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經典范本3篇
集體合同經典范本3篇
資本主義國家的集體合同工人或職員的組織(一般是工會)與企業主或企業主聯合會簽訂的關于出賣勞動力的條件的協議書。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集體合同經典范本3篇,歡迎參考閱讀!
集體合同經典范本一
xx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員工方代表xx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為了鞏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本著雙方積極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的宗旨,經過充分醞釀和平等協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履行合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秩序,穩定良好的勞動關系,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7號),結合公司有關章程,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旨在協調公司與全體員工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雙方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及各種假期待遇等方面達成一致,制定有關規定,以利于充分調動員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共謀公司的發展。
第三條簽訂本合同必須遵循的原則:合法,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兼顧國家、企業、員工三者利益。工會作為員工整體利益的代表,依據本合同規定,指導員工正確處理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共謀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勞動關系的協調
第六條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公司與員工以書面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勞動關系,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和《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文本征求工會意見后由公司提供,并于簽訂前一星期交給員工,允許員工就合同的條款進行了解和咨詢。
第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可以就公司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簽訂特殊勞動合同條款,公司對員工出資外出培訓、出國學習深造等原因,可以在合同或者有關協議及公司規定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工會依法指導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具備: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②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工會代表員工有權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勞動法》、《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和《上海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規則》,工會有義務接受員工勞動爭議的投訴,并與公司協商,組織勞動爭議的調解。如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時,工會有權提出重新處理的意見,在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工會依法給員工以法律上的支持和援助。
第十一條公司修改勞動合同文本、修改員工獎懲條例時,應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員工代表建議。公司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時根據其工作業績和表現,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指員工按照公司勞動合同規定,正常出勤、遵章守紀,履行勞動義務后,公司應當支付的崗位工資、獎金和補貼。
公司全體員工為爭取工資的增長和福利待遇的改善,應該建立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認真工作,保證質量、提高效率,確保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基礎上,努力完成公司年度各項生產任務,實現利潤目標。
公司在實現企業利益的同時應努力提高全體員工的利益。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崗位責任大小、職業技能、學歷及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也可依據崗位職責、工作質量、勞動強度、技能水平以及專業知識、勞動素質等綜合因素對員工進行考核評估后決定員工的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正常出勤,其最低工資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20%;員工受到行政處分的,工資待遇另按公司獎懲條例規定執行,但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公司根據年生產效益、勞動生產率的變動以及上海市職工平均收入水平和物價指數上漲因素等實際情況,在有利潤的年份應視員工對公司的工作實績和貢獻以及員工的工作表現,對員工工資進行增資和調整。
第十六條 公司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支付各類津貼和退休工人的補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假期
第十七條公司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周四十小時工作制。
第十八條 公司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依照《勞動法》和《公司員工加班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和計劃生育等有薪假期,每年還可享受為期
十二天的帶薪年休假期。在生產繁忙時公司按照生產實際需要采用輪休制,安排員工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員工如在工作時間需要參加國家、社會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須事先征得公司領導和部門經理同意方能離崗,離崗期間工咨照發。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制訂有關勞動安全的操作規則和規章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完善和改進勞動安全、勞動保護條件,以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提供專門培訓并經過技術考核,取得崗位操作證書后方能單獨操作。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公司對員工開展教育培訓,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工會支持和配合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檢查、整改活動,督促勞動保護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細則和使用年限,根據各工種崗位需要,向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工會應積極配合公司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愛護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在每年夏、冬兩季對員工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夏季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要的清涼飲料和鹽味湯補貼,氣溫超過35度高溫時,現場工人適當延長工間休息,改善勞動條件。冬季采取防凍保暖措施,發放御寒姜茶和冬季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公司每年為員工安排一次體檢,為女員工每年組織一次婦科病防治檢查。女員工計劃生育假期工資待遇按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勞動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對女員工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不安排女員工從事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八條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規定,如發生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工傷事故,工會必須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二十九條公司為了關心員工身心健康,陶冶員工情操,調動員工生產積極性,實行年一次帶薪療休養(具體細則見公司療休養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食堂就餐和浴室,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員工各類津貼。公司根據員工上、下班的路程情況提供部分交通車輛,并按實際情況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整或增加班車停點線路,盡可能改善路途較遠的員工上、下班困難。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按時交納社會保險費。在公司經營利潤允許的年份,努力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在職員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視員工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補助及工資待遇。對員工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作出突出貢獻的醫療期還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三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員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用于對員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工會根據我國《工會法》和《上海市工會條例》規定監督公司對福利基金的使用,并協助公司辦好員工集體福利。
第七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代表和維護員工合法利益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在研究和制定各項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和規章制度時,必須依法通知工會代表參加。工會遵照《工會法》有關規定,采用與合資企業相適應的形式組織員工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工會主席依法列席董事會會議,代表員工發言,反映員工利益和要求。
第三十六條公司領導參加員工代表大會,應向大會傳達董事會有關精神,通報上年度生產經營和員工福利情況以及本年度生產計劃。
第三十七條 工會應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有效管理。工會應教育員工愛護公司財物和國家財產,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在管理上,工會發動員工開展雙增雙節、技術改
進和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經常收集員工的合理意見和對公司有利的建議,反饋給公司領導和各部門,改善公司的企業管理。
第八章 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
第三十八條 公司和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結合合資企業特點,采用靈活多樣的教育形式,宣傳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強員工思想工作。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員工精神文明教育和企業文化建設活動,以激勵員工愛崗敬業、崗位成才,為公司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支持工會開展以金柜獎、巾幗獎、優秀服務員、創文明行業示范窗口的先進評選活動,組織和鼓勵員工崗位三學,學技術、學業務、學電腦,提高員工科學文化素質,繼續開展以安全、優質、信譽、服務為內容的勞動競賽和文明行業示范窗口競賽活動,鼓勵員工學習先進,爭創一流,創造公司良好社會信譽。
第四十條公司和工會共同合作,完善工會俱樂部文化、娛樂設施,開展具有企業凝聚力的各項群體活動,豐富員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組織員工開展喜聞樂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通過宣
傳創作、文藝演唱、書畫攝影、藝術展覽多方位反映公司發展新貌,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九章 合同保障與中途管理
第四十一條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具有同等法律責任。為保證合同的全面執行,雙方應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本合同執行情況,每半年雙方各自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并召開集體協商會議,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凡涉及企業裁員或下崗分流等重大事項,公司應事先通知工會,召開
集體協商會議共同協商。對裁減人員公司無法安置再就業的、自謀就業出路的、符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將按有關規定,提供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二條 出席協商的代表要遵守公司有關保密規定,經法定程序集體協商決定的事項,出席協商的代表,在未達成協議前不得泄露談判中的內容,在經協商雙方確認達成一致、形成書面決定的文件,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三條 當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本合同內容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可對本合同進行變更和解除,并按簽訂程序審議、簽字,報上海市勞動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勞動法》和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予以解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一經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字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核準后,即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合同到期前雙方就新合同進行協商,
在新合同未產生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依照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簽署正本二份,副本三份,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叁份副本分別在合同簽訂后十天內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報集團公司工會和集團人事組織部備案。
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工會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總經理: 工會主席:
簽字目期:20xx年8月6日 簽字日期:20xx年8月6日
集體合同經典范本二
編號:
北京市集體勞動合同范本
(試行)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總工會
2007年12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勞動報酬 ----------------------------------------------
第三章 工作時間 ----------------------------------------------
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 -----------------------------------------
第五章 休息休假 ----------------------------------------------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
第七章 保險福利 ----------------------------------------------
第八章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
第九章 職業技能培訓 ----------------------------------------
第十章 規章制度與獎懲 -----------------------------------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 -------------------------------------
第十二章 變更、解除、終止、續訂集體合同 -------------
第十三章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 ----------------
第十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和檢查 ------------------------
第十五章 集體合同期限 ----------------------------------
第十六章 附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職工一方和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提高,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確立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各項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 本合同對企業和本企業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條 企業依法經營,認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會工作,積極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保證工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企業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會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愛護企業財產,保守企業秘密,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恪盡職守;積極支持和參與企業改革,自覺執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重大決策和決議;立足本職,盡職盡責。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
企業以崗位責任、勞動績效、經營風險為主要依據,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及國家勞動法律有關工資及職工福利制度。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識與技能、多勞多得、合法合規的原則,使工資與責任、利益和風險掛鉤。其內容包括職工工資分配原則、方式以及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具體分配辦法等,確保制度透明。
企業在制定和調整工資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職工權益的方案及實施辦法過程中,應聽取工會意見,其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七條 工資制度
企業針對不同崗位職工采取的工資制度有計時工資制(含職務工資制、崗位工資制、聘用工資制等)、計件工資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務的工資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科技承包兌現、新產品利潤提成、科技成果和技術專利折價入股、固定基數考核、銷售提成等。
第八條 工資性收入
企業工資性收入有: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工資、特殊工資、獎金(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
企業確定的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津貼、補貼等按不同崗位組成職工的基本工資。
同一工種和崗位上工作的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企業實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辦法,參照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資支付辦法
企業遵循按時足額、優先支付的原則,按月(小時、日、周)為周期支付工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支付工資。
企業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企業在每月----日(遇節假日、雙休日提前),以貨幣形式(可通過銀行)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企業超過30日無法支付工資,工會或職工代表可與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十條 職工工資增長機制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并根據城鎮居民物價消費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北京市和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項的變化,與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協議,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使職工工資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幅度為: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工資增長-----%。
第十一條 職工工資增長原則
企業在經濟效益增長的情況下,按照工資分配辦法,將逐年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在工資增長過程中,對生產經營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貢獻職工予以傾斜;工資水平偏低的生產一線職工和技術工人的工資增長不得低于企業負責人工資增長幅度,逐步實現職工整體工資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條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全體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每月工資不得低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標準,每月----元,每小時----元。并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化每年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企業人均工資水平
企業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是------元,----年內將在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情況下,使職工年人均工資達到------元。
第十四條 工齡工資
企業工齡工資標準為每年----元,以當年12月31日為核算截止日期。
第十五條 職務工資
企業按照經營管理崗位的不同確定職務工資(有法律規定的除外)。企業行政職務分為:------、------、------等。企業黨群系統職務按照規定與行政職務相對應。職務以黨政任免通知為準。(職務工資標準見附表)
第十六條 級別工資
企業在同等職務條件下,由于部門工作性質、職工任職年限、職工工作年限、職工技術職稱的不同,確定不同的級別工資。(級別工資標準見附表)
第十七條 崗位工資
在崗位評價的基礎上建立崗位工資,同崗同酬、易崗易薪,根據崗位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等因素確定,包括工人崗位、技術崗位、一般管理崗位、后勤輔助崗位等,共分為----個等級,工資額在----之間不等。(崗位和崗位工資標準見附表)
同一崗位連續工作滿----年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得到上一等級崗位工資。
第十八條 技能工資
企業為鼓勵職工學習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資標準,以職工個人具備知識及能力為評價依據,以可測評或已具備的知識技能和學歷、職稱為評價標準,以企業是否聘用為確定原則。
工人崗位按照職業資格可以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等五個檔次。(各檔次工資標準見附表)
專業技術崗位按照職業資格可以分為:初級職稱、中級職稱、高級職稱、正高級職稱等四個檔次。(各檔次工資標準見附表)
同一職工同時具備兩個檔次的條件,按標準高的執行。
同一標準連續工作滿----年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得到上一等級技能工資。
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并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技術進步及表現突出、成績卓著的特殊貢獻者,可以由企業技能評定委員會審定,報企業批準后晉級----個等級。
第十九條 獎金(績效工資)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狀況、職工完成工作情況,核定職工考核期獎金基數和發放標準。(獎金基數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條 計件工資
企業與工會協商制定《計件工資崗位和工資標準》,根據職工完成任務情況核定發放計件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和工資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一條 加班工資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月加班工資基數可以由企業和工會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計件加班工資基數按照職工每日勞動定額標準予以核計。
第二十二條 相關津貼和補貼
企業的津貼包括:高溫津貼、全勤津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高溫津貼:室外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標準;室內工作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標準。指安排職工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況。
全勤津貼:倒班崗位----元/月,值夜班崗位----元/月,白班崗位----元/月;當月發生遲到、早退或脫崗----次以上以及請假----天的,不享受全勤津貼。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執行國家規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模津貼等)(具體標準見附表)。
各種補貼:伙食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服裝補貼、住房提租補貼等。
第二十三條 勞動定額
企業制定勞動定額標準,應與工會進行協商,確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在同等勞動條件下的同崗位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的工作任務量為崗位勞動定額標準。
企業由于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勞動條件改變、人員調整、降低成本、原材料變化、增長工資等因素的影響,需要修改勞動定額標準時,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提出方案,并與工會進行協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四條 其他規定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病休期間,當月實發工資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不含勞模津貼),不得低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待崗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標準,在企業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按照不低于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
試用期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等期間,所得工資不得低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女職工享受產假、集中哺乳時間,計劃內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已婚職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業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支付按照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依照規章制度對違紀職工進行扣罰后,其每月工資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二十五條 標準工時制度
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企業安排職工每天1小時的就餐時間,連續工作4小時內有15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職工的就餐時間應當固定,連續工作5小時以內安排一次就餐時間。
第二十六條 不定時工時制
企業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門和崗位的職工,以及工作性質特殊的職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輪流換班,或在彈性時間工作,采用不定時工時制,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并告知工會。
第二十七條 綜合計算工時制
企業因生產特點需要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出部分應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企業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并告知工會。
企業應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與工會協商確定具體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輪調等適當方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企業全年安排職工休息不少于-----天,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機動作業,采用彈性工時的非全日制用工。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職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職工,企業參照標準工時制與工會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天。
第二十八條 加班安排的原則
企業經與職工代表或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加班時間的確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以上的時間;平均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以上的時間;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時間。
第三十條 加班程序和約定
(一)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加班工作時間、人員和內容。
(二)如果企業未與職工協商,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則有權拒絕。
(三)職工本人需要加班的,應征得主管部門審批,方能獲得加班工資。
(四)工會可以隨時查閱企業加班情況的記錄,并檢查職工倒休、加班工資的落實情況。
(五)對于超出法定時間并危害職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向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三十一條 加班約定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以外,還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企業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職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約定給予補休外,正常計算加班工資;加班時間少于4小時的,應當獲得不少于小時加班工資基數4小時的加班工資。
(二)企業要求職工在企業保持機動狀態,待命工作,而且職工不能自由來去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工作時間支付加班工資。
(三)對有損于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或制度性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工會有權代表職工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條 加班補休規定
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安排補休的,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安排職工休息;無法安排職工補休的,發放加班工資。職工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提出補休時間,如果職工申請補休的要求被企業拒絕,可以繼續保留這些補休時間一年有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度
企業依法規范用工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與工會協商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招聘職工
企業根據發展需要決定招錄職工,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合理、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據招聘條件錄用職工。企業在制定招聘條件時,應詳細、具體、量化、有一定可操作性,并告知工會,便于企業招聘職工、考核試用期職工。
企業在制定招聘條件、招收錄用職工時,不能因為性別、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齡等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就業歧視的現象。
第三十五條 用工形式
(一)本企業全日制職工。企業與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據勞動合同確定的工作崗位、內容、時間、標準等安排職工工作。
(二)勞務派遣職工。企業通過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協議,招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企業長期性的工作崗位不適宜招用勞務派遣職工,且勞務派遣職工數量不能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
(三)非全日制職工。企業針對季節性、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職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職工數量不能超過職工總數的-----%。非全日制職工以小時計算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試用期
(一)試用期職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過----天休息的,需延長相應天數的試用期。經過試用期后繼續工作的即為本企業全日制職工,其工齡要從錄用日期算起。
(二)企業在試用期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至少在解聘前----天通知該職工,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企業招聘時,曾經在本企業工作、試用期達到1個月或以上的申請者,應優先于其他人員被聘用。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
企業根據工作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質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
職工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企業制定和修改勞動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就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并聽取工會的意見。勞動合同文本可以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
(二)工會應當向職工宣傳與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幫助職工了解文本內容,增強職工履行勞動合同和依法維權的自我保護意識。
(三)工會對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企業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并采用書面形式記載,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工會應當監督變更勞動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幫助職工了解勞動合同變更的實質內容及今后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糾正。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享受醫療期的職工,醫療期滿仍未病愈的,應由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退、退職、退休手續;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三)國有企業在實施裁員過程中,裁減人員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的;
2、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企業特困職工、困難職工。
(五)工會應當監督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證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職工有申訴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工會應當監督續訂勞動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規范性,在企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人數超過職工總數30%、續訂率低于80%時,應向勞動保障部門和上級工會匯報,確保企業勞動關系的穩定。
第四十二條 其它約定
(一)企業招用勞務派遣職工、非全日制職工在重要生產崗位連續工作----年以上,應安排本企業全日制職工接替該崗位的工作,或將勞務派遣職工、非全日制職工轉為本企業全日制職工。
(二)企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雙方應就勞動合同具體內容進行平等協商。
(三)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在任職期間本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企業不得隨意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或者調動時,應當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條 一般規定
職工每周必須有一天的休息日。
職工各種假期遇國家法定休假日自動順延。
企業在五四、六一(子女14歲以下的職工)、重陽等特殊節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職工休息----天,工資照發。
職工在病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育嬰假、探親假、事假、工傷假等期間的工資按照考核規定發放。
跨省市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報銷,國家已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未作規定的,企業根據情況,酌情報銷----%路費。
第四十四條 病假
職工患病出外就診的,須在當日出示醫院開的病假條。
職工患病休假的,應于當日通知企業,并告知企業病假時間,上班后向企業出具病歷、醫囑和醫院開的病假條。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長期停止工作治療或休養的,職工應提前-----日向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交醫生證明,企業根據職工的病情和參加工作的年限,及時辦理享受醫療期手續,準予病休。
第四十五條 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可休----天婚假。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7—14天的獎勵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時間不含路程時間。
第四十六條 喪假
職工和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監護人死亡時,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職工----天的喪假。如需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喪假時間不含路程時間。
第四十七條 產假
女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女職工產后身體尚未康復,不能按時返回崗位,女職工應向企業提交醫生證明,經核實,產假可酌情延長----天。
女職工放環后懷孕流產的假期按產假待遇處理。
第四十八條 計劃生育假
女職工享受計劃生育假。產假期間放置宮內節育器者,增加產假----天。
第四十九條 育嬰假
子女剛出生,男職工可連續休----天的育嬰假,如新生嬰兒患有身體疾病,男職工可提前----天向企業提供醫生證明,經審核批準,育嬰假可延長----天。女職工晚育的獎勵假可由男方享受。
第五十條 探親假
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與配偶、父母兩地分居(不在同一省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探親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天,不含路程。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如因工作需要,企業當年不能安排假期,或職工自愿2年探親一次,可以2年安排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出境、出國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事假
職工因私事需要辦理的,在不影響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可請事假。職工應提前----天向所在單位領導口頭或書面申請,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天。突發臨時性情況,應及時電話告知企業。
職工參加學生家長會、房管部門維修、房屋拆遷、因私社會考試等,可請假----天。
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配偶的父母患重病住院需陪同照顧的,職工應向企業提交休事假的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職工可以休----天事假。
因故不能按時返回企業,職工應提前----天向所在部門領導申請延長事假,如延長超過----天,應向企業提交書面說明,經批準,可繼續休事假。
第五十二條 工傷假
職工在工作時間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的,可申請工傷假,經醫務部門鑒定,負輕傷的,工傷假不超過6個月;負重傷的,工傷假不超過12個月;如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假期,但最多不得延長12個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如果延長12個月后仍因病情未徹底好轉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職工可考慮病休。
第五十三條 帶薪年休假
企業制定帶薪年休假制度,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五十四條 年假安排
(一)企業于每年1月份,向全體職工公布本年度帶薪年休假選擇時間段、職工本人的年假天數、提交申請的截止日期等,由職工本人自主選擇休假時間,并向企業或工會提交休假的書面申請。
(二)企業和工會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做出本年度的職工休假計劃,并貼出布告,公布每名職工本年度的休假安排。
(三)由于特殊情況,職工不能按原計劃休假,或由于特殊情況臨時需要調整計劃,職工應提前-----日向企業和工會提出申請,由企業和工會共同協商,并于-----日內做出答復。
(四)所有事先公布的休假安排必須嚴格履行。
第五十五條 假期加班
企業需要職工在婚假、探親假、育嬰假期間工作的,企業應按照職工日(小時)工資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一)企業應至少提前-----天告知工會相關情況,與工會共同制定加班計劃。
(二)企業編制假期加班安排,職工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申請表,企業與工會一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加班;如果申請加班人數不夠,經企業與工會及職工協商后,方可安排沒有申請的職工加班。
(三)假期加班應保證至少4小時的工作時間和相應的加班工資。
第五十六條 其它規定
(一)職工在年休假期間生病,可向企業提交醫生證明,經核實,年假生病期間可以算作病假的情況,年假順延。
(二)職工在年休假期間結婚,應向企業提交書面證明,經核實,年假期間可以休婚假,年假順延。
(三)除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可與年休假合并使用外,每兩個帶薪假期不能連續休,中間應間隔至少-----天。
(四)年度內沒有休滿婚假或探親假的,可以積攢假期剩余天數,與年假一起合并計算,休滿剩余天數。
(五)工會每年分期、分批組織各級勞動模范、先進人物及標兵進行不少于----天的療、休養。
(六)職工因私脫產學習進修可與企業協商解決。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五十七條: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對安全生產的規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
企業年初應確定安全生產目標,如:死亡事故為O;重傷事故為O;火災事故為O,職業中毒事故為O。建立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辦法。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及要求;安全生產檢查辦法;傷亡事故報告制度等制度。
企業應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內容詳實、目標明確、措施得力。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定期召開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執行法律法規及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并根據生產的特點,建立健全勞動安全、防火、環保、治安、保衛、衛生的管理制度和組織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必須提供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
企業設立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經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按規定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八條: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條:企業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落實資金,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完成時間,組織實施。
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即“三同時”審查驗收)。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衛生措施,并通知工會組織派員參加。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六十條:企業應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對--------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
工會發現企業領導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一條: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保健用品。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建議減少職工工作時間時,企業應予以考慮。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職工發放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設立必要的勞動作業休息場所;按時發放符合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三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企業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年一次進行專項健康體檢。
第六十四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工會積極配合企業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制度、規定或規程的執行情況。
第六十五條: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企業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加強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企業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的義務,職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權力。對新入廠的職工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對從事特種作業(以國家規定工種范圍為準)的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工會積極配合企業對職工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和安全意識,建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組織開展好“安康杯”競賽活動和“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十七條:企業應建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應建立完善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建檔跟蹤、群眾舉報等制度;建立勞動保護工作責任制;依法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協助與督促企業落實法律賦予工會與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緊急避險權。
第六十八條:企業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職代會專題報告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安全生產目標及完成情況、企業領導成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事故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事故預防措施和傷亡事故處理情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職工培訓情況、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計劃及實施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