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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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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托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 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 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后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于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托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托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占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或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二十四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 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編號: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3、乙方在過境(國內)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

      4、甲方希望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的鐵路運輸等事宜。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文件。

      1.2、“貨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僅限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范圍。

      第二條: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全權代表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進口報關檢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__的鐵路運輸費、裝卸費、貨物裝車延時費,由甲方支付,貨物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鐵路發運站的汽運費,貨物代發費每噸25元,由甲方在發貨前三日內支付給乙方。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規和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中國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規和鐵路部門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直接按照新價格執行。

      3.2.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合同收費標準執行。

      3.3、貨物起運前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適合長途運輸和各種天氣變化,并符合相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猶豫甲方包裝不善而照成的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及財產的損失核對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責任由甲方負責。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_____個工作日內將由乙方安排車輛運輸,應當向甲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信息,包括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能、重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進口的物品。對甲方危險貨物造成的損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前____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確、不確定或不完備導致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承擔一切損失及費用。

      5.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的確認后,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承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第六條:保險

      6.1運輸貨物保險,根據鐵路運票中貨物保價運輸的保險:(人壽)

      6.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鐵路及保險公司索賠。

      第七條:雙方商業機密的保險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將業務及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所簽署的任何協議、備忘錄、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眾。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戒嚴及其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應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而遭受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9.2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進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3

      合同編號: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第一條 定義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并經書面記載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定義或意義: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貨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物品,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報驗、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要求及范圍。

      第二條 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負責安排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出口報關報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為 ,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貨物出口報關報驗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三。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和/或服務范圍發生變化。

      3. 3乙方應當在3.2款情況發生后 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原因、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確認后作為調整后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法進行:

      3.3.1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發生變化的,按實際委托運輸的車皮數量或集裝箱數量依據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項單價進行調整;

      3.3.2中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的,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后按照新價格執行。

      3.3.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3.4貨物起運前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 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的包裝適合長途鐵路運輸和各種天氣的變化,并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由于甲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任何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或財產的損失和/或對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負擔。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4.3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交付乙方。甲方將貨物交付給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質、性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4乙方應在接收貨物前聯合甲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僅限于對貨物的外包裝及數量的檢驗,檢驗完畢后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備忘錄。如乙方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者數量與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時,乙方應當在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后方可收貨。

      4.5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第五條 出口貨物的報關報驗

      5.1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給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報關報驗單證內容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單據不準確或不真實而造成乙方損失或承擔責任的,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承擔的全部損失或責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報關報驗單證后,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報關報驗手續。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甲方報告

      5.3乙方應當在通關后 個工作日內將整理齊全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原件或復印件提供給甲方。

      第六條 貨物的出運

      6.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 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項的不正確、不確切或不完備而導致貨物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或費用。

      6.2甲方應負責提供全部出口貨物所需的正確、齊備的運輸單證,由于沒有運輸單證或運單上所附文件不齊全、不正確而發生的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6.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6.4乙方負責安排起運地裝車、協調口岸換裝作業,保證貨物能夠順利通過邊境口岸。

      6.5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國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確認,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6.6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貨物跟蹤信息,表明貨物的位置,直至到達[鐵路到站名稱]。

      6.7乙方應當在貨物到達[鐵路到站名稱]前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七條 保險

      7.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應當及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7.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8.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8.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8.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8.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8.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8.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9.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9.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0.1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1違反本合同第3.4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在未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時,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由此導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

      10.1.2違反本合同第4.3條、第5.1條、第6.1條、第6.2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通關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造成貨物不能及時起運或者鐵路車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擔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外,每延誤一天,還應當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按時接收貨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擔。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10.2乙方的違約責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性條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11.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1.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托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 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 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后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于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托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托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占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或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二十四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 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編號: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3、乙方在過境(國內)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

      4、甲方希望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的鐵路運輸等事宜。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文件。

      1.2、“貨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僅限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范圍。

      第二條: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全權代表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進口報關檢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__的鐵路運輸費、裝卸費、貨物裝車延時費,由甲方支付,貨物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鐵路發運站的汽運費,貨物代發費每噸25元,由甲方在發貨前三日內支付給乙方。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規和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中國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規和鐵路部門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直接按照新價格執行。

      3.2.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合同收費標準執行。

      3.3、貨物起運前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適合長途運輸和各種天氣變化,并符合相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猶豫甲方包裝不善而照成的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及財產的損失核對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責任由甲方負責。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_____個工作日內將由乙方安排車輛運輸,應當向甲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信息,包括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能、重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進口的物品。對甲方危險貨物造成的損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前____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確、不確定或不完備導致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承擔一切損失及費用。

      5.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的確認后,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承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第六條:保險

      6.1運輸貨物保險,根據鐵路運票中貨物保價運輸的保險:(人壽)

      6.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鐵路及保險公司索賠。

      第七條:雙方商業機密的保險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將業務及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所簽署的任何協議、備忘錄、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眾。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戒嚴及其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應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而遭受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9.2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進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3

      合同編號: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第一條 定義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并經書面記載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定義或意義: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貨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物品,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報驗、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要求及范圍。

      第二條 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負責安排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出口報關報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為 ,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貨物出口報關報驗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三。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和/或服務范圍發生變化。

      3. 3乙方應當在3.2款情況發生后 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原因、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確認后作為調整后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法進行:

      3.3.1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發生變化的,按實際委托運輸的車皮數量或集裝箱數量依據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項單價進行調整;

      3.3.2中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的,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后按照新價格執行。

      3.3.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3.4貨物起運前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 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的包裝適合長途鐵路運輸和各種天氣的變化,并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由于甲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任何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或財產的損失和/或對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負擔。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4.3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交付乙方。甲方將貨物交付給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質、性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4乙方應在接收貨物前聯合甲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僅限于對貨物的外包裝及數量的檢驗,檢驗完畢后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備忘錄。如乙方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者數量與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時,乙方應當在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后方可收貨。

      4.5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第五條 出口貨物的報關報驗

      5.1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給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報關報驗單證內容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單據不準確或不真實而造成乙方損失或承擔責任的,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承擔的全部損失或責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報關報驗單證后,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報關報驗手續。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甲方報告。

      5.3乙方應當在通關后 個工作日內將整理齊全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原件或復印件提供給甲方。

      第六條 貨物的出運

      6.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 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項的不正確、不確切或不完備而導致貨物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或費用。

      6.2甲方應負責提供全部出口貨物所需的正確、齊備的運輸單證,由于沒有運輸單證或運單上所附文件不齊全、不正確而發生的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6.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6.4乙方負責安排起運地裝車、協調口岸換裝作業,保證貨物能夠順利通過邊境口岸。

      6.5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國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確認,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6.6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貨物跟蹤信息,表明貨物的位置,直至到達[鐵路到站名稱]。

      6.7乙方應當在貨物到達[鐵路到站名稱]前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七條 保險

      7.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應當及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7.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8.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8.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8.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8.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8.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8.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9.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9.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0.1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1違反本合同第3.4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在未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時,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由此導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

      10.1.2違反本合同第4.3條、第5.1條、第6.1條、第6.2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通關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造成貨物不能及時起運或者鐵路車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擔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外,每延誤一天,還應當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按時接收貨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擔。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10.2乙方的違約責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性條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11.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1.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托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 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 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后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于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托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托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占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或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二十四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 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編號: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3、乙方在過境(國內)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

      4、甲方希望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的鐵路運輸等事宜。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文件。

      1.2、“貨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僅限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范圍。

      第二條: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全權代表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進口報關檢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__的鐵路運輸費、裝卸費、貨物裝車延時費,由甲方支付,貨物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鐵路發運站的汽運費,貨物代發費每噸25元,由甲方在發貨前三日內支付給乙方。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規和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中國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規和鐵路部門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直接按照新價格執行。

      3.2.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合同收費標準執行。

      3.3、貨物起運前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適合長途運輸和各種天氣變化,并符合相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猶豫甲方包裝不善而照成的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及財產的損失核對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責任由甲方負責。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_____個工作日內將由乙方安排車輛運輸,應當向甲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信息,包括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能、重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進口的物品。對甲方危險貨物造成的損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前____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確、不確定或不完備導致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承擔一切損失及費用。

      5.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的確認后,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承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第六條:保險

      6.1運輸貨物保險,根據鐵路運票中貨物保價運輸的保險:(人壽)

      6.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鐵路及保險公司索賠。

      第七條:雙方商業機密的保險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將業務及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所簽署的任何協議、備忘錄、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眾。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戒嚴及其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應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而遭受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9.2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進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文3

      合同編號: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第一條 定義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并經書面記載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定義或意義: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貨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物品,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報驗、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要求及范圍。

      第二條 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負責安排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出口報關報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為 ,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貨物出口報關報驗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三。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和/或服務范圍發生變化。

      3. 3乙方應當在3.2款情況發生后 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原因、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確認后作為調整后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法進行:

      3.3.1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發生變化的,按實際委托運輸的車皮數量或集裝箱數量依據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項單價進行調整;

      3.3.2中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的,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后按照新價格執行。

      3.3.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3.4貨物起運前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 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的包裝適合長途鐵路運輸和各種天氣的變化,并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由于甲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任何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或財產的損失和/或對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負擔。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4.3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交付乙方。甲方將貨物交付給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質、性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4乙方應在接收貨物前聯合甲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僅限于對貨物的外包裝及數量的檢驗,檢驗完畢后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備忘錄。如乙方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者數量與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時,乙方應當在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后方可收貨。

      4.5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第五條 出口貨物的報關報驗

      5.1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給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報關報驗單證內容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單據不準確或不真實而造成乙方損失或承擔責任的,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承擔的全部損失或責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報關報驗單證后,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報關報驗手續。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甲方報告。

      5.3乙方應當在通關后 個工作日內將整理齊全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原件或復印件提供給甲方。

      第六條 貨物的出運

      6.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 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項的不正確、不確切或不完備而導致貨物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或費用。

      6.2甲方應負責提供全部出口貨物所需的正確、齊備的運輸單證,由于沒有運輸單證或運單上所附文件不齊全、不正確而發生的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6.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6.4乙方負責安排起運地裝車、協調口岸換裝作業,保證貨物能夠順利通過邊境口岸。

      6.5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國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確認,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6.6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貨物跟蹤信息,表明貨物的位置,直至到達[鐵路到站名稱]。

      6.7乙方應當在貨物到達[鐵路到站名稱]前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七條 保險

      7.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應當及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7.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8.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8.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8.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8.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8.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8.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9.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9.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0.1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1違反本合同第3.4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在未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時,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由此導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

      10.1.2違反本合同第4.3條、第5.1條、第6.1條、第6.2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通關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造成貨物不能及時起運或者鐵路車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擔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外,每延誤一天,還應當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按時接收貨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擔。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10.2乙方的違約責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性條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11.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1.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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