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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翻譯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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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翻譯論文

      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發展趨勢。法律翻譯隨之越來越受重視。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翻譯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翻譯論文篇1

      談法律英語翻譯

      摘要:法律英語是有別于普通英語的應用性、功能性語言,且具有準確性、長句多等特點,因而法律英語翻譯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特色,必須確保能夠盡可能準確無誤地實現目的語與源語之間的對等。

      關鍵詞:法律英語 語言特點 翻譯策略

      法律英語,屬于法律語言,其英語表達方式為Legal Language或者是Language of the Law,是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法律翻譯是不同法律語言之間的轉換,譯語必須盡可能遵循源語的涵義,盡可能準確地表達源語的真正含義,從而體現出法律語言的準確性和嚴謹性。

      一、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

      (一)準確性

      法律語言作為一種規約性的正式語言,它所傳遞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強制加以貫徹的行為規范和社會準則。因此法律英語在詞匯的選用上十分嚴謹、正式,努力做到準確、周密、不留漏洞、不產生歧義。

      (二)古英語的使用

      古英語詞的使用體現了法律語言的特殊性和權威性。一些古詞雖然在現代日常英語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語言或正式的司法場合仍在使用。如:afore said (如前所述),here in after (在下文中),here under (在此之下) ;又如: here under, here in, here after, there under,there to, where by, where in.

      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這些古英語詞大多都是由前綴here, there以及where等與其它介詞構成的復合詞。

      (三)長句的使用

      法律英語中的長句除主謂結構外,還有許多從句、短語等這些修飾成分,還有各種副詞以及并列詞等等,這些復雜長句使得法律英語更顯現出與普通英語截然不同的特點,更凸顯出其嚴謹的特性。

      二、法律英語的翻譯策略

      (一)對法律英語中特殊單詞的翻譯

      一些在日常英語中不常用的詞語在法律文件中有其特殊的格式。如條約和合同的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 as開頭的幾段,稱為“鑒于條款”,合同的結尾句則用in witness where of (茲證明)等語。

      (二)對法律英語中短語及固定短句的翻譯

      在法律英語中,經常會有由意義相近或相同的詞語組成的成對詞或并列詞來表示固定的意義,形成固定的短語,通常都是由介詞and或or連接在一起,因而在翻譯時不能將其拆開。如以下這些很典型的例子:

      rights and interests (權益),customs fees and duties (關稅),civil right and liability (民事權利與責任),sign and issue (簽發),null and void (無效)。

      除此之外,有的短句也有其固定的譯法,不可隨意對其進行翻譯。如:

      Judgment was entered for the plaintiff. 判決原告勝訴。

      Order in the court. 法庭內保持肅靜。

      Objection! 反對

      Objection overruled! 反對駁回

      (三)對法律英語中長句的翻譯

      在理解法律英語中的長句時,要從分析語法入手理解句子的完整意思,然后主要采用“切割法”,找出句子的主謂賓,再對其余的修飾成分進行翻譯,這樣才能使譯語能夠盡可能符合其本身語言的表達習慣,更準確地貼近源語所表達的意義。如:

      The progress to the statute book of the necessary legal infrastructure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in many countries been delayed by a difficult and politically sensitive debate created by the concerns of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that the widespread use of strong encryption may facilitate crime and terrorism to a degree that will de-stabilize civilized governments.

      在許多國家,執法機關擔心嚴格加密的廣泛使用,會給犯罪分子和恐怖活動提供方便,從而破壞文明政府的穩定。這種擔心引起了一場難以解決的、政治上敏感的辯論。而這場辯論則延誤了必要的電子商務法律歸入法典的進程。

      上例中的句子雖然很長,但經認真分析后可找出其主謂成分,即The progress has been delayed. 其余均為各種修飾成分,用來對主謂語所提供的信息進行補充。譯者只需對這些修飾成分逐一翻譯后按照目的語的表達習慣來翻譯整個句子。

      法律英語翻譯不同于普通的翻譯。法律翻譯是一項復雜而艱苦的工作,譯者不僅要有扎實的雙語功底,還必須要深入了解不同的法律體系及其所體現的不同的法律制度。譯者只有通過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不斷積累經驗,熟悉掌握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并遵循一定的翻譯原則,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達到目的語與源語之間翻譯信息的對等。

      參考文獻:

      [1]Debra S. Lee. 美國法律英語――在法律語境中使用語言.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6.

      [2]李劍波.論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中國科技翻譯.2003.

      [3]季益廣.法律英語的文體特點及英譯技巧.中國科技翻譯.1999(4).

      [4]盧敏.英語筆譯實務二級.北京:外文出版社.2004.

      [5]陸文慧. 法律翻譯―從實踐出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法律翻譯論文篇2

      淺析法律術語翻譯

      摘要:目前,隨著我國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法律翻譯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法律術語的翻譯是法律翻譯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術語翻譯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譯質量的高低。然而,對法律翻譯工作者而言,法律術語的翻譯卻是一項很大的挑戰。本文從法律術語的特點入手,指出了法律術語翻譯中的困難,并從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角度探討了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與對策。

      關鍵詞:法律術語;翻譯原則;功能對應詞

      法律術語翻譯是法律翻譯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術語翻譯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譯質量的高低。如果法律術語翻譯錯了,很可能會造成誤解,甚至釀成糾紛。因此,對法律術語的翻譯一定要慎之又慎。

      2.法律術語的特點及其翻譯中的困難

      法律術語是具有法學專門涵義的詞語,其作用在于以簡練的語言表達一項被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使法律工作者能夠用簡潔的語言進行交流和溝通,它是法律語言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眾所周知,法律語言不同于日常語言,有著很強的專業性和行業特色。若非法律專業人士,或者沒有相關法律背景知識,我們對法律語言的理解很難做到完整、準確。法律術語作為一種更精練的法律用語,理解起來更是頗費周折。很多情況下,法律術語雖然用的是日常語言,但卻往往被賦予了特殊的含義。例如:"power of attorney",有人直譯為“律師的權利”或“律師的力量”,這是錯誤的,應譯為“授權委托書”。又如"necessity",在一般的日常英語中,人們將它翻譯成“必要性,需要或必需品”,但作為法律術語,它則表示一種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的違法阻卻事由,即“緊急避險”。像這樣的法律術語在法律語言中大量存在。這無疑給法律翻譯工作者帶來了很大的挑戰,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失之毫厘、謬以千里。此外,法律術語還存在一詞多義的現象。比如:"negligence",它有兩層含義,一種是表“疏忽”、“大意”,一種是指“過失侵權行為”。如何才能確定這些詞的具體含義,的確又是法律翻譯工作者們面臨的一大難題。

      以上談的是由法律術語自身的特點所導致的其理解上的一些困難。其實,在具體的法律翻譯實踐中,法律翻譯工作者們即便是對法律術語的含義做到了準確理解,他們仍然面臨著一個最大的難題,那便是法律體系(或體制)間術語的不對應性。

      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主要是借鑒和參照了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而英美國家則是屬于普通法系。大陸法和普通法之間的差異主要反映在兩種法系所使用的術語和概念之間缺乏對應詞上。我們知道,每個國家的法律規定都與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息息相關,是其自身特殊國情下的產物。每一條法律術語都具有其獨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與它自己特定法律體系和民族背景下的獨特的法律概念相對應。有些術語在翻譯中根本找不到對應詞。

      比如法律漢語中的“差額選舉”、“等額選舉”等,它們在法律英語中就缺少對應的術語,因為它們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就不存在。法律英語中的許多術語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漢語術語,比如alibi、equity、solicitor等。有些術語即便在目的語中能夠找到其功能對應詞,即目的法中與之表達的內容大致相同的術語,但二者的主要含義卻可能相去甚遠,對應程度很低。在這種情況下,這種功能對應詞到底能不能作為原術語的譯文采用,這都是譯者需要仔細衡量的問題。這就給法律翻譯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3.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和對策

      盡管有以上種種困難,法律翻譯(法律術語翻譯)的實踐卻從未中斷過。只不過這種翻譯對翻譯工作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要遵守一定的原則并掌握了相應的技巧,通過大量的翻譯實踐,就一定能夠逐步提高法律翻譯水平。

      與所有的翻譯一樣,法律術語的翻譯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就是要準確理解原術語的含義,這也是法律術語翻譯的總原則。要做到這一點,譯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在加強語言學習的同時應加大對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有些人英語語言非常好,但翻譯起法律文件來卻錯誤百出,究其原因是對法律知識不熟悉,所以對一些句子和詞匯沒有深入的理解,再加之翻譯者對專業術語不熟,所以往往就會鬧出很多笑話,如將action翻譯為行動,而其在法律語言中的含義是訴訟,demise(原義是死亡),然而在法律中的含義是遺贈,present(原義是禮物),然而在法律中的含義是此法律文件等等。

      如果譯者不熟悉這些專業術語,而只是用一般的常用語去翻譯,必定會發生誤譯,所以翻譯人員既要精通英語語言知識,又必須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其次,由于詞的內在意義往往比其外在形式復雜得多,所以在理解時切忌望文生義、僅從字面去猜測詞義。對法律翻譯工作者而言,手頭備一本好的法律詞典是非常必要的。遇到可疑之處就一定要勤查詞典,找術語的詞源,聯系上下文,再結合背景知識對術語含義作出準確的理解。很多術語在不同的情況下意思差別很大,甚至在同一部門法中也有不同的含義。比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權,在國際公法中則表示主權;"estoppel"在合同法中指不得反悔,在刑事訴訟法中則表示禁止翻供。又如"impeach"這個詞,在憲法中它的含義是"彈劾"之意,在證據法中他指對證據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提出反駁,而在國際私法中它又指當事人對申請在國內執行的外國判決和仲裁提出異議。所以,譯員一定要十分謹慎、多下苦功,確保準確理解法律術語在上下文中的確切含義。

      在準確理解了原術語的含義之后,接下來就涉及到具體的翻譯了。筆者根據自己的法律翻譯經驗,將法律術語的翻譯劃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無法找對應詞的情況;第二種是可以找對應詞的情況:

      對第一種情況而言,我們之前也已經提到過,由于法律淵源、法律體制、法律結構、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差異,法律術語都具有其獨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與它自己特定法律體系和民族背景下的獨特的法律概念相對應。所以,有些術語在翻譯中根本找不到對應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一般采用直譯、釋義或創造新詞語的辦法。比如:adversary system(對抗制)、strict liability(嚴格責任),反分裂國家法(Anti-Secession Law),這是一種直譯的方法。但我們會發現,直譯有時還是不太能讓譯入語讀者明白原術語的意思,所以我們常常采用另一種方法--釋義法。釋義是指舍棄源語中的具體形象,直接用譯入語將其意圖內涵表達出來。在翻譯一些具有鮮明國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術語時,如果直譯不能使譯入語讀者明白,加注又使譯文冗長繁瑣時,就可采用釋義法。它既可使法律譯本簡練,又不損害對源語信息的表達,是解決缺少確切對等詞的一個有效方法。

      例如,在翻譯"quiet possession"時,如果按字面理解譯為"安靜占有",就會帶來理解上的困難。實際上,在法律文本中,該術語表示"不受干擾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 of Attorney"一詞,看起來似乎意為“律師的權力”,其實指“授權委托書”。在采用釋義法時,譯者必須準確把握源語的實質含義,以免造成誤譯。同樣,在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帶有明顯時代烙印并頗具中國特色的術語,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2條中出現的"勞動教養"在英語中就無法找到有相同內涵的對等詞,目前較通用的做法是譯為"reform through labour"。在相關行政規章中頻繁出現的"掛職干部"一詞也只能采取釋義的方法,即"cadre serving in a lower level unit for a period while retaining his position in the previous unit"。 又如,由于體制上的原因,采用雙層管理制度的歐陸公司中的兩個管理機構,即管理委員會(Vorstand /consiglio d 'amministrazione /uprava)和監督委員會(Aufsichtsrat/ col-legio sindacale /nadzornisvet)這兩個術語在采用單層管理制度的英美法律語言中并不存在,就可以通過創造新詞語(management board、supervisory board)來處理。

      在談論第二種情況時,我們的前提條件是在目的語中有與原文法律相對應的平行法。在這種情況下,譯者往往需要同時進行比較法的實踐。具體而言,譯者需要先對原術語進行定位、分析,找準其在原語法律體系中的位置,結合相關法律知識準確理解原術語的含義,接著譯者就需要讀目標語言中與原文法律相關的法律,并從中找出與原法律術語相對應的術語,即其功能對應詞。之前我們已經提到過,功能對應詞就是指在目的法中與原法律術語表達的內容或所起的作用相同的術語/詞語。然而,找到原術語的功能對應詞其實還只是整個復雜過程中的第一步。雖然是功能對應詞,但這個功能對應詞能不能最終作為原術語的譯文采用還需要譯者認真比較、仔細衡量之后再做定奪。因為我們知道,法律術語表達的是法律概念,而法律概念是有很強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是某種特定法律文化和歷史積淀的產物。

      所以說,即便目的法中的某個詞可以稱為原術語的功能對應詞,二者在其概念意義上有相似、相同、相通之處,但二者在概念上絕不是完全一致的,它們的不一致性是內在的,是必然的,是無法抹殺的。例如,英美法系國家財產法上關于共有財產的表達-"Joint tenancy"聯權共有,是指雙方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當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獨自擁有該物業。"tenancy in common"分權共有,是物業業權擁有的其中一種形式,有別于聯權擁有的長命契形式,各人所擁有的均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并不會因其中一方逝世而令物業歸于另一方。所以若找到買家,分權共有人可以隨時賣出自己擁有物業的部份。初看起來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與我國的共同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按份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按照預先確定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概念相對應,但稍加注意就能發現,聯權共有規定當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獨自擁有該物業,即生存者對共有財產中死者權利部分享有全部所有權,而我國的共同共有卻沒有類似規定。在這個例子中,英美法系中的"Joint tenancy" 和"tenancy in common"應該可以說是我國法律中“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功能對應詞,

      但由于其概念意義上內在的不一致性,這組英文術語到底能不能作為譯文采用仍然值得商榷。這可能也正是為什么國內對“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英譯會有幾種不同版本的原因。有的直接采用"Joint tenancy" 和"tenancy in common"作為其譯文,有的則譯為"common co-ownership" 和" co-ownership by shares"。而這兩種譯法到底孰優孰劣,其實很難下定論。采用前一種譯法的譯者可能是考慮到了英美讀者的期待,所以想盡可能地用他們熟知的術語來表達我國的法律概念,以期提高譯文的可讀性,但這樣做又使得英美讀者在理解我國的法律時可能會受到英美法系所賦予的這些術語的含義的影響,這似乎又掩蓋了我國法律概念和英美國家法律概念的區別。后一種譯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理解了術語含義之后的一種自創,這樣做的確可以凸顯出不同法律體系、法律概念在其表達上的差異,保留民族特色。但這樣任意創造新詞又會不會有什么不良后果呢,這也是譯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但是我們知道,不管是什么類型的翻譯,要做到譯文與原文的完全對等都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要達到翻譯的目的,我們就得實事求是。筆者認為,在根本無法找對應詞,也就是法律文化空缺的情況下,我們就可以采用直譯、釋義和自創新詞的方法;在目的語中有平行法的情況下,我們大可直接從中尋找與原法律術語最接近、最對等的術語作為其譯文,再加上一些注釋指出二者之間的一些細微差別,供譯文讀者自己比較,這樣也算是很好地完成了翻譯任務。

      4.結束語

      法律術語的翻譯的確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筆者雖然從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角度給出了其翻譯中的一些具體對策,但其實還有很多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比如,雖說我們可以從目的語中尋找與原術語最貼近、最對等的功能對應詞作為其譯文,但這種功能對應詞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與原術語的概念意義相對應才能真正作為譯文被接受,二者之間的對等度怎樣衡量,由誰來衡量,是否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立法者與法律翻譯工作者之間可否就這個問題達成一致見解,以更好地指導法律術語的翻譯,這都是我們還需要努力解決的問題。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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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浦法仁. 法律小詞典[M].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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