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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量刑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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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量刑實施細則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已經發布。下文是小編收集的貴州省量刑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貴州省量刑實施細則全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的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基準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為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只有單個量刑情節的,在確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后,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在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后,對于不具有本條第(3)項規定的量刑情節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3)對于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各個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5)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不得重復評價。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數罪,總和刑期不滿五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一年;總和刑期滿五年不超過十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二年;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三年;總和刑期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四年;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并罰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五年;總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5)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對宣告刑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7)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8)宣告刑以月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數。宣告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確定宣告刑時,可以三個月為單位計算,不足或超過三個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

      (9)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其中對盜竊、詐騙、搶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和毒品犯罪,罰金不超過犯罪數額的二倍。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三、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對以下常見量刑情節,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具體調節比例。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

      (2)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5)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6)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條第(1)至(5)項的規定確定從寬的幅度;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從寬比例;

      (7)未成年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較高的從寬幅度;

      (8)有確切證據證實未成年被告人身心成長曾受嚴重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觀因素影響的,可以在本條規定從寬幅度的基礎上再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減少基準刑的最終幅度不得高于60%;

      (9)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或酗酒、賭博屢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亂、色情、吸毒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教育過的,一般適用較低的從寬幅度。

      2、對于已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老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情節、后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已滿七十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3、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認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和一貫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4、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精神障礙嚴重影響行為能力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影響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對于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造成損害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6、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實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7、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從寬比例。

      8、對于中止犯,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是否自動放棄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在犯罪預備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70%-90%;

      (2)在犯罪實行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

      (3)中止犯罪,并且沒有造成損害后果,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9、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予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0、對于未區分主從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1、對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2、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被脅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13、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比例。

      (1)對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或屬于從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條至第l2條的規定確定從寬處罰的比例;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5、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6、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17、對于被采取調查和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坦白同種較重罪行的,一般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坦白同種較輕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l0%以下;

      (3)首先供述同案被告人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司法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證據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8、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l0%以下,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對于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害人對法律規范、倫理道德、善良風俗的背離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關聯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較大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嚴重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0、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彌補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主動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被動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主動大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被動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l0%以下;

      (3)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1、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積極賠償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雖然未能賠償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經濟損失,但已窮盡賠償手段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2、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以及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除外。

      23、對于累犯或者毒品再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予以從重處罰。但是增加的刑罰量不得高于五年。

      (1)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2)刑罰執行完畢已滿一年不滿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刑罰執行完畢已滿三年不滿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4)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五年重新犯罪的毒品再犯,可以依照本條第(1)至(3)項的規定確定從重的比例;

      (5)刑罰執行完畢滿五年后重新犯罪的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24、對于有犯罪前科或者曾被勞動教養等被行政處罰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是過失犯罪的除外。

      25、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6、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以救災款物等為犯罪對象,適用前款規定的較高幅度。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基礎上每增加五萬,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上述《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達六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具有“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具有“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六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基礎上每增加五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具有本條第一款第(2)至(5)項情形,又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二)故意傷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故意傷害人數、傷情程度、傷殘等級、犯罪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未造成殘疾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人數、傷情程度、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人數、傷情程度、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其中雇傭未成年人實施傷害行為的,應當適用較高的調節幅度;

      (2)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作案的;

      (3)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法定情形之一(即: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婦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20%-4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強奸懷孕婦女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少女的;

      (2)強奸殘疾婦女、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及六十周歲以上婦女的;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系強奸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基準刑: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具有毆打、侮辱、虐待等情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

      (3)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因積極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五)搶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搶劫財物數額滿二百元或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持槍支以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嚴重情節(即: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沒有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亡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二萬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門口蹲守或尾隨支款人并對支款人實施搶劫的;

      (3)流竄作案或者結伙搶劫的。

      4、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上述規定確定。

      (六)盜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八百元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滿七百元不滿八百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定罪,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②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③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量達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量超過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滿八千元不滿一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②盜竊金融機構的;

      ③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④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⑤盜竊救災、搶險、防汛、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⑥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3)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量達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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