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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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氣污染的防治,根據《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旗、縣、區、鄉鎮(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環境管理網絡。設置專(兼)職環境監理人員,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搞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大、中型企業及向大氣環境排放污物的單位要設置環境保護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并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貫穿于生產、經營全過程。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執行以下規定:
(一)在本市西、西北工業區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在集中供熱范圍內,禁止新建各類采暖工程項目;
(三)在呼包路以南、呼準路以東,小黑河以北,哈拉沁泄洪渠以西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改建冶煉、石油、化工、水泥、火石、電石、瀝青等產生有毒有害廢氣、粉塵、惡臭的生產項目;
(四)禁止在新華大街、中山東西路、錫林南北路、石羊橋東西路、大南街、大北街、公園東路、南路,呼倫南北路、東風路、烏蘭察布東西路、海拉爾東西路、巴彥淖爾路、哲里木路、愛民路、興安南北路、昭烏達路、新城東西街、新城南北街、車站東西街兩側內新建燃煤設施;
(五)在大召、席力圖召、五塔寺、將軍衙署、清真大寺、南寺、烏素圖召、大青山公園、昭君墳、人民公園、滿都海公園、烏蘭夫紀念館、植物園、白二爺沙壩、哈素海、哈達門森林公園、大窯遺址、烏素圖森林公園、白塔周圍不準建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經營項目及采暖設施。
第七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同級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后,各級經計委方可批準立項;
(二)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未經環保部門審查同意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規劃許可證;金融部門不準貸款;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三)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須與主體工程統籌安排;
(四)項目試運行前15天應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投入試運行。
第八條 任何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及單位必須按照定分別向市、區環保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注冊登記后方可排放。
第九條 大氣污染處理設施,要執行下列規定。
(一)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
(二)定期維護、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需要拆除或閑置的,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報。
第十條 一切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設施,經環保監測部門監測合格后,領取“環保準用證”,方可運行或投入使用。
第三章 煙塵污染的防治
第十一條 凡在集中供熱、聯片供暖區域內的供暖設施應無條件拆除,并入熱網。
第十二條 按規劃要求建設的聯供點,必須依照規定接納入網用戶。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借口擅自撤出熱網,自建供熱設施。
第十四條 推廣型煤范圍:
(一)市區、近郊區所有民用燃煤爐灶;茶浴爐、建筑工地及食堂大灶;
(二)市區,近郊區除燃氣化街道外,所有具有燃煤設備的商業網點(包括臨街攤點)。
第十五條 在市區、近郊區內禁止銷售、使用無壓爐;在用的各類無壓爐一律改燒清潔燃料。
第十六條 市區、近郊區所有鍋爐煙塵必須達標排放,其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一級。
第十七條 司爐工必須參加市環保局舉辦的業務培訓班,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市區、近郊區生產及采暖用煤,實行定量使用。市經貿委核定生產用煤量;市環境保護局核定采暖用煤量,由核定部門發給“煤炭準用證”。
第十九條 由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門組織力量,在進城口設卡檢查有無“煤炭準用證”或超指標用煤者。
第二十條 由工商局牽頭。市環保局、公安局、建設局等部門協助,取締市內所有自發的原煤銷售市場。
第二十一條 禁止單位為職工拉運福利煤。
第二十二條 凡在市區、近郊區內使用煙煤的單位和個人未能領取“煤炭準用證”的,每噸煤收取煙塵污染補償費50元。
第二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不得建設原煤散燒爐灶;凡現有樓房居民區使用液化氣,煤氣的,原煤散燒爐灶一律拆除,無供暖設施的樓房。必須將原煤散燒采暖改為型煤采暖。
第二十四條 凡使用液化氣、煤氣及普及型煤的用戶不準再貯存原煤。
第四章 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五條 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三款規定范圍內嚴禁從事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氣體的生產。
第二十六條 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款規定范圍內禁止新建排放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項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超標排放的項目,應當在1997年內完成治理,達標排放。
第二十七條 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三款規定范圍內不準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在此范圍以外焚燒上述物質,須經環保部門批準,并設置焚燒爐集中焚燒。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款規定范圍內不準熔化瀝青;在此范圍外熔化必須使用密閉專用設備。
第二十九條 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款規定的街道上禁止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的物質;市區其它主要干道在早6時至晚22時,不準運輸、裝卸上述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的物質。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常性的露天噴漆、噴砂或其它散發大氣污染物的作業;在此范圍外從事上述作業的,必須在從事此項工作前一個月向環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環保特殊作業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根據《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規定對下列行為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細則第 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以總投資2%的罰款,最多不超過10萬元,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處以總投資1%的罰款,最多不超過20萬元;
(二)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內,新建采暖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處以項目總投資的3%至5%的罰款;
(三)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款規定范圍內,新建燃煤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處以項目總投資的3%以下罰款;
(四)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五款規定范圍內,建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經營、生產項目的單位和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 九條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立切實可行的操作管理制度;違反管理制度操作、無專人負責,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因未進行定期維護檢修,致使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根據本細則第 十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設施,未經環保監測部門監測,未領取環保“準用證”的,處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 十三條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具備集中供熱或聯片供暖條件,而不加入者。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劃要求拒絕接納熱用戶者,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撤出熱網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 十四條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在指定時間和范圍內應使用型煤而未使用者,居民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市區、近郊區所有商業網點(包括臨街攤點)采暖未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潔燃料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第 十五條有關規定擅自使用無壓爐的單位和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根據本細則第 十六條有關規定,市區、近郊區鍋爐煙氣林格曼黑度超過一級的單位和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林格曼黑度超過2級,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根據本細則第 十七條有關規定,鍋爐操作工,未取得“操作合格證”上崗者分別處以用人單位及單位領導10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根據本細則第 十八 、 二十一 、 二十二 、 二十三 、 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市區、近郊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生產和采暖用煤,未辦理“煤炭準用證”者,處以每噸煤50元罰款,并補交煙塵污染補償費;
(二)市區、近郊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生產和采暖用煤,超定量使用,超量部分,處以每噸煤50元罰款;
(三)不按規定交納“煙塵污染補償費”的單位和個人,除足額補交煙塵污染補償費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為單位職工拉運福利煤的單位,處以每噸煤50元罰款;
(五)新建居民住宅,建有原煤散燒灶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每灶眼處以200元罰款;
(六)已使用液化氣、煤氣、型煤的用戶原煤散燒爐灶未拆除者,每灶處以200元罰款;
(七)凡使用液化氣、煤氣及型煤用戶,貯存原煤者沒收其所有原煤。
第四十六條 根據本細則第 二十五 、 二十六 、 二十七 、 二十八條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三款規定范圍內從事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氣體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款規定范圍內,新建排放含有有毒物質,廢氣和粉塵項目的單位和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款規定范圍內,已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超標排放有毒物質廢氣和粉塵的項目,在1997年內未能達標排放的單位和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三款規定范圍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單位和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三款規定范圍外,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焚燒上述物質的單位和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款規定范圍內熔化瀝青的單位和個人,處以3000元罰款;在此范圍外未使用密閉專用設備溶化瀝青的單位和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根據本細則第 二十九條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在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款規定的街道上運輸、裝卸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市區主要干道上早6時至晚22時運輸裝卸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環保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既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環保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呼和浩特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氣污染的危害
(一)、急性中毒
空氣中大氣中的污染物濃度較低時,通常不會造成人體急性中毒,但在某些特殊條件下,如工廠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特殊事故,大量有害氣體泄露外排,外界氣象條件突變等,便會引起人群的急性中毒。如印度帕博爾農藥廠甲基異氰酸酯泄露,直接危害人體,發生了2500人喪生,十多萬人受害。
(二)、慢性中毒
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慢性毒害作用,主要表現為污染物質在低濃度、長時間連續作用于人體后,出現的患病率升高等現象。中國城市居民肺癌發病率很高,其中最高的是上海市,城市居民呼吸系統疾病明顯高于郊區。
(三)、致癌作用
這是長期影響的結果,是由于污染物長時間作用于肌體,損害體內遺傳物質,引起突變,如果生殖細胞發生突變,使后代機體出現各種異常,稱致畸作用;如果引起生物體細胞遺傳物質和遺傳信息發生突然改變作用,又稱致突變作用;如果誘發成腫瘤的作用稱致癌作用。這里所指的“癌”包括良性腫瘤和惡性腫瘤。環境中致癌物可分為化學性致癌物,物理性致癌物,生物性致癌物等。致癌作用過程相當復雜,一般有引發階段,促長階段。能誘發腫瘤的因素,統稱致癌因素。由于長期接觸環境中致癌因素而引起的腫瘤,稱環境瘤。 大氣污染會導致人的壽命下降。
大氣污染物主要分為有害氣體(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氫化物、光化學煙霧和鹵族元素等)及顆粒物(粉塵和酸霧、氣溶膠等)。它們的主要來源是工廠排放,汽車尾氣,農墾燒荒,森林失火,炊煙(包括路邊燒烤),塵土(包括建筑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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