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高校大學章程建設的意義論文
大學章程作為自治規章,是大學的“憲法”,具有明顯的法律特征,它對依法治教、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以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高校大學章程建設的意義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高校大學章程建設的意義全文如下:
【摘 要】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已成為中國高等教育改革的發展方向和必然趨勢。大學章程作為大學自治的“憲章”,是規范政府、社會以及大學內部各權力主體參與大學管理的重要力量和基本手段。
【關鍵詞】大學章程;依法治校;自主權;自律
大學章程是現代大學制度的載體,是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法律保障,是處理大學內外部關系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大學治理的“憲法”。從 1985 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印發至今已經將近 30年,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地進展。
大學章程就其本質和作用來看,包括外部要素和內部要素兩大部分,其中外部要素包括:大學與政府的關系;大學與社會各界的關系;大學與校友的關系;內部要素包括:從縱向來說,包括大學內部各組織機構――決策機構、行政機構、學術機構;從橫向來說,主要包括大學的使命、教師事務、學生事務、大學的經費資產與財務重要事項。
由此可見,大學章程在學校制度體系中所具有的基礎性、準則性作用,通俗地講就是學校校內的“憲章”,對于人、事、物都有約束意義。
一、大學章程建設推動依法治校
學校依法治校就是要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以及國家法制化進程的推進,依法治校也越來越重要。而大學章程作為高校的“憲法“,無疑對于依法治校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國家教育部先后發布《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的通知》等關于依法治校的文件均對提到對大學章程的建設。《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學校建立依法決策、民主參與、自我管理、自主辦學的工作機制和現代學校制度;加強制度建設,依法加強管理。學校要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學校章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作為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依據。《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的通知中第三條提出:加強章程建設,健全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的制度體系。
章程建設是依法治校的先決條件。學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統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基本原則,以促進改革、增強學校自主權為導向,著力規范內部治理結構和權力運行規則,充分反映廣大教職員工、學生的意愿,凝練共同的理念與價值認同,體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發展目標,突出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由此可見,高等學校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章程,在學校的制度體系中具有的基礎性、準則性作用,具有規范和統領校內管理制度的功能,是學校行為的基本準則,對于推進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義。
二、大學章程提高大學辦學自主權
高校爭取辦學自主權隨著全面深化教育改革而日益突出。我國《高等教育法》第32-38條明確規定了高校擁有辦學自主權,包括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等等。
《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也規定:“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
對普通高校來說在實際辦學中,辦學自主權十分有限。一是政府現行的角色定位和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高校自主辦學。各種針對高校的評估檢查讓高校疲于應付、不堪重負。二是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高校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難以保障。高校應該具有民事主體與教育主體的雙重法律地位,但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只有民事法人沒有行政法人,因此高校法人性質模糊,法人地位得不到保障。
大學章程是推動規范高校自主辦學的法律依據,是處理高校與政府、社會及內部關系的準則,大學章程的建設與完善是我國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必然條件。因此,在大學章程的建設中,學校可以通過對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力與義務的規定來依法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以充分發揮高校的主動性,實現高校的自我發展以及教育發展。
三、大學章程約束高校內部權力
大學章程的“憲法”地位,以及其在學校制度體系中的基礎性、準則性、規范和統領校內管理制度的功能,明確章程要成為高校接受外部監督、實施自我監督的基本依據。
從目前高校的內部治理環境來看,普遍存在機構臃腫、辦事效率低下、管理制度和重大決策可行性論證評估制度不健全、責任不到位等現象。高校自我發展的能力不夠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權責不統一、自我約束機制不健全、權力濫用、一味爭權等問題;高校行政化、官僚化傾向日趨嚴重,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關系失衡,行政權力泛化,學術權力淡化,政治權力、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三種權力結構不平衡,權力制衡機制不健全,權力邊界不清等問題也有一定程度的存在。
大學章程能理順學校內部管理關系、規范和制約權力、保障合法權利、提高工作效率和辦事效益。大學的章程一經制定,對大學的所有人即具有約束力,大學據此處理其與教職員工、學生的關系,就會產生外部法律效果,因此我國公立大學的自治性規范也是其依法治校的一種依據,其性質類似于政府制定的規章,對于權力有一定的約束效力,有效預防高校內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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