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產稅的法律知識:土地使用稅交稅時間是什么時候?
有關房產稅的法律知識:土地使用稅交稅時間是什么時候?
土地使用稅交稅時間是什么時候?土地使用稅的交稅時間是根據土地是否為耕地劃分時間的,耕地為征用之日滿一年后,非耕地是征用次月開始繳納。征用土地是時代發展的必經之路,也代表了人類社會不斷前進的步伐,征用土地要遵循民意,不可強制征用,不傷害百姓的利益。土地使用稅交稅時間是什么時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于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1.條例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土地使用稅:
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稅的交稅時間是根據土地是否為耕地劃分時間的,耕地為征用之日滿一年后,非耕地是征用次月開始繳納。征用土地是時代發展的必經之路,也代表了人類社會不斷前進的步伐,征用土地要遵循民意,不可強制征用,不傷害百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