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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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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事業合伙人協議書最新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鑒。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最新8篇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企業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伙企業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企業由 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個,有限合伙人 個。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合伙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伙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此條自擬(注: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委托 個普通合伙人(注: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注:可規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另作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可另作約定)

    第十六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十七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2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________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1.聯營宗旨:

    2.聯營企業名稱:____市(縣)____公司地址:____隸屬:____經濟性質____(所有制)聯營。核算方式:共同經營、統一核算、共負盈虧。

    3.聯營項目:

    4.經營范圍與經營方式:

    5.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 甲方投資____元,占投資總額____% 甲方以下列作為投資 現金:____元: 廠房: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機械設備: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專用工具: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土地征用補償費________元 專利權:________元 商標權:_________元 技術成果:________元 投資繳付日期

    6.公司資金增減由董事會決定,并報請聯營成員協商,根據資金增減合理?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7.公司財產為全體聯營成員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全體聯營成員一致通過不得處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8.聯營成員出資額及其因參加本聯營獲得之權益不得轉讓

    9.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10.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公司實行(所得)稅前分利的原則,即,依法繳納產品稅、營業稅后,由投各方將分得利潤并入投資方企業利潤,一并繳納所得稅 公司所得,在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后,按下述例分配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雙方按上述比例承擔公司虧損或風險 前款所列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定,但不得超過毛利的____%

    11.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現負責制,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定期舉董事會會議,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任,董事會成員如有臨時變動,可由該董事的原單位另派適當人選接替。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其他職務

    12.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由出資各方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會一致通過的原則? 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人,由__方推薦,副經理____人,由____方推薦,經理、副經理由董會聘請,任期__年 公司的主管會計由____方推薦,____方推薦____名協助之 公司的財務會計帳目受聯營成員監督檢查

    13.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時間)違約方應繳付應產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時間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止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因違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3)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各方派代表協商解決,或請雙方主管部門解解決及請求仲裁機關仲裁 (4)聯營成員不得中途退出聯營,如中退出,除賠償造成的全部損失外,付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 (5)聯營成員在本聯營存續期間不得加入其他半緊密型聯營,如違反本規定視為中途退出,按前款處理

    14.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后,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協議中如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15.本協議生效日,即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方履約情況

    16.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一份,協議副本式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銀行帳戶 地址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銀行帳戶 地址 年 月 公證或簽證機關 (公章) 年 月 日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 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 ……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 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 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 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 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 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 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 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伙)。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4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伙目的:共同出資,共同設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委托合伙人 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伙協議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對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伙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按照合伙人承擔責任類型,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5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________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1.聯營宗旨:

    2.聯營企業名稱:____市(縣)____公司地址:____隸屬:____經濟性質____(所有制)聯營。核算方式:共同經營、統一核算、共負盈虧。

    3.聯營項目:

    4.經營范圍與經營方式:

    5.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 甲方投資____元,占投資總額____% 甲方以下列作為投資 現金:____元: 廠房: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機械設備: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專用工具: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土地征用補償費________元 專利權:________元 商標權:_________元 技術成果:________元 投資繳付日期

    6.公司資金增減由董事會決定,并報請聯營成員協商,根據資金增減合理?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7.公司財產為全體聯營成員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全體聯營成員一致通過不得處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8.聯營成員出資額及其因參加本聯營獲得之權益不得轉讓

    9.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10.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公司實行(所得)稅前分利的原則,即,依法繳納產品稅、營業稅后,由投各方將分得利潤并入投資方企業利潤,一并繳納所得稅 公司所得,在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后,按下述例分配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雙方按上述比例承擔公司虧損或風險 前款所列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定,但不得超過毛利的____%

    11.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現負責制,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定期舉董事會會議,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任,董事會成員如有臨時變動,可由該董事的原單位另派適當人選接替。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其他職務

    12.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由出資各方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會一致通過的原則? 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人,由__方推薦,副經理____人,由____方推薦,經理、副經理由董會聘請,任期__年 公司的主管會計由____方推薦,____方推薦____名協助之 公司的財務會計帳目受聯營成員監督檢查

    13.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時間)違約方應繳付應產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時間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止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因違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3)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各方派代表協商解決,或請雙方主管部門解解決及請求仲裁機關仲裁 (4)聯營成員不得中途退出聯營,如中退出,除賠償造成的全部損失外,付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 (5)聯營成員在本聯營存續期間不得加入其他半緊密型聯營,如違反本規定視為中途退出,按前款處理

    14.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后,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協議中如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15.本協議生效日,即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方履約情況

    16.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一份,協議副本式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銀行帳戶 地址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銀行帳戶 地址 年 月 公證或簽證機關 (公章) 年 月 日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 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 ……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 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 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 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 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 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 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 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伙)。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6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丙方以技術入股方式出資。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丙方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_________丙方技術入股,除去分紅每月固定工資______元。

    2、丙方余分配:_______________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丙方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甲、乙雙方各按40%,丙方20%分配。

    4.債務承擔:_______________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_______________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當然退伙與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強制退伙,以下情形算作強制退伙。

    ①未經其他合伙人全體同意擅自退伙

    ②在合伙企業經營低X虧損時提出退伙

    合伙人出現強制退伙時,即為視作放棄所有出資與分紅、工資。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否則按強制退伙。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_______________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員工工資、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聘用解聘員工;

    6. 其他合伙人授予的權利

    5. 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每 (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并制作結算單。(其他合伙人有監督權)

    第九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甲方決定,其他合伙人均只有監督權,重大經營事件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三).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 合伙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_

    1. 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 積極協助店內落實各項措施。

    3. 全力保障店內正常運營。

    4. 完全配合甲方執行工作。

    5.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 合伙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共同財產、挪用共同財產以作他用等一切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_______________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_______________甲______ _ __

    乙_________ ____

    丙___________ 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7

    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號

    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號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我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能夠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景。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能夠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業合伙人協議書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縣______家電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及管理優勢經營一家家電,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乙、丙雙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4.合作經營中,如需聘請員工,員工工資、獎金分配,由經營管理負責人提議,合伙人審定。

    第三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3、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份。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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