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7篇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篇1
一、學校成立物資采購領導小組,全面協調管理學校的物資采購工作。
二、學校各部門需添置日常辦公用品、消耗性小額物資、低值易耗品(即采購金額低于人民幣500元的采購項目),到總務處填寫物資采購申請單,由總務主任把關,負責采購,500元以上的由校長批準。
三、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規定的設備、物品,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由總務處提出申請報告,經鎮分管領導批準,報教育局采購中心進行采購。
四、凡通過招標定點供應的校服、簿本、教學實驗操作材料、學生床上用品,以及學校食堂米、面、油、醬油、醋等按規定進行定點采購。
五、購回的所有物資都必須由部門管理人(或使用人)按發票上的數目清點驗收物資、簽名負責,關于性能、質量較專業的物品無法檢驗的,可會同有關部門參與檢驗。
六、所有物資的發票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經辦人(驗貨人)簽字,然后經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入帳。
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篇2
為加強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及其法規和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特建立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凡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購買性支出,嚴格按程序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申報,依法實行集中采購;財務科和總務處共同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編制、匯總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向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提交采購立項、資金繳撥、合同驗收、單一來源采購和特例采購等審批申請手續,配合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等集中采購活動,負責政府采購信息情報的收集、匯總和上報,以及其他與政府采購有關的工作事項。
需要采購時,由相關業務科室提出申請,政府采購管理員審查其預算和資金等內容,屬定點采購的,按定點采購規定辦理;屬集中采購的,每月集中匯總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按集中采購規定及程序辦理。
1、根據政府采購法嚴格執行政府采購。
2、大宗采購由校行政集體討論形成決議后組織實施。
3、采購工作由總務處組織實施,校長室監管。
4、采購辦理人員不得與供應商串謀提前透露標底。
5、采購后與供應商簽訂有效的購買、維修、服務等相關合同。
6、定期公示學校的采購,接受監督。
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篇3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本公司的物資采購和管理工作內容及要求。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的材料采購、驗收等管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1、材設科是本公司工程材料設備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2、施工單位具體實施工程材料設備的采購、驗收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物資管理要求
1、按照批準的物資采購計劃和文件,按質量準確采購各項目部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設備,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公司《采購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2、材料采購實行分級管理,物資種類分為:
重要物資:鋼材、水泥、商品砼、設備。
主要物資:砂、石類、紅磚、門窗、防水材料、電焊條、管材、電線電纜等各類地方材料。
輔助物資:其他建筑材料、燃料、周轉材料等。
3、材料采購計劃編制:
a、工程項目需用材料清單。
b、工程項目進度表(如遇計劃更改,應補充計劃表),在需用材料清單中應注明品種、規格、數量、質量要求以及供貨時間等內容。各使用單位每月應提前將所需材料清單按物資種類報送質量科組織采購。
c、材設科接到需用材料清單應結合庫存情況,統一策劃,分別編制材料采購計劃。
d、重要材料采購計劃須經公司經理或各施工項目部負責人進行審核批準后實施,主要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購計劃由各施工項目部負責組織實施。
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篇4
一、采購
1、學校物品(教育教學生活辦公物品及教學用品等)采購,分學期采購計劃和臨時采購計劃。執行先請購、后采購,先入學校財產帳、后財務報銷的'制度
2、物品采購采用預報申領制度,每學期開學初由各處、室、辦、年級組、教研組負責人填寫學校物品采購請購單,預報學期采購計劃。要如實填寫采購物品的名稱、數量、用途、金額等,由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簽字后,報校長辦公室。臨時采購計劃作為學期采購計劃的補充。
3、物品請購流程:⑴各處、室、辦、年級組、教研組制定學期采購計劃或臨時采購計劃,填寫物品請購單。⑵物品請購單統一送交校長辦公室匯總。⑶校辦送校長室審批。⑷校長室同意后,交總務處采購經辦。⑸采購物品驗收入庫。⑹物品請購人到保管室填寫物品領用單或借用單,領取采購的物品。
4、總務處主任收到預報的物品請購單后,會同總務人員和財產保管員,清點庫存物品,確定需要采購的物品清單。
5、總務處物品采購原則
⑴一般性的、急需的且金額較小的教學用品、辦公用品等物品的采購,采取就近采購。
⑵凡數量較多、金額在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般性教學用品、辦公用品、學生生活用品、學習用品,采取定點購買統一結帳的方式,由總務處主任、保管員、財會人員共同選擇2-3家交通便利、信譽良好、質量可靠、價格公道、商品齊全的較大型的商店作為對口固定性采購單位。
6、專業性較強或選擇性較活的物品采購時,請使用部門派出專業管理人員協同采購,以保證采購物品的質量。
7、采購人員必須具備高度責任感,認真負責地做好采購工作,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做到以下幾點:
⑴充分了解產品質量、技術性能、規格、廠商信譽、價格等情況,擇優擇廉選購。
⑵實際價格超過預算價格20%以上的,應先請示后購置。
⑶沒有嚴格的經濟合同手續及負責產品質量的不購。
⑷有回扣金不折算沖減價格的不購。
⑸未經批準或批準手續不全的不購。
⑹計劃外項目,經費不落實的不購。
8、在特殊情況下,經校長同意,可委托有關人員進行專項采購。
9、非常規性物品,特殊需要的物品,確需購置時需事先申請經費,待校長批準落實經費后,專款采購。
l0、所有采購物品,都必須經過總務處財產保管人員清點驗收入庫登記入冊簽名后,報校長簽字同意,才能進行財務報銷手續。
二、入庫
1、所有學校采購的物品,都必須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由總務處財產保管人員登記入冊后方能領用。
2、所有入庫物品,總務處財產保管人員必須建立完整的財產帳冊。按物品的價格分別入固定資產賬、易耗用品賬等。
3、總務處保管人員要定期清點,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學校財產去向清楚,領用、借用手續完備。
三、領取
1、學校各部門所需物品,一律由總務處保管員負責發放。
2、一般性常規性物品,由申領人填報“物品領用單”,經總務處主任簽名后到校務財產保管人員處領取。申領時,一律簽名登記,寫明領取時間、用途,必須歸還品還需寫明計劃歸還日期。
3、貴重物品、儀器、電器等設備的領用,必須由總務處主任簽字,報校長批準,方可領取,使用管理人員簽名登記負全責保管。
4、總務處財產保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制度,不徇私情,及時按標準發放物品,認真做好各類物品的入庫、領用登記,所有“物品領用單”統一保存,以備查驗。固定財產帳目必須永久保存,易耗物品每學期總清點一次,列帳備查。
5、凡領取必須歸還的物品,至計劃歸還日期時(一般為一學期),應按時送還倉庫,保管人員要嚴格檢查是否有損壞、殘缺情況,分情況上報總務處主任再報校長處理,發現情況不報,或未按時收還,則由保管人員負責。
6、如果遇領取必須歸還物品的人員離職調崗或離校,則必須到總務處辦理妥歸還手續或移交手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如遺失、損壞則應查明原因,照章處理。如因保管人員瀆職未予追還,則由保管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7、學校財產原則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況,應由借用人(校外單位借用本校財產必須持有單位證明)填寫借用單一式二份,經校長、總務處批準后,方能出借,一份交借用人,另一份作財產借用憑單。借用人對借入財產應負經濟責任,如有損壞由借用人照價賠償。所借財產用畢及時歸還。
8、對違反財務制度甚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篇5
為了確保學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私有財產的安全,防止學校財產流失,進一步規范物品出入管理秩序,切實做好門衛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攜帶教育教學設備、基建材料、實訓設備器材等公物出門,須持后勤處和保衛處共同開具的物品外出單,方可出門。安保人員須收回物品外出單預留備查。同時安保人員有權查驗,對可疑、手續不全物品有權扣留待查。各類公物夜間(非特殊情況)一律不準出門。
二、師生攜帶電腦或其它私物出門,請自覺接受安保人員核實和登記后方可外出(學生須憑借班主任簽條認可)。
三、部門或個人有處理廢棄物需要出門,必須要有主管部門領導和保衛處的簽字認可,再憑借“物品出入單”方可出校門。
四、校園內食堂、超市及各類營業場所的物品進出校區時,請相關負責人主動提前到保衛處辦理相關證明,在進出校園時向安保人員出示,在安保人員核實登記后方可進出。
五、未經許可,任何人員不準將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帶入校園,一經發現立即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如因工作需要攜帶上述物品進入校園,須事先持有關證件到保衛處登記,并由相關部門到校門口接洽確認后,由專人負責,方可進入。
六、處理的廢棄物、污染物等有害物品,應預先告知保衛處,并由后勤處協同相關部門安排專人回收并在指定地點統一銷毀處理。
七、所有出入物品,須按安保人員指定的路線搬運,以免影響校園正常秩序。
八、校園“物品出入單”由學校保衛處統一印制,發放各處室系部。
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篇6
1、新購物品要隨時驗收、賬物要相符,財務和總務要同時造帳登記,做好注冊工作。
2、學校各處的物品要分別列帳,各處要有專人負責并保管,如有遺失,要隨時上報,并追究責任。總務處每學年末和學年初各清點一次,結果由責任人簽字,如有遺失和損壞,要追究責任。
3、非正常使用損壞物品要按價賠償,由總務處確定賠償金額,由財會收取現金并出示收據。
4、正常使用損壞的物品或消耗品由學校更新,但需要到總務處說明并以舊換新。
5、外借物品由領導簽字,貴重物品由校長簽字。學校所有物品沒有領導簽字而擅自動用或帶出校外,一經發現按偷盜學校財務處理。
6、學校大門處要加強外出管理,特別是攜有物品物資外出人員和車輛,要有綜治辦和總務處的批條或批示。學校內的財產和物資任何個人和部門無權拿出校外。
7、校園各處戶外物資如配電照明設施,排水排污設施,清潔設施等,任何人不得亂動,因擅自亂動而造成損失和后果的,由亂動者完全負責。
8、調離人員離校前,要到各處室領導處簽字確認已無借用學校物品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9、報廢物品要由總務處批準,報財會室備案。
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篇7
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是對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氣體、液體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為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發放、使用過程中不發生意外事故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1.學校危險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學校危險物品的配備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在實際教學中確需該類物品須經學校領導批準,派專門的教師外出購買。
3.危險物品的采購、存放、保管由學校安排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師負責,該教師要嚴格保管、經常檢查、檢測、嚴格領取、使用、銷毀登記制度。
4.負責對危險物品管理的教師要作到防火、防盜、防曬、防光。
5.學生使用危險藥品進行實驗時,必須嚴格按照老師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動聽指揮。
6.若因有關人員不按上述要求去做,發生的后果將由其本人負全部責任。
學校采購管理規范化制度相關文章:
★ 采購制度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