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公司法中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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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公司法中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摘要: 競業禁止是董事的一項重要義務,是董事忠誠義務的重要體現。董事一般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的經營業務、商業秘密、重大經營決策、重大投資情況等重大內幕信息了如指掌,如果允許董事為自己或第三者從事屬于公司營利范圍的交易,董事就可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秘密或業務關系為自己謀取私利,從而損害公司和廣大股東的利益。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有闡述,但規定的比較抽象。本文試通過對我國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分析,指出我國法律規定的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不足,并進一步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 董事 競業禁止 立法缺陷 完善建議
董事是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是公司經濟交往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因此,各國法律都規定了董事在行使職責時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公司只不過是股東的一種投資工具,并希望利用公司這種投資工具獲取投資回報。因此,董事對公司的義務也就是對股東的義務,只不過是對股東作為一個整體而承擔義務,而不是對個別股東或者某一類股東承擔義務。
一、董事競業禁止概述
(一)董事競業禁止的概念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即不得從事競爭性的營業;公司法中競業禁止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二)董事競業禁止的法律特征
1.董事競業禁止義務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義務
民事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為了滿足他方利益所應實施的行為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