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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總承包合同范本(2)

    時間: 謝樺657 分享

    pc總承包合同范本

      7.5 質量與檢驗

      7.5.1 質量與檢驗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隨時接受發包人、工程總監、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行業質量安全檢查人員或發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質量檢查單位所進行的安全質量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為此類監督、檢查提供方便。

      (2)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驗收結果視為發包人的驗收結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負有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操作規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質量標準交底,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4) 承包人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構配件)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義務自費修復和更換不合格的設備、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義務自費修復、返工、或更換、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5.2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質檢部位分為:發包人、監理人與承包人三方參

      檢的部位;監理人與承包人兩方參檢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參檢的部位。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部位、檢查標準及驗收的表格格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按上述約定,經承包人一方檢查合格的部位,報發包人或監理人備案。發包人和工程總監有權隨時對備案的部位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

      7.5.3 通知參檢方的參檢。承包人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的,按

      7.5.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質檢部位和參檢方,通知相關參檢單位參加檢查。參檢方未能按時參加的,承包人將自檢合格的結果于其后的24小時內送交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簽字,24小時后未能簽字,視為質檢結果已被發包人認可。此后3日內,承包人發出視為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已確認該質檢結果的通知。

      7.5.4 質量檢查的權利。發包人及其授權的監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具有對任何施工區域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權利。承包人為此類質量檢查活動提供便利。當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和)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按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經質檢發現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有權下達修復、暫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不予延長。

      7.5.5 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按7.5.3款的約定,經質量檢查合格的工程部位,發包人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條件下,重新進行質量檢查。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不合格時,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誤,按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7.5.6 因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質檢標準、質檢表格和參檢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6.2 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雙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覆蓋、進行緊后作業,編制并提交隱蔽工程竣工資料。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驗收合格24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隱蔽或進行緊后作業。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限定的時

      間內修正,重新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

      7.6.3 未能按時參加驗收。發包人或(和)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驗收的,在收到驗收通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又未能參加驗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其驗收記錄視為已被發包人、監理人認可。

      7.6.4 再檢驗。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任何時間內,有權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要求重新檢驗,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蓋、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經檢驗不合格時,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經檢驗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工程關鍵路徑的延誤,按照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7.7 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

      7.7.1 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委托雙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責任方為發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因爭議受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2 根據鑒定結果,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協商分擔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商定對竣工日期的延長。當雙方對分擔的費用、竣工日期延長不能達成一致時,按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7.8 健康、安全、環境

      7.8.1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

      (1)遵守有關健康、安全、環境的各項法律規定,是雙方的義務。

      (2)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內,承包人將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提交給發包人。該計劃的管理、實施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發包人在收到該計劃后15日內提出建議,并予以確認,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建議自費修正。該計劃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在承包人實施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的過程中,發包人需要在該計劃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4)當事人確保其在現場的所有雇員及其分包人的雇員都經過了足夠的培訓并具有經驗,能夠勝任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工作。

      (5)當事人遵守所有與實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設備相關的現場衛生、安全

      和環保的法律規定,并按規定各自辦理相關手續。

      (6)承包人為現場開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條件、搭設安全設施并采取環保措施等,為發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許可的批準推遲,造成費用增加或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當事人配備專職工程師或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監督、指導職工健康、安全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承包人對其分包人負責。

      (8)承包人隨時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機構、發包人、工程總監的健康、安全、環境檢查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并為此提供方便。

      7.8.2 現場職業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適用的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健康和保護。

      (2)承包人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保護其雇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安全生產設施。

      (3)承包人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業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發包人及其委托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區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隱患。

      (6)承包人采取衛生防疫措施,配備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衛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

      7.8.3 現場安全管理

      (1)發包人、監理人對其在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并對他們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發包人、監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試驗或(和)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因發包人、監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順延。

      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試驗或(和)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

      (2)各方人員須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域。未能遵守此約定,所造成的傷害、損壞和損失,由未能

      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

      (3)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部分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維護安全、防范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應商及其運輸單位)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梁、地下設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損壞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時,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開始前須向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提交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

      (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時(含運輸、儲存、保管)時,在施工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并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

      (8)安全防護檢查。承包人在作業開始前,通知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對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境安全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檢查,并根據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的檢查、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8.4 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

      (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包人,并未能得到發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或(和)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3)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承包人及時或定期運到發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及對作業的影響。因此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8.5 事故處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過程中發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發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維護好現場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

      (2) 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境損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3) 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認定的最終結果辦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因承包人原因發生員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職業健康事件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8.1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義務

      (1) 在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須完成相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業(不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竣工試驗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合同約定需完成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 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根據7.6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及其竣工資料。

      (3) 根據第 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須完成5.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人員培訓,并在竣工試驗前提交5.2.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手冊。

      (4) 竣工試驗方案。在達到竣工試驗條件20日前,承包人將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在10日內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自費對竣工試驗方案進行修正。竣工試驗方案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試驗方案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2) 組織機構設置、責任分工;

      3) 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4) 單件、單體、聯動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5) 竣工試驗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性能標準、試驗及驗收格式;

      6) 水、電、動力等條件的品質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護設施;

      8) 竣工試驗的進度計劃、措施方案、人力及機具計劃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的竣工試驗包括根據8.1.2款第(3)項發包人新委托給承包人進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試驗。

      (6) 承包人按照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及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和數據,完成竣工試驗。

      8.1.2 發包人的義務

      (1) 發包人有義務按確認后的竣工試驗方案,提供電力、供水、動力及由發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電力、供水、動力及相關消耗材料等須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的要求。

      (2)發包人有義務提供竣工試驗的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庫存有的話)。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的,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格中扣除相應款項;因合理耗損或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免費提供。

      (3)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根據6.1.1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竣工試驗的服務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新委托的,依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4)根據本款第(3)項發包人委托給承包人進行的設備、材料、部件的竣工試驗,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試驗條件、試驗程序進行竣工試驗,其試驗結果須符合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和數據,發包人對該部分的試驗結果負責。

      8.1.3 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竣工試驗領導機構負責竣工試驗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所需的人力、機具并負責完成試驗。發包人負責組織、協調、提供竣工試驗方案中約定的相關條件及竣工試驗的驗收。

      8.2 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

      8.2.1 根據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數據,及8.1.1款第4項竣工試驗方案的第5)子項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試驗開始前,依據8.1.1款的約定,對各方提供的試驗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后,雙方人員在相關表格上簽字。因發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條件的延誤,給承包人帶來窩工損失,由發包人負責。使關鍵路徑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時落實竣工試驗條件,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

      上。

      8.2.3 承包人在某項竣工試驗開始36小時前,向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發出通知,通知包括試驗的項目、內容、地點和驗收時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加,試驗合格后,雙方在試驗記錄及驗收表格上簽字。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驗收合格的24小時后,不在試驗記錄和驗收表格上簽字,視為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已經認可此項驗收,承包人可進行隱蔽、緊后作業。

      驗收不合格的,在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指令的時間內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試驗,并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重新驗收。

      8.2.4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驗和驗收時,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4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試驗,又未能參加試驗和驗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試驗項目內容自行組織試驗,試驗結果視為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認可并通過驗收。

      8.2.5 不論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發包人有權責令重新試驗。當重新試驗不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當重新試驗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長,按照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8.2.6 竣工試驗驗收日期的約定

      (1) 某項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該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2) 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其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3) 工程的竣工試驗日期和時間。按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和時間,作為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8.3 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

      8.3.1 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并結合竣工試驗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溫高壓、壓力試驗、機械設備運轉等制定竣工試驗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將該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對發包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承包人自費修正,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實施。發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8.3.2 承包人對其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培訓,并對竣工試驗的安全操作程序、場地環境、操作制度、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

      8.3.3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有義務按照經確認的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規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對其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教育,自費提供參加監督、檢查人員的防護設施。

      8.3.4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有權監督、檢查承包人在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及發出整頓指令。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指令進行整改、整頓,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3.5 按8.1.3款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的決定,開展竣工試驗的組織、協調和實施,防止人身傷害和事故發生。

      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發包人承擔其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擔其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4 延誤的竣工試驗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落后于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竣工試驗進度計劃。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試驗延誤,致使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誤時,根據4.5款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責任。

      8.4.3 發包人組織的竣工試驗。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竣工試驗領導機構決定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進行某項竣工試驗時,且在收到試驗領導機構發出的通知后的10日內無正當理由,仍未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時,發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試驗的風險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4.4 發包人未能根據8.1.2款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導致承包人竣工試驗延誤,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其合理費用,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相應順延。

      8.5 重新試驗和驗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過相關的竣工試驗,可依據8.1.1款第(6)項的約定重新進行此項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5.2 不論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發包人均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項的約定進行此項竣工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6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8.6.1 因發包人的下述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

      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1) 發包人未能按確認的竣工試驗方案中的技術參數、時間及數量提供電力、動力、水等試驗條件,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2) 發包人指令承包人按發包人的竣工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和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和竣工試驗,導致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3) 發包人對承包人竣工試驗的干擾,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4) 因發包人的其他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該項竣工試驗允許再進行,但再進行最多為兩次,兩次試驗后仍不符合驗收條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相關費用及相關事項按下述約定處理。

      (1)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項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自費修復。無法修復時,發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視為通過;

      (2) 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包人可相應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視為通過;

      (3)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操作或使用有實質性影響,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并進行竣工試驗。發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單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使發包人增加的費用,有權根據16.2.1款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5) 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或(和)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因此招致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且有權根據16.2.1款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或根據18.4款的約定,有權解除合同。

      8.7 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

      8.7.1 協商解決。對竣工試驗結果有爭議的,首先協商解決。

      8.7.2 委托鑒定機構。經協商,對竣工試驗結果仍有爭議的,共同委托一個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

      (1)責任方為承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發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2)責任方為發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其責任大小協商分擔費用,并根據竣工試驗計劃的延誤情況協商竣工日期延長。當雙方對費用分擔、竣工日期延長發生爭議時,

      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9條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單項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專用條款約定對單項工程或(和)工程進行接收。

      (1) 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包人進行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時間安排。

      由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

      (2) 對不存在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驗收。

      9.1.2 接收工程時承包人提交的資料。除按8.1.1款(1)至(3)項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需提交竣工試驗完成的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接收證書

      9.2.1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單項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接收證書申請,發包人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組織接收,并簽發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接收證書。

      單項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9.2.2 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對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操作、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能作為發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經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的承包人完成該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的合理時間,作為接收證書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責任

      9.3.1 保安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發包人承擔其保安責任。

      9.3.2 照管責任。自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發包人承擔其照管責任。并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維護、保養、維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

      成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區域。

      9.3.3 工程的投保責任。當合同約定施工期間的工程的應投保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將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約定的發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該日期之后的應投保方是發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當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證書申請后的15日內不組織接收,視為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證書申請已被發包人認可。從第16日起,發包人根據9.3款的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9.4.2 未按約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證書申請的、或未能通過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條件的,發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

      發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約定,使用或強令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將承擔9.3款接收工程約定的相關責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強令接收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后進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失、損壞、損害和(或)賠償責任。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10.1 權力與義務

      10.1.1 發包人的義務

      (1) 發包人有權對第10.1.2款第(2)項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審查并批準,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2) 發包人有義務組建竣工后試驗聯合協調領導機構,依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分工、組織完成準備工作、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的設置方案及其分工職責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發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0.1.2款第(4)項提出的建議,有權向承包人發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項建議,承包人有義務按原來的組織安排、指令、通知執行。承包人因執行發包人的此項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發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

      (4) 發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向承包人發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收到日期、時間和簽名。

      (5) 發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緊急指令,承包人立即執行。當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的指令執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在發出口頭指令后1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再發出補充指令并送交項目經理。

      (6) 發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他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1.2 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 承包人在發包人組建的竣工后試驗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的統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應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指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派出的開車經理及其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期間,離開現場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

      (2)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試驗的特點,編制竣工后試驗方案。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后試驗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單項工程及其相關部位的操作試驗程序、資源條件、試驗條件、操作規程、安全規程、事故處理程序及進度計劃等。經發包人審查并批準后實施。提交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在在專用條款約定。

      (3) 承包人未能執行發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發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

      (4)承包人有義務對發包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并說明因由。

      (5) 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以口頭指令承包人進行的操作、工作及作業,承包人立即執行。承包人對此項指令做好記錄,并做好實施的記錄。對此,發包人在12小時內,將該口頭指令再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

      發包人未能在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發出此項口頭指令的補充通知時,承包人及其項目經理有權在接到口頭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該口頭指令交發包人,發包人須在回執上簽字確認,并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當發包人未能在24小時內在回執上簽字確認,視為已被發包人確認。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口頭指令而發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

      (6) 操作維修手冊的缺陷責任。承包人負責編制的操作維修手冊,因手冊缺陷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包括其專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冊的缺陷,因此發生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7)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和)行業規定,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他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2 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1 發包人根據聯合協調領導機構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全部電力、水、燃料、動力、原材料、輔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并組織安排其管理人員、操作維修人員和其他各項準備工作。

      10.2.2 承包人根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完成方案中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其他設備、設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

      準備工作。

      10.2.3 發包人根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按照單項工程內的任何部分、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之間、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組織竣工后試驗。

      10.2.4 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組織全面檢查并落實工程、單項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試驗需要的資源條件、試驗條件、安全設施條件、消防設施條件、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條件或(和)相關措施,保證記錄儀器、專用記錄表格的齊全和數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發包人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竣工后試驗的日期。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除外。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內,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內進行竣工后試驗,自第21日開始、或自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開始日期后的第二日開始,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包括人工費、提供的設備、設施閑置費、管理費及其合理利潤。

      10.3 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1 按照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操作程序進行試驗,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生產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 發包人的操作人員和承包人的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條件記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及約定的其他內容。

      10.3.3 試運行考核

      (1) 根據5.1.1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的,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1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

      (2) 根據5.1.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的,承包人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2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部分的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

      (3)根據相關行業對試運行考核周期的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試運行考核的時間周期。

      (4)試運行考核通過或使用功能通過后,雙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并編寫評價報告。報告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發包人并根據10.7款的約定頒發考核驗收證書。

      10.3.4 產品或(和)服務收益的所有權。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期間的任何產品收益或服務收益,均屬發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試驗的延誤

      10.4.1 根據10.2.5款竣工后試驗日期通知的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發包人未能在發出竣工后試驗通知后的90日內開始竣工后試驗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視為通過了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試驗延誤時,采取措施,盡快組織,配合發包人開始并通過竣工后試驗。當延誤造成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4.3 按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約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因發包人原因導致考核中斷或停止,且中斷或停止的累計天數超過第10.3.3款第(3)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時,試運行考核在中斷或停止后的60天內重新開始,過此期限視為單項工程或(和)工程已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10.5 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

      10.5.1 根據5.1.1款或5.1.2款及其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自費修補其缺陷,并依據第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重新進行此項試驗。

      10.5.2 承包人根據10.5.1款重新進行試驗的約定,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承包人自費繼續修補缺陷,并按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再次進行此項試驗。

      10.5.3 承包人重新進行的竣工后試驗,給發包人增加了額外費用時,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6 未能通過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時,按以下約定處理: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根據5.1.1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書,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金額、或賠償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支付了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發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根據5.1.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責任,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對相關責任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支付了相應賠償金額,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 承包人對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提出自費調查、調整和修正并被發包人接受時,雙方商定相應的調查、修正和試驗期限,發

      包人為此提供方便。在通過該項考核之前,發包人可暫不按10.6款第(1)項約定提出賠償。

      (3) 當發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項約定時,但在商定的期限內發包人未能給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調整和修正,視為該項試運行考核已被通過。

      10.7 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1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工程或(和)按單項工程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2 發包人根據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約定對通過或視為通過竣工后試驗或(和)試運行考核的,按10.7.1款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中寫明的試運行考核通過的日期和時間,為實際完成考核或視為通過試運行考核的日期和時間。

      10.8 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并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價值或使用價值時,發包人有權提出未能履約的索賠,并扣罰已提交的履約保函。但發包人不得將本合同以外的連帶合同損失包括在未履約賠償和索賠之中。

      不包括的連帶合同:投產、使用后的市場銷售合同、市場預計盈利、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簽訂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電力、水、燃料等供應合同,以及運輸合同等損失。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

      1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單項工程或(和)工程視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

      11.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無正當理由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不承擔尚未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盡管約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當承包人提交了質量保修責任書,提請與發包人簽訂該責任書并在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時,但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簽署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從接到該責任書的第11天起承擔竣工結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質量保修金額

      11.2.1 質量保修金額。質量保修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2 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3 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發包人依據第14.5.2款質量保修金額支付的約定,支付被暫扣的質量保修金額。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 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關約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約定頒發了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并完成了9.2.2款約定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經發包人或監理人驗收后,承包人依據8.1.1款(1)、(2)、(3)項、8.2款竣工試驗的檢驗與驗收、10.3.3款第(4)項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等資料的基礎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約定。

      12.1.2 發包人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后的25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或確認,承包人自費修改。25日內發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資料或(和)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確認。

      12.1.3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約定辦理。

      12.2 竣工驗收

      12.2.1 組織竣工驗收。根據12.1.2款的約定,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確認后的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12.2.2 延后組織的竣工驗收。根據12.2.1款的約定,發包人在30日內未能組織竣工驗收時,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在12.2.1款約定的時間之后,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包人在驗收后的25日內,對承包人的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資料提出的進一步修改意見,承包人自費修改。

      12.2.3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按12.1.3款、12.2.1款的約定,分期組織竣工驗收。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1 變更權

      13.1.1 變更權。發包人擁有批準變更的權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包人有權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出。

      13.1.2 變更。由發包人批準并發出的書面變更指令、口頭變更指令,屬于變更。包括:發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

      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自費修正、調整和完善,不屬于變更。

      13.1.3 變更建議權。承包人有權隨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發包人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其他利益。發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后,發出:不采納、采納、補充進一步資料的書面通知。

      13.2 變更范圍

      13.2.1 設計變更范圍

      (1) 對生產工藝流程的調整,但未擴大或縮小初步設計批準的生產路線和規模、或未擴大或縮小合同約定的生產路線和規模;

      (2) 對平面布置、豎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調整,但未擴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筑規模,未改變初步設計批準的使用功能;或未擴大合同約定的建筑規模,未改變合同約定的使用功能;

      (3) 對配套工程系統的工藝調整、使用功能調整;

      (4) 對區域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

      (5) 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規格和數量的調整;

      (6) 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7) 其他超出合同約定的設計事項;

      (8) 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購變更范圍

      (1)承包人已按發包人批準的名單,與相關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或已開始加工制造、供貨、運輸等,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選擇該名單中的另一家供貨商;

      (2)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3)發包人要求改變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地點和增加的附加試驗;

      (4)發包人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竣工后試驗物資的采購數量。

      13.2.3 施工變更范圍

      (1)根據13.2.1款的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方法改變、設備、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減;

      (2)發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

      (3)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礙;

      (4)發包人對竣工試驗經驗收或市委驗收合格的項目,通知重新進行竣工試驗;

      (5)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6)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發包人的趕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發包人的書面指示,以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方式加快設計、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度時,承包人為實施該趕工指令需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并對所增加的措施和資源提出估算,經發包人批準后,作為一項變更。當發包人未能批準此項變更,承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階段的進度計劃執行。

      因承包人原因,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經上述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時,按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趕上;竣工日期延誤時,按4.5款的約定,承擔誤期賠償。

      13.2.5 調減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復工要求的約定,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承包人請求復工時仍不能復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續而無法繼續施工,應一方要求,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13.2.6 其他變更。根據工程的具體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3 變更程序

      13.3.1 變更通知。為避免變更對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產生不利后果,發包人的變更事先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通知。

      13.3.2 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有義務在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包括:

      (1)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等資源消耗的估算。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在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費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長,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費用及竣工日期延長的責任。

      (2)不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2)或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

      3)或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定性、適用性;

      4)或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13.3.3 發包人的審查和批準。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約定提交的

      書面建議報告后,在10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發包人回復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1)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1)項的約定提交的建議報告后,對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進行審查批準后,以書面形式下達變更指令。

      發包人在下達的變更指令中,未能確認承包人對此項變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自發包人接到此項書面建議報告后的第11日開始,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包人批準。

      (2) 發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2)項提交的不接受此項變更的理由經發包人審查后,發出的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執行。

      13.3.4 承包人根據13.1.3 款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書的,其變更程序按照本變更程序的約定辦理。

      13.4 緊急性變更程序

      13.4.1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出緊急性變更指令,責令承包人立即執行此項變更。承包人接到此類指令后,立即執行。

      13.4.2 承包人在緊急性變更指令執行完成后的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以及設備、材料、人力、機具等資源實際消耗的費用及相關取費。因執行此項變更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提出竣工日期延長,說明理由,并提交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能在此項變更完成后的10日內提交實際消耗的費用及相關取費、或(和)延長竣工日期的書面資料,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責任。

      13.4.3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4.2款提交的書面資料后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準的合理費用,或(和)給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長。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后的10日內,未能批準承包人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長,自接到該報告的第11 日后,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包人批準。

      13.5 變更價款確定

      每項變更價款的確定,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更價款;或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或按協商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或其他方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6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因發包人批準采用承包人根據13.1.3款提出的變更建議,使工程的投資減少、工期縮短、獲得長期運營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屆時另行簽訂利益分享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13.7 合同價格調整

      在下述情況發生后30日內,承包人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監理人。經發包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并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中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額。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1) 合同簽訂后,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變化和需遵守的行業規定,影響合同價格;

      (2) 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 發包人根據13.3款至13.5款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費用的增減;

      (5) 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的款項調整。合同中未能約定的增減款項,發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格的責任。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6) 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13.8 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

      經協商,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長達成一致,發生爭議時,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1 合同總價。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的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 付款

      (1)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

      (2)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14.2 擔保

      14.2.1 履約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2 支付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3 預付款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預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 預付款

      14.3.1 預付款金額。發包人同意將按合同價格的的一定比例作為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2 預付款支付。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時,在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未約定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向承包人支付。

      14.3.3 預付款抵扣

      (1)抵扣預付款。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在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時,

      1)發包人有權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發包人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不足以抵扣時,當合同約定了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

      3)發包人從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但約定了履約保函時,發包人有權從履約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4)發包人從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尚未扣減完的預付款余額,由承包人支付給發包人。

      14.4 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包括設計進度款、采購進度款、施工進度款、竣工試驗進度款,以及竣工后試驗服務費和工程總承包管理費等,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4.2 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付的其他進度款,在專用條款約定。

      14.5 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與支付

      14.5.1 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時扣減。根據11.2.1款約定的質量保修金額和11.2.2款質量保修金額暫扣的約定暫時扣減。

      14.5.2 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

      (1) 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14.5.1款暫時扣減的全部質量保修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通知修復新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發包人發生的此項費用,從余下的質量保修金額中扣除。發包人在接收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內,將暫扣的質量保修金額的余額支付給承包人。

      (2) 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承包人請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質量保修金的保函,且發包人同意接受時,在接到該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該保修金額余下的一半款項。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新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發包人發生的此項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內,退還該保函。提交質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14.6.1 按月申請付款。按月申請付款,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的合同金額,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14.4款工程進度款約定的款項類別;

      (2)按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質量保修金額約定的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所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14.6.2 約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方式時,不能再約定按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14.7.1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在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

      象進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及每期付款金額,并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由承包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在本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

      (2)按13.7款合同價款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質量保修金額約定的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所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14.7.2 發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或(和)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明顯落后時,發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14.7.3 約定了按14.7款付款計劃表的方式申請付款時,不能再約定按14.6款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申請的方式。

      14.8 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14.8.1 付款條件。約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提交是發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條件;未約定履約保函時,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各項款項。

      14.8.2 預付款的支付,依據14.3.2款預付款支付的約定執行。

      14.8.3 工程進度款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與付款。當約定依據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天內審查并支付。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與付款。當約定依據14.7.1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天內審查并支付。

      14.9 付款時間延誤

      14.9.1 因發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從此后的第15天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14.9.2 發包人延誤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包人導致的暫停,并遵照4.6.1款發包人的暫停的約定執行。

      當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書時,發包人按延期付款協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時,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14.9.3 發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天以上,并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4.10 稅務與關稅

      14.10.1發包人與承包人按國家有關納稅規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納稅義務,含進口關稅。

      14.10.2 一方享有本合同進口工程設備、材料、設備配件等進口增值稅和關稅減免時,另一方有義務就辦理減免稅手續給予協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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