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業服務合同范本(3)
上海物業服務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條 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擔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三)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 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四)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前條規定的情況外,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
第五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應以違約事項涉及并收取的服務費為基數向相應業主支付__________ 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對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有權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業主有權要求乙方 倍返還。
第二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乙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經濟賠償。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按其減少的服務支出予以賠償。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時間內與甲方或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完成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日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其他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中下列詞語的定義是:
(一)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二)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三)物業買受人,是指物業出售合同中確定的物業購買人。
(四)物業交付使用,是指物業買受人收到甲方書面入住通知并已辦理相應手續。物業買受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已交付使用。
(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面、屋面、 、 、 等部位。
(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1、一幢住宅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電視天線、水箱、水泵、電梯、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 、 、 等設備;2、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綠地、停車場庫、照明路燈、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 、 、 等設施。
(七)公共區域,是指一幢住宅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區域以及整幢住宅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區域。
(八)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一條 補充協議及本合同的附件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 份,一份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 月,甲、乙雙方應就是否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乙方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后 月內繼續履行本合同,甲方應在此期間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 后生效。
甲方簽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上海物業服務合同范文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業主大會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編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選聘(或續聘)乙方為管理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用途:
座落:
四至:
占地面積:
總建筑面積:
委托管理的物業范圍及構成細目見附件一。
第二章 物業服務內容
第三條 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材料等; 。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墻體、樓梯間、走廊通道、 。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 。
第六條 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泵房、自行車棚、 。
第七條 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與管理, 。
第八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 。
第九條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物業區域內巡查、 。
第十條 維持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車輛停放進行管理, 。
第十一條 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設備的維。
第十二條 電梯、水泵的運行和日常維護管理, 。
第十三條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
第十四條 其他委托事項
第三章 物業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按以下第行:
1.執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的《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京國土房管物字[2003]950號)規定的標準一,即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
2.執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的《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京國土房管物字[2003]950號)規定的標準二,即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管理服務標準;
3.執行雙方約定的物業服務質量要求,具體為: 。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適用于政府指導價)物業服務費用執行政府指導價。
1.物業服務費由乙方按/平方米.月向業主(或交費義務人)按年(季、月)收取。(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其中,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用價格為: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2.如政府發布的指導價有調整,上述價格隨之調整。
3.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按照乙方與保險公司簽定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年保險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乙方收費時,應將保險單和保險費發票公示。
第十七條 (適用于市場調節價)物業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
1.物業服務費由乙方按/平方米.月向業主(或交費義務人)按年(季、月)收取。(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加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其中,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用價格為: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2.物業服務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其它費用:
3.(適用于包干制)物業服務費如需調整,由雙方協商確定。
4.(適用于酬金制)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提取作為乙方的酬金。
5.(適用于酬金制)物業服務費如有節余,則轉入下一年度物業服務費總額中;如物業服務費不足使用,乙方應提前告知甲
方,并告知物業服務費不足的數額、原因和建議的補足方案,甲方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對乙方提交的方案進行審查和作出決定。
6.(適用于酬金制)雙方約定聘請/不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聘請專業機構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專業機構由雙方協商選定/(甲方選定、乙方選定)。
第十八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支出。
第十九條 停車費用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車位:
2.車庫車位(租用)費為:
車庫車位(已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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