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旅游法》給我國旅行社經營帶來的機遇論文
淺談《旅游法》給我國旅行社經營帶來的機遇論文
根據世界旅游組織的預測,到2020年,中國將成為世界最大的旅游接待國和第一大出境旅游國。旅行社是連接旅游者和其它旅游企業的中間紐帶,在這個過程中,我國旅行社面臨著重大的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些許的挑戰。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談《旅游法》給我國旅行社經營帶來的機遇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談《旅游法》給我國旅行社經營帶來的機遇全文如下:
【摘 要】過往我國旅游業在發展過程中由于缺乏綜合性法律保障市場秩序混亂,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頒布和開始實施,文章通過該法的頒布和實施對旅行社的經營帶來的機遇方面來分析新法對旅行社的影響,探討新旅游法如何促進旅游行業的轉型升級。
【關鍵詞】《旅游法》;旅行社;經營
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游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組。2012年年底,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旅游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初審中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場館開放、旅游資源保護、游客合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游法》分總則、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對于《旅游法》的實施會不會對旅行社造成沖擊,個人認為沖擊肯定是有的,但機遇大于挑戰。因為《旅游法》出臺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旅游市場,來重新調整旅游市場的利益格局,從而使過去的拼價格轉移到拼品質上來,因此,對那些小型旅行社的沖擊是相當大的,而對于一些大旅行社,我想更多是的挑戰,對于我國旅行社行業更是一次難得的機遇。
一、促進我國旅行社集體轉型升級,優勝劣汰
根據2001年新修訂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要設立一家旅行社首先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次要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最后要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就可以了。就目前中國旅游市場發育狀況來看,旅行社行業仍屬于對從業者資質要求較為低端的行業,在資金、設施和專業技能方面的要求都不算高。而正因為旅行社的進入門檻較低,導致旅行社數量眾多,根據調查顯示,目前國內大小旅行社超過4萬多家,其中年接待量達到千萬以上的不過5000家。而余下的3萬多個旅行社中,還有超過40%的企業完全不具備地接能力或者接待能力很低。《旅游法》將旅游業的行業標準提高,使旅游業規范化程度不斷加深,因此實力較弱、規范化程度不高的企業將面臨被淘汰的危機。若不想被行業淘汰就得改變經營模式加大力度研制高端品質旅游產品,促進自身的轉型升級。
二、促進旅行社經營模式創新
目前旅游活動的經營是地接社把設計好的產品交給當地代理社,代理社重新加價給了組團社,組團社再加價給了游客。不難看出傳統旅行社的運作模式已暴露出諸多問題,旅游市場急需新的商業模式來打破僵局。而新出臺的《旅游法》的標準下必定促使旅行社經營模式的轉變。例如北京國際旅游匯是以平臺商的角色采取與全國各大地接社資源的強力整合。通過整合,讓整個旅游消費環節當中的直接服務方地接社與消費者通過該平臺無縫對接,從而成功粉碎部分旅行社的中間拔皮環節,把利潤返還給地接社及消費者。同時,北京國際旅游匯平臺還將負責整個旅游消費過程中的全程服務監控,采取先行賠付的模式保障消費者旅游全程中的滿意服務。同時成立自律聯盟,強化橫向聯系,讓游客真正體驗專人專線專業的‘一對一’服務。這正符合了新法對旅游產品高品質的要求和精神。
三、提高旅行社產品創新的熱情
《旅游法》的實施將促使消費者從關注“價格”轉為關注“價值”,這對旅行社的專業性、產業設計能力和服務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往由于行業普遍陷在“價格競爭”的怪圈中,造成產品創新乏力,不同旅行社的產品差異化程度不高。然而新法的實施更激勵了旅行社對產品創新的熱情。
四、提供了良好的行業法制環境
《旅游法》內容豐富,以法的形式確立了旅游服務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等條款。甚至還對旅行社經營行為、旅游經營違法行為處罰、旅游者權利救濟等方面作出了詳盡規定,從法律層面最大限度保護了旅游者的權益。而該法出臺前對旅游活動的規范主要依賴《旅行社條例》等法規和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旅游法規和行政規章。但這些規章地區性質比較強烈,難以適應旅游行業跨地域,跨行業的發展。新法出臺后結束了我國旅游業長期以來沒有綜合性法律保障的局面,解決了市場規則缺位的問題,更好地平衡了旅游者和經營者的責權利關系,為實現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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