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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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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

    1、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務院、黑龍江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銷售人員(臨時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不得先上崗后查體。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3、對健康證明過期的從業人員,立即停止食品銷售活動,待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才能繼續上崗。

    4、從事食品銷售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或者明示,以備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不得涂改。

    5、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如出現咳嗽、發熱、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于食品安全的病癥時,應當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6、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崗位的衛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潔,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或貯存場所內從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健康檢查和處置以及日常衛生檢查等應當記錄并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損,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諾:保證遵守上述制度

    承 諾 人: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

    1、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配備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專人負責,同時加強對其培訓與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2、食品安全管理員根據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實;

    (2)組織實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督促不符合崗位健康衛生管理要求的從業人員調離崗位;

    (3)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計劃;

    (4)審核進貨查驗管理執行情況;

    (5)督促處置不合格食品;

    (6)審核各項食品安全記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7)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介紹情況并提供資料。

    4、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隨機進行的監督抽查考核。

    本人承諾:保證遵守上述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

    公司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 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資料。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培訓目的:

    (一) 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

    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 透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職責。特

    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 用心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 培訓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 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

    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并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 培訓時光:本企業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資料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

    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培訓要求:本企業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本企業員工不僅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 對新錄用員工為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九條 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對本企業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狀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狀況、學習狀況進行匯總、歸納、整理并進行歸檔。檔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加強對食品進貨貨源的檢查驗收。

    第二條 本企業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生產者貨其他供貨者之間

    的合同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質量進行檢查,貼合規定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

    第三條 檢查驗收的目的是為了對本企業銷售的食品貨源進行把關,保證本企業所銷售食品的質量。

    第四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已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 本企業查驗資料:

    (一) 營業執照;

    (二) 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 標注透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四) 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

    (五) 銷售憑證

    (六) 其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 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等資料。

    第六條 本企業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絕驗收進貨。

    第七條 本企業員工務必嚴格執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務必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并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采購。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對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

    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資料。

    第五條 本企業須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能夠有企業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

    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以加強企業員工健康狀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五條 本企業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

    第七條 如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六條規定的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業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崗位。

    第八條 本企業建立健康檔案制度,記錄與員工健康狀況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健康資料包括每位員工的既往病史、診斷治療狀況、家族病史及歷次體檢結果等。

    第十條 健康檔案應根據員工每年健康檢查狀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健康檔案由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對某一批次貨類別的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

    或其他的問題食品,透過核貨、退貨、召回、銷毀、補救措施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入發現經營的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生產

    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狀況。

    第五條 退市食品種類:

    (一) 食品的供貨商未按規定帶給合法有效的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二) 本企業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銷售的食品本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 本企業自檢過程中發現食品存在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 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檢測,確認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 經食品安全專家評估認為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

    (六) 接到上級和本部門下架通知的。

    第六條 發現已經銷售或存儲待售的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

    單獨存放,通知食品供貨商生產廠家,并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 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有過退市記錄的食品供應商、生產廠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證

    明等文件進行個性標準,及時清點下架退市食品的數量。

    第八條 本企業會加強和公司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反饋食品動態信息,用心協助工商部門對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立退市食品臺賬,記錄退市食品的名稱、規格、庫存數量和銷售數量、生產批號、

    保存期、生產廠家或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處理狀況,且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檢查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的檢查制度,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確保銷售食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 本企業檢查資料包括對經營設施條件自查和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進行檢查

    (一) 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持續清潔;

    (二)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儲存;

    (三) 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設施;

    (四) 冷藏溫度應當貼合食品標簽明示溫度已經食品安全要求;

    (五) 檢查食品,及時清理編制或者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六) 其他需要檢查的與食品經營相關的設施。

    第五條 本企業由專人按早、晚兩個時光段各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如發現第四條所列問題應當堅決清理。

    食品存貯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存貯制度,確保食品貯存安全。

    第二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存貯制度是按照經營食品的品質特性分類進行存貯。避免食品存貯在惡劣的

    條件下,是食品腐敗變質。

    第四條 應距離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鄧污染物較為集

    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10m以上,并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個人生活區分開。

    第六條 食品要分類、分架、隔墻、離地上架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準,有異味或易吸潮

    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冷藏、冷凍時應分類擺放。

    第七條 銷售生鮮食品的,應當按照生鮮品的保鮮溫度要求,選取陳列設備,陳列設備應持續清潔,無積水和污漬。

    第八條 貯存生鮮區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輔料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

    冷藏庫(柜)溫度-2℃--5℃,冷藏庫(柜)溫度低于-18℃。

    第九條 采用高溫保藏銷售熟食的應當另設專柜,設置隔離設施和能夠開合的食品輸送窗。

    第十條 食品貯存應配備專用的消毒設備、隨時對存貯設備、工具、容器等進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條 食品儲存要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藏時光,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

    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

    本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職責人義務,嚴把食品質量關,建立和執行以下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確保食品經營安全。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1、從業人員務必有健康證明方可上崗。2、從業人員務必持續良好的個人衛生。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務必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5、定期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及地方的各項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1、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識培訓;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制度;3、檢查食品經營過程的安全狀況并提來源理意見;4、對食品安全檢驗工作進行管理;5、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7、配合食品藥品監督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如實帶給有關狀況;8、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1、每一天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善,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2、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一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3、對貯存、銷售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貼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下架退市,停止銷售,并做好退市記錄。4、對發現不貼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做好相關記錄,將狀況及時報告轄區食品藥品管理部門。5、用心配合食品藥品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各項檢查活動,如實帶給被檢查食品的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相關信息。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2 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食品藥品管理部門。7、 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經營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關制度及經營項目及時書面報告食品藥品管理部門。

    四、食品進貨查驗和批發記錄制度。本單位采購食品,應當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建立索證檔案,不從無合格經營資質的供貨者處進貨,不理解來歷不明的上門送貨行為,不經銷三無(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食品和過期變質等違法食品,保證所售食品質量安全。向供貨者索取進貨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時,向購貨者帶給銷貨憑證。按食品藥品管理部門要求,建立食品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貨日期等資料。妥善保管書式臺帳檔案,條件允許狀況下,建立電子臺帳,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貯存管理與廢棄物處置制度。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或設專門區域,不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2、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3、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4、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資料。5、建立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貼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廢棄物質。6、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采取防鼠、防蟲、防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持續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制度。本單位發現經營的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盡可能及時召回已售出的問題食品如實記錄下柜和召回狀況,并向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報告。國家監管部門通報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

    七、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1、本單位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杜絕過期食品上柜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標準如下:(一)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滿之日前45天;(二)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三)保質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四)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五)保質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六)保質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滿之日前2天。2、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在醒目位置提醒消費者注意查看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有效日期。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柜)”,“請在保質期內食用完畢”字樣。3、將正常食品與臨近保質期食品捆綁銷售的,或者將臨近保質期食品作為贈品的,要在該臨近保質期食品上粘貼“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等方式,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并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4、對于現場制售及廠家配送的涼拌菜、散裝熟肉制品、糕點(無餡料的熱加工產品除外)等易腐敗變質的食品,做到當天生產、當天銷售;當天未售出的不再進行銷售。5、現場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裝食品應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

    售應先進先出。倉庫區域要設立明顯的退換貨區域并加貼醒目標簽,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員工誤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6、建立營業場所臨近保質期食品定時、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

    八、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1、為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要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狀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2小時內向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報告,防止事故擴大。3、用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九、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售后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用心配合食品藥品管理部門、消保委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用心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十、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 。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和存放設備、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資料。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制作單位: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

    食品經營基本條件與要求

    一、食品經營范圍與證照要求:

    (一)本單位銷售的食品為

    (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并以“*”號結束);

    (二)本單位保證僅在食品流通許可部門核準的許可范圍及第一條所列的食品范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若本單位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貼合食品經營要求時,將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將依法辦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職責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采購管理制度

    一、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資料。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能夠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二、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制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購人員應記錄采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衛生并隨時理解管理人員檢查。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涂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一、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發務必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發,不留長胡須。

    五、平日不染紅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后堅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時嚴禁吸煙。

    八、工作時不要隨地吐痰。

    九、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對著食品咳嗽或大噴啑。

    十二、自覺遵守衛生制度。

    十三、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倉衛生崗位職責制

    一、食品成品貯存方法

    常溫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1)清潔衛生(2)通風干燥(3)無鼠害

    二、食品成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持續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有害昆蟲。

    三、食品成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光先后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成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成品應與墻壁,地面持續必須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墻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霉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成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的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以及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貯存和運輸、市場銷售,農業投入品的經營、使用,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屬地監管、部門協作、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層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擔下列職責:

    (一)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評;

    (五)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六)研究、協調、決定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問題;

    (七)市、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考評、應急管理等工作,承擔委員會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做好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七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進行組織指導。根據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中監管職責存在爭議、尚未明確的事項,先行承擔監管職責。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部門負責本市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農產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和檢測方法的建議,負責生鮮乳收購的質量安全、畜禽屠宰環節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置的監督管理;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規劃、協調城鄉食品商業網點布局、酒類流通和消費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貯存活動中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

    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經濟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環境保護、教育、住房和建設、文廣影視、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相關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九條與食品有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勵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技應用研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監管部門研究、開發和應用先進的檢驗檢測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食品安全領域的學科建設、科研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各類媒體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在食品生產場所、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超市賣場、餐飲場所、食品經營網站等開展有針對性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相關教育課程。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

    第十四條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際情況,制定、調整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并實施。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部門和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的要求,向市衛生計生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 條市衛生計生部門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負責組織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市衛生計生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

    市衛生計生部門對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十七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衛生計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有關行業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十八條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由市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地方標準編號。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國際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關行業組織、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并向社會公布。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衛生計生部門備案。食品相關產品的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市場準入的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生產經營。

    以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處理,生產供直接食用食品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從事生豬產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產品批發、零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條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鼓勵外埠優質安全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滬銷售。

    引導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超市賣場、餐飲企業等食品經營企業與外埠進滬銷售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對接,登記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

    本市建立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監管部門相互通報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進口商、經營企業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進滬食品、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信息通報、信息公布等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件,不得向下列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用于生產經營:

    (一)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相關許可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生產經營者;

    (二)超出許可類別和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二)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食品;

    (三)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市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禁止使用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標準:

    (一)原料采購、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進行包裝,并附有標簽或者說明書;包裝、標簽、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應當標注“食品用”字樣。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專用櫥柜等設施中,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范圍、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記錄制度。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定期或者隨機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做好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查驗。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采購,并向本企業、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要求組織生產,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集中存放、陳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退回相關生產經營企業。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記錄處置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回收食品進行登記,在顯著標記區域內獨立保存,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前款所稱的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一)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者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產品質量問題而被查封、扣押、沒收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用于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或者贈送。但因標簽、標志、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或者贈送;銷售或者贈送時應當向消費者或者受贈人明示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社會培訓機構、行業協會,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參加培訓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市企業職工培訓補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制定本行業食品生產經營者培訓、考核標準,并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中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衛生規范制度,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著裝清潔。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并具有相應生產條件和能力的企業。

    受委托企業應當在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范圍內,接受委托生產食品。

    受委托企業應當在受委托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中,標明自己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提供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件、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件、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檢驗或者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留存其復印件,并做好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出庫記錄、運輸記錄。相關文件復印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農產品相關文件復印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全程溫度、濕度監控,并做好監控記錄,符合保證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等場所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合理劃定功能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食品安全設施設備,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建立入場食品經營者檔案,并查驗入場經營食品相關證明材料;

    (三)指導并督促入場食品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記錄;

    (四)與入場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五)按規定將相關信息上傳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第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大型超市賣場、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入場銷售或者采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前款規定的抽樣檢驗應當做好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農產品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鼓勵標準化菜市場配備食品快速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為消費者提供檢驗服務。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設立專區或者專柜;

    (二)使用防塵遮蓋、設置隔離設施、提供專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三)不得混裝不同批次的散裝食品;

    (四)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五)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銷售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十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餐飲服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符合公共場所衛生要求;

    (二)營業時段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采用電子顯示屏、透明玻璃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食品原料及其來源信息。

    第三十九條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

    (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條(食品展銷會安全管理)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并記錄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件以及經營品種等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并于舉辦七日前向舉辦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展銷會的食品安全進行指導。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入場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舉辦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禁止在食品展銷會上經營散裝生食水產品和散裝熟食鹵味。

    第四十一條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將舉辦地點、預期參加人數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指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鼓勵在符合食品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舉辦農村集體聚餐。在固定場所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由該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履行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對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負責。鼓勵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之間、承辦者和廚師等加工制作人員之間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相關協議的范本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

    農村集體聚餐的承辦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食品,做好食品留樣,并定期組織廚師等加工制作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從事酒類、食用鹽、糧食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嚴禁使用工業酒精、工業鹽、被污染或者發霉變質的原糧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改善經營條件,提高管理水平。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經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辦理臨時備案的具體要求、標準及相應的退出機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監管。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四十五條本市對餐廚廢棄油脂實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資源化利用,推進實行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的一體化經營模式。

    產生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集、處置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

    第三節 食用農產品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規劃,加強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標準化建設。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第四十七條在本市從事畜禽、畜禽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外省市的畜禽、畜禽產品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

    第四十八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經營記錄,如實記載購入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銷售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和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銷售農業投入品時,應當向購貨者提供說明書,告知其農業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圍等信息。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十九條 禁止在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范圍或者超劑量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收獲、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食用農產品;

    (四)對畜禽、畜禽產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質;

    (五)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十條上市銷售的肉類產品應當附有檢疫合格證明;上市銷售的其他食用農產品應當附有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銷售者的身份證明,入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或者檢疫合格證明。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入場銷售。

    第四節 網絡食品經營

    第五十一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二)在外省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十二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按照規定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日內更新。

    第五十三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

    (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三)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件進行審查;

    (四)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五)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

    (六)及時制止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并向其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對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存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僅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管理責任,并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及時刪除或者屏蔽入網食品經營者發布的違法信息。

    第五十四條從事網絡交易食品配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物流配送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貯存、運輸食品以及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要求,并加強對配送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從事網絡訂餐配送的,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適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集中食品加工場所。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入集中食品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品種目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五十八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準許生產制度。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并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以下簡稱準許生產證)。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征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必要時對其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許生產,頒發準許生產證,并在作出準許生產決定后,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準許生產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準許生產證并經工商登記,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得超出準許生產的品種范圍生產加工食品。

    準許生產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第五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應當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五)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六)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場所嚴格分開,食品用具、容器、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七)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票據憑證。記錄和票據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并在包裝上貼注標簽,標明以下內容:

    (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準許生產證編號;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要求。

    第二節 食品攤販

    第六十二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劃定的臨時區域(點)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和周邊居民生活。

    食品攤販在劃定的區域(點)、時段內經營的,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相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符合條件的食品攤販發放臨時經營公示卡,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綠化市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

    第六十三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攤位與公共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二十五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貯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設施或者設備;

    (三)需要在現場對食品或者工具、容器進行清洗的,應當配備具有給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者設備;

    (四)配有防雨、防塵、防污染、防蟲、防蠅等設施以及加蓋或者密閉的廢棄物收集容器。

    禁止食品攤販在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一百米范圍內設攤經營。

    第六十四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持有并公示有效健康證明;

    (二)懸掛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并按照公示卡所載明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三)不得經營生食水產品等生食類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

    (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五)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六)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攤販應當在區人民政府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經營,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保證市容環境整潔。

    第六十五條 食品攤販應當保留載有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對食品攤販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第六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制定和落實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六十八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防范食品安全風險的需要,主動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十九條重大公共活動的組織者應當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證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鼓勵重大公共活動的組織者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公共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農業等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十條食品檢驗機構接受生產經營者委托對食品、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時,發現存在添加違禁物質、關鍵性指標異常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七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七十二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或者接收病人后兩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計生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采取衛生處理等措施,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計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七十四條 對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明確監督管理重點,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狀況、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對消費量較大、風險較高的食品以及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進行重點抽樣檢驗。

    第七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采取多種措施,加強現場巡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管理,及時發現處理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合同、票據、賬簿、電子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七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可以利用大數據處理等現代科技手段,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收集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可以作為認定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七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和備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情況以及食品生產企業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情況,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并作為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的依據。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評定較低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將其有關信息納入本市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并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享受政策扶持、政府采購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

    僅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參照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本市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由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定的具體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十一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對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整合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報送相關信息。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取得準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及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企業,在相關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以上的,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相關生產經營企業或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達到生產經營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八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未依法進行臨時備案、信息登記,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行為(以下簡稱無證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轄區內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對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進行處理外,將其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第八十四條本市將無證生產經營行為、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餐飲油煙污染、餐廚廢棄油脂非法處置等食品安全事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進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相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

    區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保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接受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的派單調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并接受督辦核查。

    第八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八十六條 本市設立食品安全統一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統一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也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投訴、舉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置。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經查證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十七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衛生計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獲知前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還應當立即向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報告;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及時確定需要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公布。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統,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八十八條對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和相關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涉案食品的處置、檢驗、評估認定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一)提供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未依法查驗相關文件,并留存其復印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做好進出庫記錄、運輸記錄的;

    (二)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未進行全程溫度、濕度監控的。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向下列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用于生產經營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采購和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一)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相關許可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生產經營者;

    (二)超出許可類別和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一)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食品;

    (二)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市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臨時備案。

    明知從事前數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并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一)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退回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

    (二)未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三)除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將回收食品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或者贈送的。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有關超過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管理、回收食品管理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臨時備案。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一)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建立并執行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培訓、考核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中的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衛生規范制度,從業人員未保持著裝清潔的;

    (六)大型超市賣場、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未按照規定做好抽樣檢驗及相關記錄的;

    (七)餐飲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企業生產食品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受委托企業未在受委托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中標明有關信息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未執行相關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安排未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送餐人員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從事餐飲配送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配送膳食的箱(包)未予專用,或者未定期進行清潔、消毒的;

    (二)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的;

    (三)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絡交易食品配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物流配送企業未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在食品展銷會上經營散裝生食水產品或者散裝熟食鹵味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將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

    第一百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經營記錄的,由農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對沒收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對畜禽、畜禽產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質;

    (二)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

    (一)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網絡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的。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

    (一)未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的;

    (二)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并如實公布檢查結果的;

    (三)未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僅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僅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

    (一)未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的;

    (二)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或者未及時刪除、屏蔽入網食品經營者發布的違法信息的。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準許生產證或者超出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范圍,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活動不符合要求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準許生產證。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遵守有關進貨、銷售記錄及其保存期限要求,食品包裝和標簽要求等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經營條件和要求,或者未按照規定保留相關票據憑證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應當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登記。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暫扣食品攤販經營的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以及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暫扣的食品與相關工具應當妥善保管,并在食品攤販接受處理后及時返還;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食品,可以在留存證據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攤販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臨時備案、登記。

    第一百零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七十六條開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準許生產證或者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其臨時備案、登記。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取得準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及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企業,在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以上,恢復生產經營前未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

    第一百零九條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制度。對因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關限制措施和重點監控措施,向社會公布。具體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對被吊銷許可證、準許生產證或者注銷臨時備案、登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食品攤販登記,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流行病學調查、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并有下列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進貨渠道合法,提供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真實、有效;

    (二)采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真實完整;

    (三)儲存、銷售、出庫復核、運輸未違反有關規定且相關記錄真實完整。

    第一百一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對有關食品安全事故、問題應對和處置不力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依法引咎辭職。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依法引咎辭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及規模相對較小、設施簡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是指在網絡食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指生產經營的食品易于腐敗變質,生產工藝要求較高,消費量大面廣,主要供應嬰幼兒、病人、老人、學生等特殊人群,容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高風險食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食水產品、生食蔬菜、冷凍飲品、食用植物油、預包裝冷鏈膳食、集體用餐配送膳食、現制現售的即食食品等食品,同時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條例自20__年3月20日起施行。20__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

    食堂食品采購制度

    一、鮮菜、鮮肉、鮮魚、鮮蛋必須定點采購。

    二、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

    三、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3)超過保質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4)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四、采購食品車輛專用,盛裝容器清潔衛生,生熟分開,運輸過程采取防蠅、防塵、防曬、防雨措施;裝卸食品輕拿輕放,講究衛生,食品不直接接觸地面,不在人行道、路邊堆放直接入口食品。

    五、采購肉類食品等必須索要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采購蔬菜,要向菜農了解農藥噴施情況;對所有食品進貨建立記帳制度,寫明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名稱、時間、地點、數量、人員,并對采購食品及其原料記錄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對所有食品留樣和做好記錄。

    六、采購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證必須做到如下要求:

    1、采購大批量定型包裝食品及其原料向供應商索取同批次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購物發票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2、采購小批量定型包裝食品及其原料,向供應商索取購物發票或購物憑證。

    3、采購散裝食品及其原料時進行色澤、氣味、滋味和形態等感官性狀檢查,并索取購物發票或購物憑證。

    4、索取的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和購物發票、憑證與采購食品名稱、商標、批號或生產日期相一致。

    5、不采購無法提供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和購物發票、購物憑證等證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食堂餐廳、環境衛生保潔制度

    一、明確食堂工作人員的衛生職責,每天做好食堂內外環境保潔工作。

    二、有專人負責餐廳、環境衛生的打掃,保持廚房、餐廳內外清潔衛生,水溝暢通,洗手設備運轉正常。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的條件,廚房、餐廳、倉庫、涼菜等專用間視野內無、蒼蠅、老鼠。

    四、餐廳地面、墻壁、門窗、燈具、桌椅等清潔整齊,室內無有害昆蟲、老鼠。

    五、加工用設施、設備和工具清潔,廚房地面無食物殘渣,排煙排氣設施無油垢沉積,墻壁、天花板清潔工、無霉斑。

    六、每餐餐具清理結束后,全體食堂工作人員要將食堂工作區域(含餐廳的地面、臺面、和桌椅)打掃清理沖洗干凈,不留一點殘渣,做到清潔衛生,防止蚊蟲等孳生。

    七、垃圾箱加蓋,廢棄物容器密閉,外觀清潔,并有明顯標識,垃圾、廢棄物及時清除。

    八、廢棄油脂、泔油脂水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九、每次長假,全體食堂工作人員提前1天上班,打掃清理食堂內外衛生,并將所有食堂的餐具、用具按要求進行消毒。

    食堂設施、設備與環境衛生制度

    1、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2、食堂的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3、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設有獨立的粗加工間、原料庫、更衣室、操作間

    (1)、設有獨立的粗加工間、原料庫、更衣室、操作間(8㎡以上)。

    (2)、操作間有瓷磚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墻裙(1.5m以上)、排氣扇、紗門紗窗、密閉的廢物桶,下水道出口處有防鼠金屬隔柵。

    (3)、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4)、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5)、 原料庫有防鼠、防蟲、防霉、防潮措施,原料離地離墻10cm存放,保持空氣流通。

    4、 食堂應當使用耐磨損、易清洗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 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蔬菜、肉類清洗的設施混用。要做到四分開:餐具洗清分開,原料葷蔬清洗池分開,切配用具生熟、葷蔬分開,貯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開,并有明顯的文字標識。

    5、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6、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要求。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7、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8、 學校食堂必須取得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學校不得開辦食堂;食堂從業人員要持有健康證及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并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貯存和運輸,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條例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辦公室職責〕省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部署、指導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針政策;

    (三)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四)督促檢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實;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具體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管理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堅持源頭治理原則,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司法、旅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派出機構〕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根據本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本省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食品安全協管員必要的經費補貼。

    第九條〔社會共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加快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和品牌創建,促進食品行業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條〔投訴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和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辦法,并向社會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舉報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及時兌現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風險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依托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由本級人民政府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風險監測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糧食、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統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并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進行調整。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人員有權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進入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糧食儲運與加工等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阻撓、拒絕或者隱瞞。用于風險監測的樣品采集,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被采集樣品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有效形式的報銷憑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地方特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十三條〔食源性疾病監測與報告〕醫療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和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信息核實,發現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行為有關的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風險評估制度〕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統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地方有序參與、資源協同共享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涉及轄區以外的風險分析研判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建和管理,負責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監測結果會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糧食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和監測結果會商機制。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檢驗

    第十六條〔地方標準〕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計劃應當書面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后應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廢止情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地方標準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傳統飲食習慣,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相關監測、檢測等數據資料和監督管理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跟蹤評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對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跟蹤評價結果逐級報告。

    第十九條〔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前,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在備案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企業應當根據公示反饋意見,及時修改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內容。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報備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或相關監管部門通報不符合法律法規、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經調查核實,應當及時廢止其備案,并告知備案企業。

    第二十條【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檢驗檢測資源,加強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第二十一條【自行檢驗和委托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綠色、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一節 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

    第二十二條【發展規劃和產品認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根據產地環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確定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鼓勵和支持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各類經營主體發展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并獲得相關認證。在特定區域內生產的具有獨特性的農產品應當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第二十三條【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優先發展綠色、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土壤肥沃、集中連片、設施配套、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的標準化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二十四條【產業發展和市場開發】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營資本,從事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研發、產業發展、產品精深加工等活動;建設省級及區域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批發交易中心,設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營店,開發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電子商務;培養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品牌。各級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禁止排放污染物和環境監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禁止向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產地環境。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定農產品質量標準加強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監測,認為不適宜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意見,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監測制度和措施】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監督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綠色食品原料產地環境標準、農業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標準、包裝通用準則等規定,加強對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者組織開展特定技能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投入品使用規定】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規定和標準可以使用農家肥、生物肥、有機肥,采用物理、生物等方法防蟲治病,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農業投入品。

    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嚴格管控原輔料進貨關,按照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準組織生產,不得使用轉基因原料。

    第二十八條【標志標識使用規定】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品的包裝設計和標志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標志只能使用在認證的產品包裝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私自轉讓。

    第二十九條【產品質量追溯體系】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及召回制度。鼓勵和引導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進入省級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臺,并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有條件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可以自建質量追溯平臺實施全程追溯。

    第三十條【禁止行為】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與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標志,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二)銷售假冒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產品的;

    (三)偽造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的;

    (四)為侵犯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利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六)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二節 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一條【源頭監管】縣級以上農業、畜牧獸醫、林業、農墾、森工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產地食用農產品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強化雙向監管,與輸出地的農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檢驗檢疫和產品認證等監管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責任】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用量,并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應當合理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規范。

    第三十三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用農產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場經營者檔案,記錄入場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經營者停止經營后六個月;

    (三)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建立經營管理檔案;

    (四)建立銷售場所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場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市場內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每年將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食用農產品自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等市場管理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有效證明之一:

    (一)產地證明;

    (二)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三)購貨憑證;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或者地理標志產品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

    畜禽肉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應當附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但是銷售由加工企業以肉類為原料再次生產加工的肉類除外。

    第三十五條【批發市場開辦者職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進行查驗,未提供有效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未經現場檢測合格,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二)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四)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品名、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憑證可作為批發市場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第三十六條 【生鮮肉及生鮮乳經營管理】經營多個品牌的生鮮肉品應當實行分區銷售,設置明顯標示,并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名,不得以次充好、冒牌經營。引導鼓勵生鮮(豬牛)肉經營者實行品牌銷售或者專柜經營。

    禁止生乳直接進入消費市場。

    第三十七條【追溯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構建產地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界定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五章 食品生產經營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市場準入】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以及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分別適用本條例第六章第一節至第三節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禁止轉讓、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照牌匾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備案證明,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等證件,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在其生產場所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牌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小餐飲、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建筑物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與核準證名稱一致的牌匾。

    第四十條【健康檢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以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上崗工作時,健康證明需隨身攜帶或者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

    健康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培訓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并記載學習情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質量檢驗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貯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庫房應當設架分類存放,并保持通風干燥;

    (三)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及時清洗,保持清潔衛生;

    (四)餐具、飲具清洗、消毒后應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

    (五)使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并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證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不得佩戴影響食品安全的飾物;

    (八)防止食品加工機具的潤滑劑污染食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外,還應當確保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合格。

    第四十三條【禁止性規定】禁止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的添加劑;

    (五)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六)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七)偽造或者冒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和地理標志;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檢驗留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留樣制度。對出廠檢驗的所有批次產品應當留取備檢的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售出后二年。

    第四十五條【查驗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貨者,應當查驗并保存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每年復核不得少于一次。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索要銷售憑證和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銷售憑證和證明文件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售出后二年。

    第四十六條【銷售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鼓勵特殊食品等高風險食品種類、食品批發市場以及較大規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逐步推行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

    第四十七條【特殊食品】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注冊證書并留存復印件,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與注冊證書所載明內容是否一致。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

    保健食品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

    第四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貯存】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九條【停業及復產程序】食品生產者暫時停止生產活動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登記。重新恢復生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過期變質食品處置】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會舉辦者的義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除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與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四)記載食品經營者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環境衛生;

    (六)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七)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單位,舉辦時間、地點、展銷品種、參展企業名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隱患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知悉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五十三條【召回要求】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十四條【其他經營方式】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經營活動首頁位置以及便于消費者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五十五條【食品倉儲運輸】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倉儲、物流配送企業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的管理,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合格證明文件、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并承擔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六條【集中消毒許可】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

    申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具、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具備滿足消毒服務工作所需的環境,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蚊蠅孳生地,環境清潔;

    (二)生產場所(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于三米;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的工藝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設置回收暫存間(區)、除渣間(區)、粗洗間(區)、清洗間(區)、消毒間(區)、包裝間、成品間、包材間、筷子消毒與包裝間(區)以及周轉箱清洗、消毒、晾曬間(區);

    (三)生產區設更衣室,并配備衣柜、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包裝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設施等通過式預進間;

    (四)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自動去渣設備、清洗-消毒-烘干-包裝一體機、筷子消毒和專用包裝設備、檢驗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自動清洗消毒機除符合GB 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藝(溫度、時間)符合消毒設備的技術要求并符合國家消毒產品管理規定,設立衛生質量檢驗室,配備檢驗大腸菌群的相關儀器、設備及相應的檢驗人員;

    (六)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更衣、洗手、消毒等設施。

    第五十七條【集中消毒經營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衛生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餐具、飲具、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要求;

    (二)已消毒的餐具、飲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飲具應當分開存放;

    (三)生產的餐具、飲具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四)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許可證號、消毒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

    (五)建立生產經營記錄和物料采購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設立衛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八條【轉基因食品標示】生產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或者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明示。

    第五十九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國境口岸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隨附合格的證明材料;無合格證明材料的,應當取得國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六十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交貨時間、購貨憑證、供貨人身份證明、居住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標簽〕 邊民互市貿易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七條規定。

    標簽上還應標注“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字樣。

    第六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六十二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支持同類小作坊統一標準、規范工藝、聯合經營。鼓勵小作坊開展品牌創建活動。引導和幫助小作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條【準入條件】本省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準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以及嬰幼兒配方食品、飲料等高風險食品不得列入《準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

    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裝形式生產食品,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第六十四條【生產核準條件】小作坊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并依法取得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申請小作坊生產核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和相應的衛生條件;

    (三)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藝、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核準方式】申請小作坊生產核準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生產核準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準予生產核準,并發放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核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的式樣、編號規則、專用標識,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十六條【變更延續】小作坊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布局、工藝發生變化的,負責人變更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部門提出生產核準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小作坊應當在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準予延續的,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編號不變。

    第六十七條【生產要求】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其原輔材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其原輔材料;

    (三)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應當清洗干凈,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條【標簽標識】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食品標簽,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并標注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編號和專用標識。

    第六十九條 【產品檢驗】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在首次出廠銷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全項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委托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第二節 食品小經營

    第七十條 【食品小經營核準條件】食品小經營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方可從事銷售和制售經營活動。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和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分離,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六)具有與經營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設備。

    申請校外托餐機構經營,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區)、用餐間(區)、衛生間等固定場所;

    (二)具有食品留樣設施設備。

    鼓勵具備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食品小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核準程序〕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發放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并說明理由。

    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經營核準審查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后實施。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式樣、編號規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十二條〔核準變更延續〕食品小經營核準證載明的核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小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核準。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

    食品小經營者需要延續小食品經營核準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核準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小經營核準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小經營核準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不符合核準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小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核準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被撤回、撤銷或者被吊銷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七十三條〔食品小經營餐飲服務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環境整潔;

    (二)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三)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五)生、熟食品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六)食品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七)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八)禁止制售生鮮乳;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不得經營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十二)不得從事網絡經營;

    (十三)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十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四條〔食品小經營銷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貯存場所環境整潔,易清理清潔;

    (二)食品擺放存放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三)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非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有毒有害物品有效分隔;

    (四)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

    禁止從事下列經營行為:

    (一)銷售散裝熟肉制品;

    (二)現場制售行為;

    (三)銷售特殊食品;

    (四)從事食品批發。

    第七十五條〔食品小經營現場制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現場制售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相關產品標準;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

    (四)食品加工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佩戴整潔工作服、帽;

    (五)加工制售貯藏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六)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許可證、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食品安全信息;

    (七)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相關記錄、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不得經營除預包裝食品外非本經營場所加工制售的食品成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現場制售下列食品: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用生鮮乳加工制售乳制品;

    (三)自釀酒;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七十六條〔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要求〕從事校外托餐機構經營,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應當留樣,并有留樣記錄;

    (三)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并進行晨檢,有晨檢記錄;

    (四)不得經營冷食類、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七十七條〔地方政府、教育部門和家長責任〕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校外托餐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部門聯動配合機制和信息通報公示制度,組織公安、消防、衛生、住建、工商、環保、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校外托餐機構進行綜合治理。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主動了解學生在校外托餐機構就餐情況,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在當地政府部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告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及舉報電話。

    中小學校應當及時在學校醒目位置公布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

    監護人應當選擇有照證的校外托餐機構安排學生就餐,并與校外托餐機構簽定供餐協議,同時告知學生所在學校。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七十八條【明確經營區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或指定經營場所(以下稱食品攤區),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校園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區。

    第七十九條【監管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培訓;

    (二)定期對食品攤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報告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第八十條【管理單位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城市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機構為食品攤區管理單位。

    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設置標志牌,標明攤區名稱、管理單位、經營時段;

    (三)合理劃分食品經營區域;

    (四)對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建檔;

    (五)檢查督促食品攤販遵守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六)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食品攤區衛生整潔;

    (七)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核查處置。

    第八十一條【備案內容】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對食品攤販予以備案登記。

    食品攤販應當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登記信息包括食品攤販姓名、身份證號、現住所、聯系方式和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

    (二)食品攤販戶籍或者居住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十二條【信息公示卡管理】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為食品攤販發放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內容。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辦理延續手續。

    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食品攤區食品安全制度,執行食品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在指定食品攤位和規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攜帶、公示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攤販應當攜帶健康證明;

    (五)使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

    (六)具有符合衛生條件的銷售和制售食品的設施;

    (七)查驗并保存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四條【禁止性規定】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生食類、冷食類、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禁止食品攤販在食品攤區內宰殺畜禽類動物。

    第八十五條【依法取締】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綜合治理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區內本級政府指定區域外的食品流動攤販進行查處、取締。

    第七章 餐廚廢棄物

    第八十六條〔優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產業。應當對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企業進行適當補貼并減免稅收。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十七條〔職責劃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條〔運營方式〕 餐廚廢棄物處置廠可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或特許經營方式建設運營。

    第八十九條〔收集運輸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條〔處置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置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一條〔招投標規定〕 市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餐廚垃圾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第九十二條〔產生單位〕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權的企業或個人處置。

    第九十三條〔處置單位管理〕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記錄,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十四條〔產品利用優惠政策〕 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燃料,符合國家標準的,石油銷售企業應當將其納入燃料銷售體系。

    第九十五條〔產品用途限制規定〕 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六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九十七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時起二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部門報告。

    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八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市(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條【政府監督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內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合理確定考核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年度評議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于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評比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一百零一條【年度管理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除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確定監督管理重點以外,還應當包括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行政執法權限】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食品攤區內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行為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投訴舉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一百零四條【責任約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應當提前兩天以適當形式發出通知;被約談單位無法按要求參加時,需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約談單位;約談單位要做好約談記錄。

    第一百零五條【信息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報告上級部門并通報同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義務監督】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重大活動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屬地管理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保障經費和條件。

    重大活動組織者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選擇具有合法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加強對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加強供應商審核和食品檢驗。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評估。

    鼓勵重大活動的組織者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向綠色食品、有機等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作為肥料的畜禽糞便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相關標準,造成產地環境污染的,應當責令進行土壤修復,并按照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第一百一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二)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地理標志等質量標志、許可標志。

    第一百一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經非法轉讓、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三)超出許可經營項目范圍的。

    未取得許可從事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有許可證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的;

    (三)食品生產者未履行暫停生產報告登記義務,或未經核查恢復生產的;

    (四)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規定設專柜、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的;

    (五)保健食品未按規定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貯存食品添加劑的;

    (七)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對出廠檢驗的產品未留取備檢樣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產品保質期的;

    (八)經營多個品牌的肉品未按規定分區銷售的,未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名;

    (九)食品經營者未按本條例規定處置過期變質食品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企業明示標準,有下列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條款進行處罰:

    (一)感官指標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罰款;

    (二)水分、蛋白質、脂肪、糖、灰分等理化指標及產品特征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微生物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凈含量偏差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有關許可證件、核準證、備案證明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小餐飲、校外托餐機構未按要求在生產經營場所或建筑物門前顯著位置懸掛牌匾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未按規定查驗產品注冊證書并留存復印件、未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隨進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未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的,或上崗工作時,未將健康證明隨身攜帶或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條【法律責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處置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

    (二)網絡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未按規定公示經營者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所委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進行審查和管理的;

    (二)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未按規定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的;

    (三)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未按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餐具、飲具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衛生規范或者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銷售的食品無合格證明材料或檢驗合格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罰。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未列入目錄的食品品種或者超出生產核準范圍生產加工食品;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規定采取分裝方式生產食品的,或者接受委托生產加工的;

    (三)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禁止經營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信息登記卡;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生產加工要求規定的;

    (二)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除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以外的相關生產經營要求的;

    食品小經營者從事校外托餐機構服務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分開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隱患的;

    (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直接接觸地面或者不潔物的;

    (三)自備水源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四)無有效的餐飲具消毒措施或者消毒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未實行分餐制的。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許可信息或者未履行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核準證或者注銷信息公示卡:

    (一)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銷售記錄的;

    (二)使用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的;

    (三)食品添加劑未按規定存放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或者小作坊未按本條例要求建立并執行出廠檢驗制度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核準證、注銷信息公示卡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或注銷信息公示卡。

    第一百三十四條【法律責任】被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或者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注銷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本條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衛生、農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活動的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處置管理制度的;

    (二)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未按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

    (三)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的;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制度和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條【定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風險監測結果不作為監管依據。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是指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相關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性質為告知性備案。

    農業轉基因生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產品;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不含現場制售)

    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簡單,以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托餐機構、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經營者。小超市(小食雜店)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和獨立經營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八十平方米以下。

    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區域或者臨時指定的經營場所和規定時段內,開展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校外托餐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外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一百四十一條〔參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小飯桌餐飲服務的有關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參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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