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保管合同(2)
倉儲保管合同范文三
存貨方:
保管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存貨方和保管方根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能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儲存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品名:
2.品種規格:
3.數 量:
4.質 量:
5.貨物包裝:
第二條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1.存貨方應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否則,所造成的驗收差錯以及延誤索賠期等,由存貨方負責承擔。
2.保管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質量,對入庫貨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在 天內通知存貨方。保管方驗收后,如果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時,保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貨物的驗收期限,是指貨物和檢驗資料全部送達保管方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國內貨物不超過10天,國外到貨不超過30天(或由雙方另行議定)。超過驗收期限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方負責。
第三條 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條 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第五條 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第六條 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計費項目,應按倉儲保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地,也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保管方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保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 元。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存貨方的責任
(1)由于存貨方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存貨方應償付相當于保管費 ‰(或0/000)的違約金。超議定儲存量儲存或逾期提貨的,存貨方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向保管方償付違約金 元。
(2)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和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
亡,由存貨方承擔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3)貨物臨近失敗效期或有異狀的,再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承擔。
(4)未按國家或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儲存貨物進行必要的包裝,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由存貨方負責。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庫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含用戶)的原因致使貨物不能如期出庫,存貨方除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并應償付違約金 元,由于出庫憑證或調撥憑證上的差錯所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負責。
(6)按合同規定由保管方代運的貨物,存貨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包裝材料或未按規定期限變更貨物的運輸方式到站、接貨人,應承擔延期的責任和增加有關費用。
第八條 保管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 (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執行。
存貨方(蓋章): 保管方(蓋章): 鑒(公)證意見:
地址: 地址: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鑒(公)證機關(章)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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