎勵有功人員等多種措施,有針對性地加大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