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基層司法行政相關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問題越來越突出,客觀上要求社會管理部門開拓創新,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因此,對于承擔著社會管理職責的基層司法行政來說,積極進行職能創新,才能使社會管理的職能優勢和基礎性優勢發揮出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基層司法行政相關論文,供大家參考。
淺談基層司法行政相關論文篇一
《 治理視角下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創新 》
[摘 要] 作為社會管理的治理應當以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為時代背景,以服務民生為最終目標,以法治為強制保障。在此理論視角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創新需要在政府與社會的互動中重構治理主體,在限制與開放的平衡中調配治理權力,在傳統與現代的互補中優化治理方式。
[關鍵詞] 治理;司法行政;宜昌
[中圖分類號] D91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1-6639(2013)02-0026-05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是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基礎和前沿環節,因此,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創新的意義不容忽視。本文在治理的視角下,以湖北省宜昌市的“法務網格工程”為個案,探索具有現實推廣意義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創新之路。
一、理論框架:作為社會管理的治理
英文“治理”的詞源出自希臘文的動詞“操舵、駕駛”,西哲柏拉圖最先在隱喻意義上指稱城邦的管理。在西方國家,“治理”在社會科學領域隱匿兩千余年后,于20世紀90年代再度勃興,迅速成為西方社會科學中的一個關鍵詞,并隨即移譯國內,與“全球化”、“第三條道路”、“合法性”等學術新詞一道成為當下學術討論的前沿問題。改革開放以來,從強調階級統治到提倡社會治理,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轉向和革新的一個標志。因此,法學在研究分析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問題時,以治理為視角,對制度創新不無裨益。
治理在經濟、社會和政治領域的廣泛使用,使得治理本身存在多種涵義。治理學說的代表人物羅伯特·羅茨在其廣為引證的《新的治理:沒有政府的統治》一文中將治理歸納為6種不同的用法:(1)作為最小國家的治理,偏重利用市場或準市場的方法提供公共服務;(2)作為公司治理的治理,意指指導和控制組織的體制;(3)作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提出要用具有企業家精神的政府來代替官僚;(4)作為善治的治理,構建以效率、法治、責任為導向的公共服務體系;(5)作為社會-控制體系的治理,強調中央與地方、政府部門與私人部門的互動和妥協;(6)作為自組織網絡的治理,建立基于信任與互利的社會協調網絡[1]。我國的部門法學各自吸收治理的不同涵義,結合我國實際開展研究,其成果包括民商法領域的公司治理結構、行政法領域的軟法理論、國際法領域的全球治理模式等等。然而,西方治理自身的立場與發展中國家圍繞政權架構的制度體系和具體的社會狀況存在著緊張關系:從國際秩序的層面看,“治理強調治理的跨國性和全球性而否定主權政府在國內和國際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這在某種意義上是為其推行國際霸權政策尋找借口”[2]。從國別傳統的層面看,即便是“目前美國使用最廣泛的介紹中國政治的教科書”《治理中國:從革命到改革》也不得不承認:“西方公民社會的模式不適用于今天中國的狀況”,而中國真正需要并正在推行的治理則是“以其他的國家-社會互動結構來取代終生隸屬于單位管理的模式,包括發展能夠管理社會行為和裁決資源分配爭端的法律體系”[3]。
綜上所述,西方政治學者同時看到了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試圖將社會這個中間層由邊緣推到權力中心,由此誕生治理。但是,“國家(和政府)在眾多水平上的治理中并不是可有可無的,離開了國家這一‘中心’,所謂的多元治理主體、多中心的協同幾乎是不可能的,碎片化的社會是無法匡正市場和政府的失敗的”[4]。據此,本文所使用的治理概念是指“作為社會管理的治理”,具體包括三層內容:第一,作為社會管理的治理以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為時代背景。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2012年黨的報告提出“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管理體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網絡,建立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的體制機制”。如果忽視或者背離這個時代背景,所創新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將流于紙面而缺乏現實指導意義。第二,作為社會管理的治理以服務民生為最終目標。治理的合法性在于治理活動所關涉主體的內心同意和認可,民眾的滿意度保證了治理的權威和秩序。如果未能達到這個最終目標,所創新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將失去民眾的認可而難以實施。第三,作為社會管理的治理以法治為強制保障。治理在消解政府作為國家唯一權力中心的地位時,面臨社會管理權力的再分配問題,法律是現代社會規范權力最有效的手段。就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創新而言,對原有機制的突破需要法律發揮指引作用,對新設機制的認可需要法律發揮評價作用,對新設機制的推行需要法律發揮規范作用。在這個意義上,依法治國就是依法對權力進行分配和治理。
二、在政府與社會的互動中重構治理主體
歐洲的啟蒙運動將國家從教會中解放出來。無論是布丹強調的永恒主權,還是洛克主張的人民主權,國家成為主權唯一的擁有者和行使者,這個觀念深入人心。以代議制民主確立權力的合法性基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項權力的配置和運作問題成為近代公法學理論和實踐的主題。政府作為國家這個抽象概念的具體承載者與公民分別位于權力結構中的兩端,前者是國家權力的現實行使者,后者是國家權力指向的對象。然而,這種結構存在兩大弊端:其一,政府并不必然能夠謹慎勤勉地行使其權力,尤其是政府的組成人員依然是世俗而自利的自然人,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難免服務于私利;其二,政府并不必然能夠高效便捷地行使其權力,尤其是政府層級繁多導致的信息失真、反應遲鈍、決策偏差,權力運行的結果可能背離初衷。治理是對國家權力主體唯一性的一種反思和解構,更明確地說,“各國政府并不完全壟斷一切合法的權力,政府而外,社會上還有一些其他機構和單位負責維持秩序,參加經濟和社會調節”[5]。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在主體層面的創新,就是要在政府(司法行政系統)這個主體之外,鼓勵和促進各種社會主體參與工作。《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宣告了“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這構成人們以代議制民主之外的方式從事治理的國際人權法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為非政府主體分享社會管理權力提供最高法律依據。宜昌市“法務網格工程”將中心4城區121個社區劃成1110個網格,每個網格配備1名網格管理員,吸收2739名法務工作人員,儲備10.8萬名志愿者隊伍,組建五大社會主體參與基礎法務工作:(1)人民調解員,每個網格選聘1-2名義務調解員協助解決基層糾紛;(2)法律服務專業人員,每個網格確定一名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為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3)法制宣傳員,每個網格聘請1-2名法制宣傳員針對實際情況開展普法宣傳;(4)特殊群體關照員,按照1名志愿者關照5名對象的比例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5)法律援助協辦員,吸納離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務人員、法律專業在校生為社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1}。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主體多元化具有顯著的優勢。第一,多主體參與能夠緩解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壓力。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在性質上均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偏重服務,追求細節,需要政府工作人員親力親為。人員配備的有限編制與司法行政的繁復事務矛盾突出,例如,宜昌市夷陵區司法局所轄司法所的在崗干警一共只有30人,區財政統一聘用的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14人,而需要管理正在社區服刑的犯罪人329人,跟蹤安置幫教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760人。由網格管理員直接下訪提供面對面的幫教服務,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從而緩解政府的壓力。第二,多主體參與能夠改善基層官民關系。在社會轉型所引發的諸多矛盾中,官民矛盾被認為是當前中國最突出的社會矛盾[6]。在傳統的權力運行結構中,政府與民眾始終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對立面。當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專業在校生等群體參與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后,兩個對立的極端之間有緩沖層和潤滑劑,相互之間摩擦的可能性降低。意氣用事、破罐破摔的非理性行為有可能為之減少,官民關系得到改善。第三,多主體參與能夠間接宣傳法治理念。法治理念的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能。參與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社會主體往往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甚至接受了專業學習和培訓,他們在參與的過程中將法律至上、公平正義、維護權利的法治理念進行了潛移默化的傳播和普及,既服務了工作對象,又教育了社區居民。
三、在限制與開放的平衡中調配治理權力
《治理理論:一個跨學科的徑路》認為,所有西方國家和非西方國家都必須做好兩件工作:其一,履行國家的基本義務,如法律、宏觀經濟穩定、對基本服務進行投入和保護環境等;其二,利用私人和志愿部門帶來的活力,不要試圖成為唯一的服務提供者[7]。這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時,必須利用社會自身的力量來實現更有效率的社會管理。如何在政府和社會之間劃定權力的邊界,亦即確定哪些權力是限制的以及哪些權力可以向私人和志愿部門開放,這成為治理主體多元化之后必須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如果權力能夠在限制與開放之間達成平衡,那么就能實現荀子所謂的“明分職,序事業,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8]。
基層司法行政機制創新的意義在于從根本上改變司法行政系統權力邊界不清、權責不明、權力真空和權力重疊的現象。治理在實踐中的應用尚存在兩個問題亟待厘清:一是基層司法行政權力的運行是否允許社會主體介入?從政治學理論上說,管理社會的權力是國家暴力機器的表現方式之一,理應由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恣意轉讓意味著瀆職和腐敗。然而,權力在具體行使的過程中仍可以劃分為剛性權力和彈性權力兩大類。剛性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某種法定形式和標準,行使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使用該項權力的明確意思表示(如表明身份、宣讀文書),并且往往攜帶或使用特許器械(如警棍、手銬),權力的相對方也能夠明確感受到來自國家強制力的威脅。相反,彈性權力的行使并不具備上述特征,而且權力行使的方式、頻率以及實施的效果均取決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度。因此,剛性權力屬于國家機關獨立行使、限制任何社會主體介入的權力,這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彈性權力屬于以國家機關為主導,引導、鼓勵并規制社會主體參與的權力,這是群眾路線的一種表現。事實上,權力行使的二分法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廣泛存在。《立法法》第56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在行政立法權行使的具體過程中,“行政法規由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第61條),行政法規的公布權就是剛性權力;“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第58條),社會主體有權發表意見,甚至提交專家建議稿,這在事實上分享了行政立法權中的彈性權力。同樣,在基層司法行政權力體系中,剛性權力范圍主要包括司法行政執法檢查,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的資格認定和業務管理,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強制隔離戒毒等內容,這部分權力由司法行政機關獨立行使;彈性權力的范圍則包括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這部分權力可以對社會主體開放。
二是社會主體如何參與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與臨時自發的志愿者法律服務(如法律專業在校生于全國法制宣傳日上街設攤)不同,社會主體參與治理屬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長效機制,是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宜昌市“法務網格工程”的實踐,本文認為,社會主體在參與治理的過程中,必須建立并落實四項機制:第一,權力授予機制。從公民依據《憲法》所享有的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社會事務的參與權(權利),上升到公民或其他社會組織從事社會管理的行使權(權力),這不是一個必然的躍遷,而需要地方政府授予治理的權力。如果沒有權力授予機制,任何人可以恣意干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對正常的工作秩序勢必造成沖擊。2010年宜昌市委市政府聯合發布5個相關文件,建立了“法務指導中心(街道層面)-法務工作站(社區層面)-法務工作網格”的組織機構,賦予各級機構相應的社會管理權力。第二,資格認定機制。參與治理的社會主體的資格條件是社會管理創新的質量保障,《宜昌市城區社區網格管理員招錄培訓方案》詳細規定了網格管理員的招錄條件、招聘程序、培訓方案和招聘考試等內容,從而在身體狀況、品行作風、業務素質等方面確保網格管理員的質量。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專業在校生等志愿者群體有相應的職業資格準入機制為保障。第三,行為規范機制。行為規范的重點在于劃清剛性權力與彈性權力。宜昌市的各個法務工作站編制工作記錄表,實現標牌、機構、職責、流程、制度和臺帳的“六統一”。第四,救濟配套機制。救濟包括兩個方面,對行使治理權力的社會主體的救濟和對治理權力相對方的救濟。前者可以以勞動合同的形式預設救濟機制,網格管理員與所在社區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當網格管理員在職務行為中受傷時可以按照工傷處理,其財產損失由侵害人賠償,社區承擔補償義務。后者所遭受的損害如果由網格管理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那就按照侵權責任進行賠償;如果網格管理員履行了謹慎勤勉的義務,其損害就由相對方自行承擔。 四、在傳統與現代的互補中優化治理方式
以嚴密的職能系統和非人格化的權力等級為表征,官僚制是社會管理從傳統走向現代最重要的機制變遷。在馬克斯·韋伯看來,社會管理的官僚制具有“精確、迅速、明確、精通檔案、連續性、保密、統一性、嚴格的服從、減少摩擦、節約物資費用和人力”[9]等等優勢,從而保障社會組織效率最大化。與這種主體抽象、層級凝固和指令絕對的管理模式相比,治理通過對權力的拆解、對中心的排斥和對整體的解構,使其蒙上后現代的面紗,構成對官僚制釜底抽薪式的批判。這種理論模型使社會管理的視角從宏大敘事重新回歸邊緣的傳統智慧,因而,在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創新的過程中,有必要重新審視和挖掘前現代社會管理模式中的邊緣敘事,并使之與現代手段相互補充。
我國傳統文化向來尊重并保護社會的人情關系,律法及其程序并非文明之最高體現,僅僅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理由,動用國家政治權威解決民事糾紛既非君子之舉,又為鄰里詬病。在這種文化背景下,調解制度具有極大的存在空間,并逐步生成民間調解(宗族、鄉里、鄰里)-發回調解(官府在受理案件后發回親族商議)-官府調解的模式。“如果不結合民間的調解制度來考慮,官方的中國法制是無法理解的。也許傳統中國和現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顯著區別就在于前者對民間調解制度的極大依賴”[10]。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的創新可以最大限度地引入社會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糾紛性質上看,基層矛盾以普通民事案件(如鄰里矛盾)、涉及群體性糾紛案件(如物業糾紛)、改革過程中的利益配置不公案件(如拆遷補償)為主,這些糾紛或者標的數額不大,或者不太適合作簡單法律評價。從運行成本上看,社會調解無程序之嚴格、無場域之局限、無費用之繳納,有利于節約社會成本和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從調解的結果看,既理順了社區居民的人情關系,又在基層預防事態擴大,還能夠對周邊群體起到教育作用。宜昌市“法務網格工程”在每個網格中配設1-2名義務調解員,實現現場調解、就地解決,調解成功率達到98%,成效顯著。
領導下訪是我國政權建設和社會管理的一種傳統方式。自周天子分封諸侯以來,皇帝巡幸疆域、考察民風、勉勵軍士成為慣例。在革命根據地時期,除了攜卷下鄉、就地審判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之外,黨政領導與普通民眾一起生活、勞動、娛樂,隨時了解基層的社會狀況。伴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管理的對象趨于復雜,事件個性突出,“粗線條”和“一刀切”的做法難以奏效。在現階段,“領導干部必須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特別是要到最困難的地方去,到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開的地方去,同那里的干部和群眾一道,努力排憂解難,化解矛盾,打開工作局面”[11]。領導下基層直接接訪群眾的方式雖然比信息加工、書面匯報費時費力,但在解決非常規問題時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就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而言,除了依靠社會力量以外,司法局和司法所的負責人有必要親臨現場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真實掌握群眾的法律需求,才能有效保障群眾權益。
鄰里守望是農業社會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和應急互助措施。城市化造成鄰里關系的疏遠和冷漠,既不利于及時發現火災、傷病、盜竊等緊急事件,又容易導致鄰里間的積怨。個體的抽象化導致鄰里守望在現代社會中的隱退,被符號化的個體在從事社會活動時關注的焦點是能夠被宏大敘事所認可的法律行為,而忽視那些法律不予調整的事實行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人際連接的樞紐發生變化。傳統社會流動性弱,以地緣為連接樞紐,地理位置越近關系越緊密,所謂“遠親不如近鄰”;現代社會流動性強,以官僚制為連接樞紐,人際關系必須依托某個正式的結構才能順利發展。宜昌市“法務網格工程”有望成為恢復鄰里守望的一個正式結構。網格本身成為一種新的地緣結構,法律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制宣傳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以網格為最小單位展開,使得網格內的居民獲得接觸交流的機會,網格管理員成為居民聯系的中介者,起到信息流動和情感傳遞的作用。
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需要與信息化的管理手段進行嫁接,從而實現管理服務現代化。網格管理員承擔信息收集的職能,負責采集網格居民的“八字段”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就業情況、家庭成員、社會關系、生育情況和勞動保障,通過統一配發的3G無線信息采集終端“社區e通”,直接上傳到全市人口基礎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建立以來,公安機關通過關聯比對,發現并抓獲在逃人員87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機關核對和糾正了143例死亡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問題,消防應急指揮系統據此全面掌握事發地點受困人員詳情,中心城區人大換屆選舉2天完成60萬選民登記。以信息化的動態跟蹤結合社會調解、領導下訪和鄰里守望,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將與整個社會管理體系進行對接,實現基層社會的安定有序。
治理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既承認政府的作用,又強調社會的中心,這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一個學理上的支撐,以此為視角,宜昌市“法務網格工程”是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創新的成功樣本。隨著社會管理機制創新的深化,尚有一些實踐問題需要解決:其一,網格管理員的監管問題。網格管理員所行使的治理權力部分涵蓋民政、人社、司法、衛生等行政部門的傳統職權,而其性質只是在勞動合同上進行記載,因此對其行為有必要加以監管。其二,居民信息的保管問題。信息平臺的建立在打擊犯罪、消防管理、社會保險等領域發揮積極作用,但同時帶來一個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不少居民并不愿意公開家庭里的刑滿釋放人員或精神病人,因此在收集利用信息的過程中有必要加以保密。其三,法律保障的配套問題。宜昌市“法務網格工程”是在市委市政府發布的文件中進行試點,對其成果需要通過更高位階的立法機關予以確認和規范。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實踐過程中逐步顯現,逐一解決,最終在民情與法理的兼顧中實現社會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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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司法行政相關論文篇二
《 城鄉統籌中的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 》
摘要:農村基層政府和廣大農民群眾遇到的法律問題與日俱增,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弱化問題日益凸顯,給傳統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管理模式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因此,應改變原有管理觀念、管理體制及管理方式,促進傳統農村基層司法行政向以主動介入、部門聯動和社會參與為特色的新型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轉變。當前,可以村(居)自治組織為依托,通過搭建村(居)一級工作平臺,吸納、整合多方力量,促使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將法制宣傳教育、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法律維權等多項職能延伸到最基層的村、組和社區,形成多方參與、共同作用的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綜合服務體系。為此,需要重點研究和解決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延伸范圍以及村(居)法務組織的職能內容、自治性質、資金支持等問題,從而保障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合法性,促進村(居)法務組織在承接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職能的軌道上實現自身的獨特性、獨立性、延續性。
關鍵詞:城鄉統籌;基層司法行政;職能延伸;法務前沿工程;村(居)法務工作站
中圖分類號:D926.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854X(2012)04-0131-06
農村社會是中國社會的基礎,社會管理的重點在基層、在農村。當前,在推進城鄉統籌的背景下,農村不僅是社會管理的重點,也是整個社會建設的重點。面對轉型期農村社會關系復雜化、矛盾多樣化的新形勢,如何改革傳統的矛盾疏導機制、構建新型的社會穩定機制,是農村社會管理的新課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黨的文獻的形式確定了司法行政工作服務農村改革發展的重大任務,既給基層司法行政帶來了極為廣闊的法律服務市場,也帶來了化解農村社會新型矛盾糾紛的現實挑戰,更帶來了如何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新任務和新要求。本研究通過分析湖北羅田農村社會變遷和基層司法行政所面臨的問題,以全縣創建實施的“法務前沿工程”為介入視角,探討在城鄉一體化發展背景下農村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機制的變化,以促進傳統農村基層司法行政向以主動介入、部門聯動和社會參與為特色的新型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的轉變。
一、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動機和背景
政府創新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地方發展是地方政府創新宏觀而持久的背景。① 目前,湖北羅田農村社會結構和管理模式正在發生兩個突出的變化,一是農村基層政府和廣大農民群眾遇到的
* 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鄉鎮治理中的政府與民眾良性互動機制建構研究”(項目編號:12YJA710016)、2008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對策研究”(項目編號:08&ZD028)的成果。
法律問題與日俱增,二是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弱化問題日益凸顯。這兩個變化不僅使傳統的農村矛盾疏導和糾紛解決機制遭到破壞,而且使傳統的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管理模式受到挑戰。
1. 日益凸現的職能弱化對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的挑戰
我國司法行政體系中,街道、鄉鎮司法所是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擔負著具體組織實施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直接面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職能。鄉鎮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面向農村基層、服務農民群眾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陣地,無論是與刑罰執行、勞動教養有關的社區矯正、安置幫教,還是人民調解、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依法治理、法制宣傳等工作,都與維護農村基層的社會穩定息息相關。
但在當前,鄉鎮司法所的職能弱化問題日益凸顯,成為制約農村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展的重要瓶頸。以羅田為例,全縣7 個鎮5 個鄉,每個鄉鎮司法所不到2名工作人員,卻擔負著幾十個村(居)的法制宣傳、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工作。比如,鳳山鎮司法所有助理員2 名,但有社區矯正對象24 人、刑釋解教人員68 人,單靠司法所自己來管,只能完成摸底排查、數據統計工作。同時,在實際工作中,絕大部分鄉鎮黨委、政府都是把鄉鎮司法所當作自己的內設機構,把司法助理員當作鄉鎮的行政人員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來使用的。通常是,鄉鎮司法所的助理員除了承擔法務職能工作以外,還要同鄉鎮干部一樣承擔行政包點、計劃生育、殯葬改革等其他鄉鎮工作,同時還要身兼數職,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由于長期負重工作,鄉鎮司法所只能疲于應付、顧此失彼,這樣不僅嚴重影響了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制約了農村司法行政事業的發展,而且導致農村干群對鄉鎮司法所的滿意度逐漸降低,其基礎地位被動搖,開始面臨被邊緣化的窘境。對此,司法部部長吳愛英曾經在全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上強調:“基層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直接影響和決定著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②
2. 農村社會結構變化引發的農村社會管理問題
農村社會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建構與農村社會階段變化相適應的社會管理機制是農村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當前既是農村群眾得到實惠最多的時期,也是農村社會矛盾和問題相對較多的時期。③ 原有的農村社會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農村社會矛盾的對抗性,尤其是利益受損農民對基層干部或者政府的對抗和抵制程度正日益加劇,從而深刻影響到農村社會秩序的維持。④
特別是,伴隨農村基層政府和廣大農民群眾遇到的法律問題與日俱增、法律服務需求量越來越大,農村法律服務的資源匱乏與供給不足問題日益凸顯。比如,在羅田縣,近年來隨著縣域經濟的發展和農村普法工作的深入,農民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農村的利益沖突顯著增加,并且矛盾糾紛逐漸由原來的村民之間、村民與集體之間擴展到村民與社會之間,宅基地糾紛、經濟合同糾紛、產權糾紛、經營活動糾紛等不斷涌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調處疑難化等特點。如何從綜合性、持續性和動態性的特點出發,優化農村基層司法行政資源配置,滿足農村基層政府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是擺在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關面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新課題。
作為農村社會管理工作的直接參與者,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不僅要突出矛盾調解和特殊人群管理工作,還要進一步整合職能,發揮教育、服務、援助功能,為農村社會管理創新提供有力的服務保障。當前,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日益增多,在處理紛繁復雜的農村社會矛盾中,公檢法等部門“打擊”、“懲治”的“硬”職能遭遇重重阻力,而注重“預防”、“教育”、“感化”作用的司法行政“軟”手段能夠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因此,充分發揮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的職能優勢,凸顯農村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在創新農村社會管理與構建農村和諧社會中的作為和地位,對于整個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價值與目標
政府創新的目標是積極回應公共需求,改善生活質量,提高政府公信度。⑤ 羅田“法務前沿工程”以村(居)自治組織為依托,整合鄉鎮司法所干警、村(居)干部、社會志愿者和其他社會力量,在村(居)一級搭建法務前沿工作站,使司法行政機關將法制宣傳教育、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法律維權等多項職能延伸到村、組和社區。這一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的創新,呈現出以下幾個維度的價值與目標:
1. 優化司法行政職能
優化職權配置是目前司法體制改革內容的最大亮點。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首先要重新定位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解決該管什么和不該管什么的問題。其關鍵是科學劃分基層政府、司法行政機構、村民自治組織的職責內容,避免鄉鎮司法所成為鄉鎮政府的內設機構,同時防止村(居)法務組織成為鄉鎮司法所的延伸機構。其次,要將農村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目標定位于滿足廣大農民群眾最基本、最重要、最突出的法律需求,集中有限的資金和力量著重解決農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同時,還要改進提供法律服務的方式,充分利用社會和民間的力量以及多方面的積極性,通過政府主導、社會運作、村民互助等多種途徑,解決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該管的事情和如何管好的問題。
2. 行動主體多元化
公共治理理論認為,多元化的治理主體之間相互依賴、相互作用和平等協商,表現在運行機制上,最終必然形成一種自主自治的網絡。⑥ 這一網絡要求各種治理主體依靠各自的優勢和資源,通過對話來增進理解,最終建立一種公共事務的管理聯合體。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履行同樣也需要社會組織的介入和配合,以應對社會轉型過程中政府和市場失靈所引起的問題。特別是,在農村工作中,相當多的矛盾糾紛涉及不同的部門或單位,單靠鄉鎮司法所干警和人民調解員的力量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就不僅需要整合人民調解、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力量,還要加強與公安、法院、檢察院、信訪及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的聯動,并同農村社會組織、村民自治組織開展合作,推動法律服務化解、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聯動,構成農村矛盾糾紛調解的聯動體系。
3. 農村社區成員參與
現代社會管理絕不可能單獨依靠政府來完成。為此,黨的十七大強調,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在此意義上講,社會管理是一種“大管理”,它與社會治理緊密相聯,應促進政府管理功能與社會治理機制有機融合,加快形成政府、社會、企業、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⑦ 因此,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在面對農村社區及農民群眾履行職能和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不僅要切實發揮自身的主導作用,而且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社區成員積極參與,努力實現組織形式的多樣化和服務主體的多元化。在這一過程中,農村社區成員的參與是社區成員主體地位的體現,社區成員不再是被動的被管理、被服務的對象,而是主動的參與管理、提供服務的主體。農村社區成員的廣泛參與,不僅可以保證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還有助于增加決策的社會可接受性。
三、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結構與功能
地方政府創新并非都是實質性的內容創新。很多情況下,創新很可能就是對做事方式的調整與改進,通過“結合”、“組合”、“聯系”,實現多項工作、任務、程序的協同運作,解決以往“單打一”所不能解決的問題。⑧ 正是在這個層面,羅田“法務前沿工程”通過搭建村(居)一級法務工作平臺和吸納、整合多方力量,形成多方參與、共同作用的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綜合服務體系,促使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發揮。
1. 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結構
自2008年初開始在河鋪、匡河、白廟河三個鄉鎮試點至今,羅田“法務前沿工程”已經形成比較規范的運作模式,構建起縣、鄉(鎮)、村(居)三級司法行政的服務網絡,實現了組織建設網絡化、參與力量社會化、服務觸角系統化的工作機制。具體來講:
第一,明確組織領導和獎懲政策。縣、鄉黨委政府均成立了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法務前沿工程”領導小組,將“法務前沿工程”納入鄉鎮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全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考核內容,同時納入鄉(鎮)、村(居)干部與工資掛鉤的績效考核內容,與綜治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第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指導村(居)級法務前沿工作站的制度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規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開展拉網式的整村培訓活動,培訓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工作人員和社會志愿者;指導村(居)民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居);指導一般性糾紛的調處工作,參與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解,確保矛盾糾紛及時妥善地得到預防和化解;培育“法務前沿工程”工作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村級工作陣地具體開展。村(居)級法務前沿工作站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開展法律進農戶活動,組織村民學習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幫教本村(居)刑滿釋放人員,協助解決工作生活實際問題;協助監管本村(居)矯正對象,及時反饋活動情況;幫助本村(居)外出務工人員聯系法律服務人員解決涉法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幫助村(居)民聯系公證服務;為經濟困難的村(居)民聯系法律援助服務;定期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相關部門之間協調聯動。如法院加強社區矯正和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的銜接,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采信率;檢察院加大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力度,確保矯正質量;公安局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幫教監管工作;民政部門積極解決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對象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勞動保障部門積極為沒有自謀職業能力的矯正、幫教對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機會,并指導就業;宣傳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和反饋,大力推廣工作典型,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縣政法委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了解工作情況,加強跟蹤督辦,促進部門聯動。
2. 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功能
羅田“法務前沿工程”把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向社區、村(居)下移,依托村(居)組織開展司法行政工作,促進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與村民自治組織的職能相結合,成為服務農村社會管理的新抓手。目前,這一新型服務模式的功能主要包括:
第一,延伸司法行政職能。“法務前沿工程”依托村(居)組織開展工作,克服了鄉鎮司法所人力不足這一缺陷,實現了司法所職能的延伸。村(居)委會建立了法務前沿工作站,相當于擁有了一個專屬于自己的“小司法所”,而司法干警的參與和業務指導則保證了整個工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第二,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法務前沿工程”有效整合、調動村(居)委會和農民群眾等社會力量,聘任中心戶長、無職黨員、退休干部、鄉村教師、德高望重的老人和為群眾熱心服務的老板等本地精英、社會賢達為志愿者,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這些志愿者的群眾身份和在群眾中的威望,使他們在開展群眾工作時發揮了其他人很難替代的特殊作用,成為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搭建部門聯動平臺。“法務前沿工程”聯動縣直各職能部門、各鄉(鎮)村(居),建立了“一加多”的跨部門協調工作模式。特別是在解決土地問題、拆遷補償問題、經濟糾紛問題、農民工追討工資問題等復雜的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法務前沿工程”通過推動部門、單位之間相互協調、共同出力,改變了傳統的各司其職的局面,加強了部門、單位之間的合作與聯系,成為實現上下貫通、左右協調工作網絡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平臺。
第四,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法務前沿工程”促進了鄉鎮司法所同村(居)組織的聯系,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重大社情民意和糾紛隱患,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特別是,鄉鎮司法所利用自身獨有的專業性、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通過協商談判的調解方式實現定紛止爭,或者通過引導當事人走訴訟渠道解決糾紛,變堵為疏,實現了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邊界與限度
政府創新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種配套措施、制度的支持,以完善創新內容并解決創新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羅田“法務前沿工程”作為中部地區的一種地方政府創新,本身也具有局部性、局限性的特點,并帶有缺乏規律性和持續性的弱點。為此,今后一方面要倡導有規劃的創新,將“法務前沿工程”導向合乎規律的通道上來,另一方面要強化持續性創新,將“法務前沿工程”變為持續不斷的行為模式。而在當前則需要重點研究和解決“法務前沿工程”實踐中已經或即將凸現出來的障礙和問題,及時厘定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邊界與限度。
1. 合理界定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職能延伸范圍,使其在發揮基層司法行政服務職能的軌道上具備自身的合法性
司法行政職能的延伸是有限度的,同時又是應當受到有效規制的。“法務前沿工程”這一迎合現實需求的職能延伸行為并沒有直接充分的法律根據和嚴格的程序規則,因而對于如何延伸職能要把握好“度”,慎重對待,嚴格管理。特別是當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將主要精力花在對村(居)一級法務前沿工作站的管理、指導、協調等方面,并使自身的工作融入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時,實際上其地位就從直接服務者更多地變成了間接管理者。這時,可能會出現司法部所嚴禁的超越職權、參與非職務活動的問題,如直接參與聯合執法、征地拆遷、招商引資、村鎮建設等。而超越法定職權、承擔非本職任務,不僅涉及是否侵犯其他部門職權的問題,還涉及國家寶貴的司法行政資源能否承受額外工作量的問題。如果足夠保證履行額外任務的需要,則說明按職能延伸、分工所配置的資源數量不盡合理,有節約的必要和空間;如果沒有多余資源可供額外工作的需要,則會使司法行政工作缺乏正常的保障。由此,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服務模式創新必須首先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準確理解并正確實踐延伸職能,把握好行使職權的邊界和限度,依法有所為、有所不為、為所當為,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專一化、專業化、專門化,避免因圍繞農村基層黨政中心工作而削弱自身應盡的公共服務職能。其次,要把握基層司法行政權的基層性、保障性和服務性特點,禁止以基層司法行政權代替或者干擾其他國家權力、社區自治權利的正常行使。最后,要盡快出臺相關的政策指導意見,引導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既堅持把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的價值追求貫徹到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又堅持在法定授權之內做好職能延伸工作;并且,出臺相應的工作規范和禁止性規定,防止在職能延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濫用職權的違法現象;同時,及時全面地掌握實施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把總體部署與分類指導結合起來,積極穩妥地推進。
2. 準確把握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觸角職能,使其在發揮基層司法行政服務職能的軌道上凸顯自身的獨特性
賦予部門或組織職能必須以其能夠勝任為前提。面對當前政府各個部門層層下移到村(居)的一系列農村社區服務工作,“法務前沿工程”規定的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法務職能不僅超出了村(居)干部的能力范圍,同時也對志愿者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特別是法律服務、適用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而鄉鎮司法所僅通過每月一次的法律政策知識、糾紛調解技巧等業務培訓,很難保證培養出村里真正懂法用法的“法律明白人”。所以,倚重于村(居)法務工作站把矛盾糾紛化解在村里,完成“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依法治村目標,全然不顧解決過程是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極有可能造就一個個“民間法”與“國家法”、鄉土共同體與國家共同體相脫節的“無法無天”的“土圍子”。在我們看來,將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職能邊界定位于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的觸角可能更為合理,這不僅能充分發揮其在社區地緣、法務資源方面的優勢,給村民提供法律服務方面的信息和幫助,同時還能廣泛搜集村居民情,第一時間掌握矛盾糾紛情況并及時報告,使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多了一個糾紛苗頭的探測器、矛盾沖突的減壓閥、社會動態的預警儀。當發現矛盾糾紛時,工作站的成員都有義務第一時間介入,穩定事態的發展,至于要達成怎樣的協議以及接受調解還是訴諸法律則應該全憑當事人的意愿。只有這樣,才能明晰鄉村司法行政服務網絡之間的內部關系,簡化并凸顯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獨特職能地位。當然,與其配套,欲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體系,還需要根據服務需求、服務產品性質等加以分類,建構多元化的農村法律服務主體和運行機制。比如,必須由農村基層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的法律服務職能,不宜一般地推向社會、推向村(居),少量的法律服務需要通過“養人”才能“養事”,更多的法律服務可以采取購買方式,即“養事不養人”,將競爭機制引入農村法律服務,以保證服務主體能夠提供價廉質優的服務產品。
3. 科學定位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自治性質,使其在發揮基層司法行政服務職能的軌道上保持自身的獨立性
理性化社會的組織建構是自組織過程,這是個人參與公共事務必要的組織基礎。農村基層司法行政開展服務進社區,同樣需要農民的合作和參與,而農民的合作和參與也需要組織,但組織一定要是農民的自愿行為,否則,單純以外部力量推動或強制農民合作、參與,結果往往是農民一切聽命于上,會大大弱化農民之間的有機聯系和自我整合能力。⑨ 從這個角度來看,羅田全縣412個村莊、社區全部要求統一建立法務前沿工作站,所有的法務前沿工作站必須全部適用統一的軟硬件建設標準等,無疑顯示出一種外部力量對農村社會的強力整合。這種自上而下推進的設置方式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使得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體現出一定程度的“官辦”或“半官辦”色彩,實際工作中很容易產生以下后果:一是缺乏內在力量的支撐,持續性不強;二是強迫命令和“一刀切”;三是組織成本高,效率遞減;四是在組織農民的過程中造成農民主體性的失落。在我們看來,作為農村基層社會自治的一種載體,以村(居)自治組織為依托,以村(居)干部、社會志愿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主體的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應該根據各村莊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目標來設立。首先,應確立“需設即設,不需設則不設”的原則,設還是不設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自主決定。因為法律服務的專業人才不可能在每個村都能落實,而對專業法務人才的服務需求也不一定在每個村都存在。同時,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作為一種社會自治載體,其在日常管理方面應具有更多的開放性,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應僅限于提供基本的原則和制度框架,而不應規定得過多過細,嚴重捆縛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創新空間和行動能力。在此意義上,我們認為,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的服務模式創新,不應該只是簡單地保存或設立機構,或是組織農民開展一些法務活動。更需做到的是,尊重社會自治的自身規律和發展需求,建構起充分體現農民主體地位、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的,上下貫通、城鄉一體的新型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服務平臺,并在這一平臺上實現自上而下的國家管理與農村社會的自我管理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
4. 有效保障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資金支持,使其在發揮基層司法行政服務職能的軌道上實現自身的延續性
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是基層黨委政府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基礎平臺。新農村建設中,伴隨著政府管理重心的下移,許多部門都提出了本部門業務工作進農村社區的要求。但多數部門不是把服務送進社區,而只是簡單地把機構設到社區、把任務交給社區,相應的職權和經費卻沒有給社區,并習慣性地將農村社區理事會、村民委員會當成本部門的下屬單位,再次造成“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局面。在基層司法行政服務模式創新的過程中,“法務前沿工程”同樣也是較多地關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自身的基礎建設、硬件配置、交通工具、現代化辦公設施等方面的投入,而對于位居第一線的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則關心不夠、投入較少。特別是,有些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對職能延伸缺乏正確的認識,把法律服務“進”村(居)誤作為各項工作“給”村(居),增加了村(居)治理的負擔,加重了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行政化傾向,致使其自治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發揮。不可否認,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與社區居民聯系緊密,在開展群眾性、社會性工作方面有其自身優勢,有必要協助基層司法行政部門開展相應工作,但如果要持續性、長遠性地開展互助與合作,則應當實行“權隨責走,費隨事轉”,做到責權利配套到位。為此,需要進一步做好兩個方面:一是屬于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自治范圍的工作,基層司法行政部門要搞好服務,加強指導,更好發揮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的自治功能;二是屬于基層司法行政部門自己的工作,如需要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協助,則應該實行準入制度。目前江蘇、浙江、重慶、天津、湖南、云南等地在城市社區建設中已經建立并開始實行社區工作準入制,即除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應由社區承擔的工作以外,區、鎮(街)級各部門的相關組織機構、工作任務等要進入社區,均須經社區建設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對確實需要社區協助完成的工作任務,應明確工作內容、對象、權限、時限和撥付的經費,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根據交辦工作量的大小、難易程度、所需人員多少以及時間長短,由交辦部門給予社區相應的工作經費或補貼。在“法務前沿工程”實踐中實行準入制,對于實現基層政府統籌安排、基層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指導、村(居)法務前沿工作站依法自治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符合目前新型的農村基層司法行政服務體系的基本要求。
注釋:
① 楊雪冬:《地方政府創新形式與特點》,《學習時報》2008年1月28日,第6版。
② 吳愛英:《大力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 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人民調解》2005年第10期。
③ 農民日報編輯部:《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程》,《農民日報》2011年3月25日,第1版。
④ 唐鳴、張麗琴:《農村社會穩定研究:共識與分歧、局限與進路》,《社會主義研究》2012年第1期。
⑤ 陳雪蓮:《國外政府創新的研究與實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
⑥ 沈榮華、周義程:《善治理論與我國政府改革的有限性導向》,《理論探討》2003年第5期。
⑦ 張子良:《社會管理如何實現“大管理”》,《解放日報》2011年4月12日,第6版。
⑧ 吳建南、馬亮等:《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動因、特征與績效》,《管理世界》2007年第8期。
⑨ 徐勇:《如何認識當今的農民、農民合作與農民組織》,《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淺談基層司法行政相關論文篇三
《 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
【摘要】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是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目前,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在專業素質、精神狀態、隊伍穩定、人才結構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應通過強化學習鍛煉,解決素質不高問題;推動人才流動,解決活力不足問題;加強人才引進,解決人才短缺問題。
【關鍵詞】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問題,對策
一、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也呈不斷壯大之勢,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也得到了較大提高,工作作風明顯改善。但與新形勢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相比,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總體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一)隊伍的專業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基層行政干部隊伍必須是一支法律專業知識淵博、對各種法律法規掌握和運用比較透徹的隊伍。然而,長期以來,司法行政干部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同時,司法行政系統教育培訓機制不健全,專門針對司法行政干部隊伍的培訓機構和專用培訓教材缺乏,每年針對基層司法所人員的機會少、時間短、針對性差,工作人員能力素質與司法行政業務發展的需要有較大差距。
(二)隊伍的精神狀態有待于進一步調整。一方面,相對公、檢、法等政法機關而言,司法行政隊伍地位低、職能弱,司法行政各項職能靠的大多是嘴功、腿功和磨功,本身沒有一項強制職能,導致工作難以開展,工作人員積極性受挫。另一方面,基層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務性、瑣碎性、復雜性的特點,而目前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有的從審判崗位轉過來的,具有法官職務,處于非審判崗位上,認為自己是大材小用,工作積極性受挫。而且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累、條件苦、提拔慢,因此,有些基層司法行政干部心理產生失衡,甚至產生自卑心理,不愿意到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工作,同時由于司法行政工作相對枯燥,基層司法行政人員長久做這樣的工作,就容易產生厭煩情緒,工作也就缺乏干勁,沒有熱情。
(三)隊伍的穩定性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工作涉及到法院的方方面面,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紀檢監察、文件上傳下達、計生、宣傳調研、后勤等各方面,直接關系到整個法院工作能否正常運轉。司法行政人員是依法行使法院行政權,為審判機關工作服務的政工、綜合、行政事務管理的工作人員,都需要一定的知識、才能和經驗才能做好。而有的法院對這些工作不太重視,采取由審判人員輪崗或頂崗的方法,當某個人熟悉了行政工作流程后,又有可能從事審判崗位的工作,而接任者則又需從頭學起,這就造成司法行政隊伍不穩定。
(四)隊伍的人才結構有待于進一步優化。由于審判、執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點,所以,精兵干將都安排在業務部門,而老弱病殘則留在了基層行政司法部門。這與基層法院行政工作綜合事務多、雜、繁等要求是不相適應的。
從現實情況看,基層行政司法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政治性,同樣要求司法行政干部隊伍能力強、素質高、業務精。但不少基層法院的司法行政干部長期以來都是由法律專業或其他外聘人員進行輪崗或頂崗的,半路出家的多,專門培養的少。同時,基層法院分管領導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也相對缺乏,導致監管不力,財務混亂,甚至出現嚴重的經濟問題。所以,基層司法機關既缺乏專業性人才,又缺乏既懂審判業務、又精通本職業務的復合型人才。
二、加強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的對策
(一)強化學習鍛煉,解決素質不高問題。基層司法行政干部的素質,概括地講,不外乎兩個方面:“德”與“才”。 德才兼備是基層司法行政干部必備的素質,當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升思想道德素質。要克服“重業務、輕政治”、“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加強政治學習的組織領導。要制定學習計劃,落實學習制度,采取豐富多彩的學習形式,提高干部的理論水平。二是加強實踐鍛煉,提升創新能力。在實踐中鍛煉干部是我們黨培養干部的一條主要途徑。要盡力做到放心、放手、放權,增強干部“敢闖、敢試”的意識,讓每個干部大膽地去工作、去實踐、去創造。三是強化業務培訓,提升業務素質。要鼓勵、支持在職人員參加學歷教育和各種業余學習,通過“繼續教育”,實現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要有計劃地組織和參加學習各級司法機關舉辦的業務培訓,加大對廣大司法行政干部新知識、新技能、新業務的培訓力度,全面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崗位技能。同時,要轉變培訓模式。盡快建立符合在職干部培訓特點的培訓模式,在培訓內容上由重知識傳授轉向知識傳授和技能訓練并舉,重點提高能力;在培訓方式上由課堂講授的單向灌輸式為主轉向綜合運用模擬演練、分組討論等多向互動式為主,讓干部在廣泛參與中開發自身潛能,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增強培訓實效性。
(二)推動人才流動,解決活力不足問題。受人員編制限制和地方性政策的影響,司法行政公務員隊伍,派不進,調不出,流動慢,形成一潭“死水”,工作不足。為此,一要根據有關交流、輪崗的規定,制定交流、輪崗的程序規則,實現交流、輪崗的制度化,實現機關各科室與司法所之間、司法所與司法所之間、機關各科室之間干警輪崗。二要健全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競爭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規范工作行為和工作程序。三要通過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等措施,優化科、室、所的人員配置,選好配強機關中層干部和司法所長,力求達到最佳組合,提高工作效率。 實行優化組合,能者上,庸者下,優勝劣汰。四要善干部考核機制,建立干警工作績效評價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平時考核,建立健全規范化的考核指標體系,把“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指標盡可能細化、量化,使干警考核工作能準確反映干警的真實面貌,并堅持考評結果與晉職晉級相結合。五要與上級司法局銜接,推動更大范圍的輪崗交流,比如,組織縣(市、區)司法局機關干警和司法所干警到上級司法局掛職鍛煉,到其他縣(市、區)司法局輪崗、交流任職,在此過程中開闊視野,增長才干。
(三)加強人才引進,解決人才短缺問題。人才短缺是基層司法部門存在的普遍問題,必須加大人才引進力度。在自然減員編制空缺或是條件允許增加編制的情況下,可考慮通過公招或者選調的形式,招入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進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同時,還要立足于司法行政事業的長遠發展,面向社會廣泛招攬專業人才。為此,在充實人員時,要招收一定比例的專業人才,專門從事社區矯正和法律援助工作,以適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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