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國際投資中的應用論文
淺析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國際投資中的應用論文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展,當今經濟活動多樣復雜性的特征明顯,而國際投資在其中的地位顯現出逐漸提高的趨勢,與之相伴,國際投資領域發生的爭端也日益增多并趨于復雜化。在這種背景下,只有保證國際投資爭議的解決方式妥當,才能進一步推動和促進國家與地區間的經濟交流和世界經濟的總體發展。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作為一項傳統的習慣國際法原則,在解決國際投資爭議方面既得到了適用,同時也受到了挑戰。 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析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國際投資中的應用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析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國際投資中的應用全文如下:
摘要:在國際法上,國際投資爭議的解決是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主要適用領域之一,國際投資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地位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它在世界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然而,在選擇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方法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似乎存在著嚴重的分歧。這個分歧就是關于是否采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爭議。隨著各國經濟與全球化的發展,尤其是雙邊投資貿易與多變投資貿易在全世界的迅速發展,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似乎已經被人們所忽略,由于投資者對東道國法律的不信任,轉而選擇其他爭議解決辦法。
一、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概述
(一)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內涵
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內涵的理解,國內外不同學者之間有著不同的認識。目前,充分理解該原則需要我們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1)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中的外國投資者是指有著普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有著特殊身份的外國投資者,例如外交代表,外國公使等不適用該原則。
(2)國際法上,對“用盡”一詞作何解釋。在我國學者看來,“用盡”一詞包含兩方面的意思: 一是對于需要解決的爭端必須使用完東道國所有可以適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濟程序;二是解決爭端是必須充分、正當的使用東道國國內法中所有可以適用的訴訟程序上的救濟手段。
(3)對于“當地救濟”的理解,當地救濟就是指東道國國內法院或行政機關對爭端所做出的法律救濟。該救濟包括行政方面和司法方面的,如果爭端的解決是通過國際或國家間的區域性法院或者爭端的解決包括了自由裁量的措施,那么該法律的適用就不算是當地救濟。
(4)對用盡當地救濟的充分、合理理解。當外國投資者來東道國進行投資時,就意味著投資者肯定當地救濟的效力, 承認東道國的屬地管轄權原則以及適用東道國國內法律來解決爭議。并且當外國投資者來東道國進行投資,在發生爭議之前他們被認為是了解東道國的法律救濟方法的。
(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理論依據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作為一項傳統的習慣國際法原則,必定有一定的理論依據,但是對此理論依據,國內外學者有不同的認識。在此主要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理論依據即屬地管轄權原則和國家主權原則在下文中詳細闡述。
(1)屬地管轄原則
所謂屬地管轄是指一個外國人只要進入另外一個國家時,他就處在了該國的管轄范圍內,他的行為就應當受到該國的管轄,并且也要服從該國的管轄。但是該規定也有例外,特殊身份的外國人不受該屬地管轄的約束,例如外國代表,外國公使等。那么屬地管轄權作為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理論依據可以這樣理解,當一個外國人進入另外一個國家時,該國就自然有權管轄他在該國的所有行為,或者說該國內法對該外國人的所有行為就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該外國人一旦在該國產生爭議,首先應道適用該國的救濟方法,只有當該國窮盡一切而不能解決該糾紛時,才可以訴諸于其他解決辦法。該原則不僅適用東道國的外國人,而且也用受到來自國際社會其他國家和組織的尊重。這樣才可以充分體現各國屬地管轄權的主權獨立,不受干擾的原則。也只有國家充分保障并實施其熟讀管轄權,并且該權利得到國際上其他國家和組織的充分尊重與支持時,國家的信任度才會被外國人所認可,當發生爭議時,外國人才會尋求并相信東道國的救濟方法,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才會有更加充分的合理性。
(2)國家主權原則
屬地管轄是國家主權原則的一種表現形式,并且是一種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同時,屬地管轄也是國家主權原則的不能缺少的內容之一。國家主權原則的基本性質要求國際上各個國家間互相尊重彼此的屬地管轄權,當外國人在另一國遭受侵害時,應當首先適用該國的國內法救濟。這樣國家主權這一原則才充分體現主權的至上性和平等性,當然這要以國際上各個國家質檢的相互尊重與相互信任為前提,進而充分保障當地救濟原則的實施,進一步確保國家主權受到應有的尊重。
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適用范圍
(一) 在外交保護權中的適用
外交保護是指當一外國人在非本人國籍國,就個人利益發生爭議時,并且依照該居住過國內法無法得到救濟時,該外國人的本國要求該外國人所在的居住國給予一定救濟的權利。在當今這個國際社會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有義務對在其本國的外國人給與一定外交保護,同時這也是一種公認的國際法原則,這種判斷是依據國家的屬人管轄權而得出的。但是,當發生爭議需要該外國人的本國行使外交保護權時,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就個人利益發生爭議的該外國人必須要有本國國籍,而且具有該本國國籍的時間有一定的要求,要求從收到侵害到問題最后的解決,整個過程都要有具有本國國籍,這就叫做國籍繼續原則。
第二就是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外交保護中的具體體現。當該外國人在居住國侵害發生爭端時,必須在用盡東道國的所有可以救濟的方法之后,才可以尋求本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外交保護,此時該外國人的本國是代表該外國人個人而向侵害國請求予以一定補償的。在國際法上,各個國家的國民都受到來自其本國的屬人管轄權的支配,使得有外交保護具有合理性,但是這種外交保護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的,它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由該受侵害的外國人申請,也就是說用盡當地救濟是外交保護的前提。
(二) 在多邊與雙邊投資條約中的適用
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雙邊投資協定,多變投資協定越來越成為國際投資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面對新事物的沖擊,用盡當地救濟原則這一傳統的習慣國際法規則該以一種什么樣的姿態呈現在其中,近年來的多邊投資協定中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傳統國際法上,對于用盡當地救濟規則的適用原則是“放棄須明示,要求可默示”,然而現在對此的適用原則是“要求需明示,放棄可默認”。也就是說早期的國際社會上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默認首選的解決爭議的方法,只有當東道國明確放棄適用時,才可以選擇其他的爭議解決辦法。
在解決國際爭議時,發到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態度存在很大的分歧。發展中國家主張在解決爭議時應首先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只有在東道國不能給予一定救濟的時候才可以尋求其他的國際救濟方法。發達國家的主張正好于此相反,他們排斥當發生爭議時適用東道國國內法來解決,而是主張適用國際上的解決辦法。然而雙邊投資條約的制定與發展正體現發達國家的這種立場,他們倡導對于國際投資爭端的解決適用國際解決方法。因此,越來越多的雙邊投資條約做出這樣的規定,明確放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或者對于是否適用東道國的救濟由外國投資者自由決定。中國,尤其是近年來制定的雙邊投資協定,把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與選擇國際仲裁并列起來作為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方法,其實是對用盡當即救濟原則的間接回避,這種立法模式不僅不利于適用東道國法律救濟,而且對于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社會的地位也有著不利的方面。發達國家之所以會選擇訂立這種雙邊投資協定,是長期以來形成了對發展中國家國內法不信任的一種思維模式。
三、結語
隨著國際投資的日益繁榮,國家間的爭議也越來越多,在國際解決投資爭端中心中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到底是否具有合理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持己見,但是究竟應該如何適用成為現如今爭論的焦點問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把原始的“放棄須明示,要求可默示”改為 “要求需明示,放棄可默認”這種規定明顯使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處于不利地位。況且根據中國現在的基本國情來判斷,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中國所不能放棄的,我們應該站在自己的立場繼續的保持并支持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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