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范本(3)
成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范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聘用乙方為 (注:物業名稱)(以下簡稱“物業”或“本物業”或“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狀況
物業名稱:
車位(庫)、庫房、儲藏室、地下層。(注:根據物業的實際情況填寫)
座落位臵:
四 至建筑面積: 萬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可細分多層、小高層、排屋、別墅等),辦公用房 平方米,商業用房 平方米,地下車位 個,其他物業 平方米。(根據實際填寫)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項目由委托人另附,并作為合同附件。(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
物業交付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本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本著對全體業主和使用人負責,參與前期介入,熟悉場地,掌握開發地塊的管網、線路布臵及設施設備功能,對設計建設方案提出優化修改建議。本物業竣工后,乙方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對竣工驗收資料、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與甲方進行書面交接。
第四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務事項
第五條 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使用、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按實際情況填寫,或以附件形式羅列明細);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約定,相關業主對物業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專有或獨占使用權的,由相關業主負責該等部位的維修、養護、管理及清潔衛生,并承擔費用。
第六條 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油煙排氣道、公共照明、高壓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中央監控設備、建筑物防雷設施。(按實際情況填寫,或以附件形式羅列明細);但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乙方不需承擔義務的設施設備或根據合同約定由專業單位維修、養護的設施設備(如電梯等)除外。
第七條 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
第八條 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維護與管理等。
第九條 附屬配套建筑及其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
第十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十一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條 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三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竣工總平面圖,單位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第十四條 協助組織開展社區居委會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原則上接受委托,但收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業主自用部位屬保修范圍的由甲方承擔。
第十六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規勸、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單個業主可委托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八條 其他委托事項:
1、 在本物業保修期內代為保修的,費用由保修責任人承擔;
2、 甲方要求乙方代為保修的,應另行簽訂委托維修協議,乙方收取相應管理費;
(此條如有特殊約定的服務內容的應列明,反之應刪除。)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乙方提供的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目標:(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三)。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用收取,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相關規定;
2、本物業服務費標準如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業用房: 元/月〃平方米;
辦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兒園: 元/月〃平方米;
會所: 元/月〃平方米;
地下車位: 元/月〃個;
庫房: 元/月〃個;
儲藏室: 元/月〃個;
其他:……。
(物業服務費中未計入能耗共用設施設備(如:電梯、增壓水泵、中央空調、景觀水系等)運行所需的能耗費用,能耗費用按各地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納,沒有建筑面積的,按個交納。
3、 物業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 辦公費用、管理費用;
7. 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8. 法定稅費;
9. 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10.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11. 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4、 空臵房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業主未住的空臵房,由業主按上述標準全額向乙方交納,納入物業管理范圍,未銷售的空臵房由房屋開發商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按上述標準全額向乙方交納。
5、 業主出租其擁有的物業,其應當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交納,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業主應將此約定送乙方備案并負連帶繳納責任;
6、 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該業主應承擔的各項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7、 房屋交付前,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的,另行簽訂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 車位使用費不得高于物價部門的現行標準,由車位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向乙方交納:
1、 露天車位: 元/月;
2、 地下車庫: 元/月;
3、 外來臨時停車: 元/車〃次
(具體名稱為車位使用費或車位停泊管理費以各地政府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委托對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物業服務地費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
護費用:
1、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2、不屬保修范圍內的維修養護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建筑面積或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承擔;
3、保修期滿后,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規定許可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規定續籌。
第五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業主共有的場地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游泳池、網球場等。)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乙方經營管理。上述各項物業的經營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其余收入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專項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配套設施經營虧損的彌補。歸全體業主共有的該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注:根據項目是否有此配套設施填寫)
第二十五條 業主共有的車庫車位的經營管理,使用人應按照物業所在地的相關規定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上述停車費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其余收益歸全體物業買受人共有,專項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配套設施經營虧損的彌補。歸全體業主共有的該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六條 甲方所有的車庫車位的經營管理(注:若沒有此條款可刪除)甲方所有的車庫車位的經營管理
1、甲方所有車庫車位委托乙方經營管理的,乙方應按下列標準向使用人收取停車費,但法律或政策對停車費收費標準作調整的,則乙方收取的停車費作相應調整。
(1)地下車庫車位: 元/次; 元/小時; 元/日; 元/月。
(2)地上車庫車位: 元/次; 元/小時; 元/日; 元/月。
2、上述停車費中的 %作為乙方必要的成本和收益,其余歸甲方所有。
3、甲方所有的停車場地的車庫車位,不委托乙方經營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臵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二十條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乙方將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述及的各項物業的經營管理收支帳目單獨列帳,每6個月將詳細情況報告甲方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乙方應每 個月將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述及的物業的經營管理收支帳目的詳細情況報告甲方。(注:如甲方所有的車庫車位分成比例未作約定的,此條款則不需要。)
第二十八條 乙方根據物業服務的需要,有權將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述及的各項物業出租或委托專業公司或其他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乙方將各項物業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的期限可以約定為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的一個合理期限。
第二十九條 對于甲方已經移交的物業管理用房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財產、設施,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乙方從有利于全體業主利益考慮,可以決定該等財產、設施的使用、經營和管理等事項,而無需再行征得全體業主同意,但乙方應在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該決定在本
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乙方對本合同條款下的車輛管理僅指對車輛行駛、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擔對車輛的保管義務。
第三十一條 乙方不提供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訪客代為泊車的服務,乙方禁止乙方員工代為泊車。
第六章 物業維修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續籌均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 物業承接驗收
第三十三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甲方應承擔解決查驗時發現問題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于本合同簽訂后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甲乙雙方應進行查驗并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物業區域內附屬配套設施、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3、 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技術資料以及各類公共設備等有關維保合同書復印件;
4、 已購房業主姓名和聯系電話、所購房屋位臵和面積;
5、 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6、 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養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八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經甲方確認后生效。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
第三十八條 乙方可采取勸告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
第四十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乙方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
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臵、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并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為提供物業服務方便由乙方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九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十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要求物業買受人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甲方在物業買受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應包含本合同的內容,并要求物業買受人承諾在本物業具備入住條件后承繼本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協助乙方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負責向物業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
2、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方案;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承擔保修期內由于設施設備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費用。
6、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報告;
7、甲方不得有利于物業銷售擅自向物業買受人承諾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否則,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補償。
8、在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為90日,具體根據項目前期介入時間而定)向乙方按規定提供房屋總建面積千分之 計 平方米建面積的商業用房,由乙方按規定進行經營,其經營收入用于物業管理經費及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
9、在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為90日,具體根據項目前期介入時間而定)向乙方按規定提供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 計 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公共活動用房,和員工宿舍 平方米及員工食堂 平方米(宿舍和食堂根據與開發公司洽談內容而定),由乙方無償使用;有些項目不提供宿舍,可由開發商直接補貼費用,若面積等無法確定的,則可刪除。 (以上管理用房比例可各地區規定填寫)
10、在物業管理交接驗收前 日(一般為30日,需根據項目實際來定),,負責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物業區域內附屬配套設施、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3)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技術資料以及各類公共設備等有關維保合同書復印件;
(4)已購房業主姓名和聯系電話、所購房屋位臵和面積;
(5)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6)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11、完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業的標識系統、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轉站、垃圾房等。
12、由于甲方在銷售過程中違反對業主的承諾或違反原規劃設計而導致業主拒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甲方必須承擔償付責任;
13、協調、處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發現的問題。解決在綜合驗收時提出的各項遺留問題,在規定時間內必須整改完成;
14、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體活動;
15、已竣工并集中交付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費由甲方全額交納,但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約定由物業買受人承擔和交納的除外;
16、負責協助乙方辦理前期物業服務費審批或備案手續。如果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前期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甲方補足,直至本合同期滿。(此條款主要針對外接樓盤,可放在補充協議。)
17、補償乙方前期開辦費,標準為按建筑面積 元/平方米計算,(浙江一般為6-12元/平方米,各地區根據地方行情擬定)合計金額為________元。支付辦法為業主交房前一月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18、為了保證物業服務企業和樓盤的品質的形象,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由甲方進行裝修后交付給乙方使用。(如是外接樓盤,可由雙方進行協商。)
19、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約定所進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和經營活動。
20、在物業交付使用前 日,甲、乙雙方應共同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檢查驗收,甲方應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竣工驗收合格。
21、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在保修責任內,如存在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保修責任。
22、指定專人負責跟蹤、協調、處理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遺留問題。
23、物業管理區域外的設施設備的管理,管理費用另行支付。
24、甲方單獨所有的配套設施(如會所)或其他單個業主所有的配套設施由乙方管理的,物業服務費用經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25、甲方開發建設的市政配套設施應按相關規定移交給市政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
26、如果物業交付期間甲方尚有建設行為的,甲方應當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費用,直到建設完成,如果因此產生的業主投訴由甲方負責處理。(注:如果不存在這種情況,可刪除)
27、根據政府規定需乙方協助參與前期分戶驗收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注:此條內容根據項目當地規定填寫或修改,如當地未要求物業公司參與一房一驗,可刪除)
28、本物業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后,甲方應當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29、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十四條 乙方權利義務
1、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物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招標書或協議方案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本物業 管理方案,自主開展物業經營管理服務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3、結合本物業情況,制定年度開支預算,測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4、對項目設計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議;
5、配備有資質的工作人員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調試、驗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維保計劃;
6、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報告甲方或業委會、提請有關部門處理以及其他合法方式進行處理。
7、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8、負責編制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保修期滿期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9、以《業主手冊》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示物業使用的有關事項,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訂立書面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并負責監督。
10、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帳目和商業用房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的經營性收入;并應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11、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經甲方審定后組織實施;
12、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改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14、接受業主、使用人、甲方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定期向甲方報告本合同的履行情況;
15、開展對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年度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整改。
16、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乙方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17、對于甲方明確約定給單個業主專用的綠地、露臺及其他單個業主享有專用權的部位,告知有關保養、維護、清潔事宜,并負責監督。
18、本合同終止時且業主大會未成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全部檔案資料;移交時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則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19、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章 委托管理服務期限
第四十五條 委托管理期限定為 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日)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已生效的,本合同自然終止。(或前期物業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或物業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成立,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止。)(注:杭州市的項目必須簽此合同期限,否則房管局合同備案不能通過。))
本合同期限屆滿,本物業已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甲方應當促使本物業成立業主大會、產生業主委員會。自本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乙方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屆滿,但本物業尚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本合同自動延續至本物業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支付對方人民幣 萬元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四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使乙方未完成約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達到合同約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九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的,乙方有權要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并按應付金額每日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注:違約金具體支付比例,應結合當地相關規定填寫!)。對于欠費不交納的,乙方可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遲延交納物業服務費的,乙方有權直接在屬于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屬于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收入中支取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可以向遲延交納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追償。
第五十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和業主有權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有費用,并按多收金額每日千分之 (注:同第四十九條!)支付違約金。
第五十一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損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應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業銷售擅自向物業買受人承諾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否則,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補償。
第五十四條 雙方約定因為下列事由所導致的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乙方的免責事由,即乙方均不負賠償責任:
1、因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夠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或政策法規變動等所導致的損害。
2、在本物業內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等事由所導致的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業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或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和其它物業管理服務規定所導致的一切相關損害。
4、非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義務,業主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之火災、盜竊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導致的損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6、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而且事先已經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7、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為造成連續發生不能正常供水、供電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書面建議改善自用、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納所導致的損害。
9、自業主遲延給付服務費用至清償日期間(含票據未兌現部分)產生的任何損害。
10、因本物業區域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而產生的相關損失,但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義務而導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員工提供服務所導致的任何損害(如代為泊車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車輛毀損、滅失,財物被盜等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事件的,由責任方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該損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以當年物業服務費總額的1%為限;單戶賠償不超過該戶當年應繳物業服務費的10%。(比例僅作參考)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在物業交付使用前 日內,甲方應按照乙方制定的共用設施設備系統接管驗收規程配合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查驗中發現的問題甲方應及時予以解決。對于查驗中的問題(含工程遺留問題等)及解決辦法等,甲乙雙方在《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予以明確。
第五十六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乙方對上述災害發生時所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第五十七條 甲乙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件共 頁,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本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六十二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 天(一般為30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六十三條 小區交房后納入乙方管理,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并經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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