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廳通告
福建省公安廳通告
通告所告知的事項常作為各有關方面行為的準則或對某些具體活動的約束限制,具有行政約束力甚至法律效力,要求被告知者遵守執行。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帶來福建省公安廳通告,供大家參考!
福建省公安廳通告范文一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5]203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現將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環境保護局、福建省廣播電視局、福建省體育局、福建省糧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編制辦公室、福建省測繪局、福建省鹽務局等10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詳見附件1一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七月四日
福建省公安廳通告范文二
在防抗臺風期間(指啟動防臺風應急響應至終止防臺風應急響應期間,下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海上所有活動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決定和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等法律法規,對在防抗臺風期間,有下列違規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從嚴懲處。現通告如下:
一、加強漁船和人員管理
㈠漁船未開啟使用安全應急終端的,或終端設備出現故障未及時向所屬地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扣減漁船當年度50%油價補助,并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㈡漁船不服從防抗臺風命令繼續停留在指定撤離海域的,或不服從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離海域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并處罰款2萬元,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船東船長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并處罰款2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未按規定時間撤離到指定海域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并處罰款2萬元;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并處罰款2萬元,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船東船長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漁船進港后,防臺風應急響應終止前又擅自出海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并處罰款2萬元;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并處罰款2萬元,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船東船長處10日拘留、船員處5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人員上岸后,防臺風應急響應終止前又擅自登船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并處罰款2萬元;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并處罰款2萬元,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船東船長處10日拘留、船員處5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強養殖漁排人員管理
㈠拒不執行防抗臺風撤離命令,繼續滯留漁排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漁排業主和漁排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未按規定時間撤離上岸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漁排業主和漁排人員處200元罰款;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漁排業主和漁排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人員上岸后,防臺風應急響應終止前又擅自返回漁排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漁排業主和漁排人員處7日拘留;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漁排業主和漁排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海上交通運輸船舶管理
㈠船舶、設施上的人員不按規定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中輸入準確信息并保持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或者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發生故障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其處9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
㈡長期停航船舶不按規定配足值班人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處9000元罰款,對船長處9000元罰款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9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在防抗臺風期間不按規定配足值班人員、不停泊在指定海域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責任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客渡船未按防抗臺風命令停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9000元罰款,對船長處9000元罰款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9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責任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船舶、設施在禁止錨泊水域區內錨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處9000元罰款,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處9000元罰款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9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責任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船舶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防抗臺風交通管制命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9000元罰款,對船長處9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責任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船舶、設施未遵守防抗臺風命令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處9000元罰款,對船長處9000元罰款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9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責任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無動力船舶拒不執行防抗臺風人員撤離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未在規定時間內撤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人員處200元的罰款;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責任人員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福建省公安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公安廳通告范文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115號)有關規定,現就已達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辦理注銷登記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截止7月31日,在我所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中共有1120輛已達國家強制報廢標準(見清單),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根據《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一條規定,上述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作廢,車輛檔案同時注銷。
上述機動車所有人見本通告后,應及時將車輛交由有資質的機動車回收企業解體。大型客車和中型以上貨車解體時,應聯系我所(電話:0591-87099023,地址:福州市楊橋中路120號)派人或委托當地車輛管理所派人監督解體后,攜帶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等,到我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凡已達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繼續上路行駛的,我所將通知路面執勤民警依法查扣,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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